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
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29
•【文号】财税[2008]177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
通知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
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具体参见道哥1月24日文章《建储藏窖,国家最少补贴1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09
•【文号】财税〔2014〕98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9日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2﹞109号【发文日期】2002-04-25【实施时间】2002-04-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2﹞46号文件所述退税办法仅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指定企业(企业名单总局另行发文通知),上述企业委托出口财税﹝2002﹞46号文件所列货物申报退税时,除提供财税﹝2002﹞46号文件规定的凭证外,还应提供出口货物作销和结转成本的记帐凭证,填写《出口大米小麦玉米进货和退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按月向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
二、各局对上述企业出口的财税﹝2002﹞46号文件所列货物采取手工退税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帐务处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与总局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在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权限审核办理退税。
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财税﹝2002﹞46号文件所列货物,现行退税办法不变。
请各局将以上两类企业的退税情况按《出口大米小麦玉米退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二)的要求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具体上报时间随指定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三、附表一、二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印制。
附件: 1.出口大米小麦玉米进货和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2.出口大米小麦玉米退税情情况统计表(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4.19
•【文号】财税[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
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
2017-2018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政策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促进出口,我国在1998年以后又提高了部分出 口产品退税率,变为5%、13%、15%、17%四 档。 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 度、超计划增长,所以在1999年我国财政出现 欠退,到2002年时,累计拖欠退税款已经形成 较大规模。
率下调影响越明显,两者相关度系数高达 -70%。利润空间偏小使得行业抗风险 能力偏低。
(1)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 玻璃纤维出口退税率由现在的13%降低到5%.出口退税 率下调8%,致使成本增加了8个百分点,等于减少利润 8个百分点。 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 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 新选择,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
30.00%
15.00% 7.00%
20.00% 6.00%
-2.90%
-6.00%
纯碱
13.00%
0.00%
5.00% 0.00% 5.00% 5.00%
12.00%
37.00% 2.00% 26.00% 40.00%
27.00% 8.00%
14.00% 4.00% 14.00% 5.00% 12.40% 4.30% 13.50% 4.10%
中国、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都实行出口 退税。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法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 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 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 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 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 以退税。
出口退税率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六档退税率。
具体如下:1、以下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以下货物的出口退税率〔1〕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其他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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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
【标 签】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恢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16)92号
【发文日期】2016-08-19
【实施时间】2016-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
退税率恢复至13%。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
序号产品 编码产品 名称调整后 退税率(%)
1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2 21039010 味精 13
3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13
4 23031000 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 13
5 29054200 季戊四醇 13
6 29054300 甘露糖醇 13
7 29054400 山梨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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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9181100 乳酸及其盐和酯 13
9 29181600 葡糖酸及其盐和酯 13
10 29224110 赖氨酸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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