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学生手册(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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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1)

2、天津职业大学考场守则 (10)

3、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11)

4、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的意见 (12)

5、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15)

6、天津职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

7、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24)

8、天津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7)

9、天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程(试行) (29)

10、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 (32)

11、天津职业大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 (35)

12、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37)

13、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程(试行) (45)

14、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规程(试行) (51)

15、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试行) (52)

1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58)

17、《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65)

18、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71)

19、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74)

20、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75)

2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8)

22、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84)

23、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87

24、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90)

25、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 (93)

26、天津职业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操作指南 (95)

27、天津职业大学学工管理系统学生操作指南 (97)

28、天津职业大学学籍变动流程图 (99)

29、天津职业大学各院系专业划分 (100)

30、天津职业大学联系地址及公交车路线 (102)

31、天津职业大学地理位置图 (102)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我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协作、尊敬师长的优秀品德和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优秀品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于报到期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存在问题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在体检复查中查出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届学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交费手续,每学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交费、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经准假逾期两周或未予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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