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翔安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厦门市翔安区“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4月9日19时50分许,在翔安区新店镇县道444线7km+800m路段,闽D63717号小型轿车超车逆行时与对向行驶的闽DY8178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的授权,由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局翔安分局、安全生产执法支队、翔安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市检察院派员列席,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D63717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为神龙—富康988,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为洪集果(系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1999年7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核载5

人,实载4人。投保于厦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2.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为金龙牌XMQ6105G4,系厦门公交集团翔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751路公交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6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核定载客70人,实载1人(回场)。2014年3月6日,已经二级维护保养,有日趟检合格记录,投保于厦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

(二)驾驶人情况

1.林淑芬,女,闽D6371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1991年出生,三明市沙县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4月18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18日。暂住翔安马巷镇西坂村,待业。据调查,其取证后平时开车少,驾驶技术生疏,事故前,由洪建军向车主洪集果的儿子洪建铭借用闽D63717号小型轿车后,交由林淑芬驾驶。

(三)事故单位情况

(四)事故路段情况

县道444线7km+800m处为直线路段,东往莲河西往新店,双向两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路基宽度12米,路面宽度9米,纵坡

3.45%,路面横坡2%,两侧路基上设置有防护柱,等级为三级公路。事故路段前后标志标线情况:(1)标志:8km+0m处西往东方向设置有向右急弯路标志和交叉口标志,7km+800m处西往东方向的设置有限制质量30t 和限制轴重13t的标志。(2)标线:于7km+460m处起始施划有道路中心双实线延伸到7km+755m处,7km+755m处起始施划有中心虚实线(南实北虚)延伸至7km+950m处。(3)限速:东往西走向在7km+80m处设置连续弯路标志和限速30km/h标志,西往东走向在8km+550m处设置

30km/h标志。事发时天气晴,路况良好,夜间无路灯照明。

(五)鉴定情况

1.经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鉴定(闽辉跃司鉴〔2014〕车检字第351、352号):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事故前的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的规定要求。

2.经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闽辉跃司鉴〔2014〕速鉴字第51号):事发时,闽D63717号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80.2km/h,闽

DY8178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约为46.5km/h。

3.经福建省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闽历思司鉴所〔2014〕毒检字第335、336、337、338号):洪建军、林淑芬、高金伟、许荣钦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dl。

4.经福建省行健司法鉴定所轨迹鉴定(闽行司〔2014〕轨迹鉴字第

GJ0141号):

(1)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沿县道444线由东往西位于右侧车道行驶至7km+800m路段时,驾驶人发现来自前方的危险,采取了紧急制动的避让措施,两车碰撞后,其静止于行驶方向的右侧车道内。

(2)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事故前沿县道44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

7km+800m路段时,越过公路中心黄色实虚线进入左侧车道逆向行驶,发现对向驶来的客车后,驾驶人采取向右急打方向回归的避让措施不及,两车在客车行驶方向的右侧车道发生正面斜向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合力作用下,小型轿车改变行驶方向向后滑移和回转至其行驶方向左侧车道的公路边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4月9日19时50分许,林淑芬驾驶闽D63717号小型轿车运载洪建军、高金伟、张志智3人,沿翔安区县道444线由西往东(莲河)行驶至7km+800m路段处,跨越中心实虚线超车逆行时,与对向由东往西(新店)许荣钦驾驶的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回场加油空载)相碰撞,造成林淑芬、洪建军、高金伟当场死亡,张志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坐位置:林淑芬驾驶座位,洪建军副驾驶座位,高金伟右后座位,张志智左后座位。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林锐,市政府徐文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郑东强副局长、市安监局柯继安局长、市交通运输局龚建阳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梁鹭生支队长、翔安区陈飞铭区长、何伯星副书记、傅如荣、黄运、周桂良副区长、市公交集团领导等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救治伤员和事故勘察等工作。10日上午,翔安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部署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交通安全。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

1.林淑芬,女,闽D6371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洪建军,男,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员。

3.高金伟,男,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员。

4.张志智,男,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二)事故损失

事故直接财产经济损失约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林淑芬驾车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违反道路禁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