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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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1节一般规定

3.1.1 适用范围

3.1.1.1 本章要求适用于授予UMS符号浮式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

3.1.1.2 其他自动化系统可参照本章进行设计和安装,但不作入级的检验要求。

3.1.2 定义

3.1.2.1 自动控制:系指具有自动调节特性,无须操作人员参与即可按预定指令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控制。

3.1.2.2 遥控:系指由操作人员通过机械、电气、电子、气动、液压、电磁(无线电)及光学方式或组合方式远距离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控制。

3.1.2.3 就地控制:系指位于机器设备近旁,由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直接的人工操作的控制。

3.1.2.4 控制站(室):系指具有监视功能且能够对安全设备、生产处理设备及通用机电设备实施控制的处所。在本章中的控制站(室)主要有以下3类:

(1)主控制站:系指所有自动化设备的监控设施集中布置并在正常工作实施操作监控的处所;

(2)就地控制站:系指对机电设备旁或附近实施就地控制的控制站;

(3)其他控制站:系指除上述两种以外的控制站。

3.1.2.5 安全系统:系指当发生危及电站及其他重要机电设备的严重故障时,能使发生故障的设备按下列3种类型自动产生保护性动作的系统:

a类:立即停止运行,如锅炉紧急停炉、紧急切断用电设备电源等,且非经人工复位该设备不应再投入运行;

b类:暂时调节到可以勉强运行状态,如降低功率或转速等;

c类:起动和投入备用设备以恢复正常的运行状态。

3.1.2.6 报警:系指当受监控的机电设备或系统运行超出预定参数范围时,所发出的听觉和视觉信号。

3.1.2.7 组合报警:系指受监控的机电设备或系统处于任何非正常状态下,所发出的公共报警。

3.1.2.8 安全通信:系指为保证整个装置和人员生命安全而设置的单向声、光警报和语音广播以及双向的声、光和语音通信。

3.1.2.9 故障安全原则:系指当1个元件或1个系统出现故障或误动作时,该元件或系统的输出能自动处于预定的安全状态而不使故障扩大。

3.1.2.10 越控:系指越过控制过程中的某一程序或某一安全保护功能,在短时间内强制机电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设备安全或减少损失的特殊控制措施。

3.1.2.11 紧急停止装置:系指独立于自动化系统而设置的,在紧急状况下用人工来切断机电设备运行的装置。

3.1.2.12 局域网:系指一般用途的用于小范围几个场所的计算机通信网。通过该网能进行数据的交换和传递,且能与互联于网络的设备公用。

3.1.3工作条件

3.1.3.1自动化系统应能在表3.1.3.1所述环境空气温度下正常工作。

环境空气温度表3.1.3.1

3.1.3.2自动化系统应能在下列相对湿度下正常工作:

温度达+45℃时: 95%±3%;

温度高于+45℃时: 70%±3%。

3.1.3.3自动化系统应能在表3.1.3.3所述振动条件下正常工作,如果在下述频率范围内发生共振,当振动超过下述规定值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抑止。

振动表3.1.3.3

3.1.3.4自动化系统应能在表3.1.3.4所述电源电压和频率偏离额定值的波动条件下正常工作。当电源的谐波成分不大于5%时,自动化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3.1.3.5自动化系统的液压和气动设备,应能在动力源压力变化额定值的±20%时正常工作,在设计压力值的1.5倍时不损坏。

电压和频率波动表3.1.3.4

3.1.3.6自动化系统应能适应船上盐雾、油雾、霉菌及灰尘等环境。

3.1.3.7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必要的电磁兼容性。

3.1.4 故障安全

3.1.

4.1 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系统应按故障安全的原则设计。故障安全不仅应考虑与之有关的机械,而且应考虑整个浮式装置包括人员的安全。

3.1.

4.2 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系统的设计应使运行过程中出现的1个故障不会导致其他故障的产生,并且其产生的危险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3.1.

4.3 自动控制和遥控系统应确保持续、有效、可靠地运行。

3.1.5 独立性

3.1.5.1 控制系统应尽实际可能独立于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当其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控制系统的正常工作。

3.1.5.2 本章3.1.2.5中,a类安全系统应独立于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并应各自独立,使之不受其他系统故障影响。

3.1.6 检测和锁定

3.1.6.1 对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应能进行检查。如果控制设备、安全设备和报警设备的灵敏度和极限值等设定值可以调节,则整定的数值应易于检查、辩认并予以锁定。

3.1.7 安全通信

3.1.7.1 各种不同用途的信号及报警装置,其声响应有不同的音色和响度,以利分辨。

3.1.7.2 安装于噪声较大场所的声响信号应有足够的响度,并需附有灯光信号。

3.1.7.3 各种自动声光报警器,应设有能切断声响信号而不切断发光信号的装置。

3.1.7.4在主控制站、辅助控制站、装置经理办公室、操作人员居住舱室之间应备有适当的通信设备。

3.1.8 供电

3.1.8.1 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应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若设有)供电。当主电源失电时,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及在主电源失电时仍有必要供电的控制系统(例如电站的自动化系统及中央控制站的计算机系统)应能自动转接到备用蓄电池组供电,并发出报警。该蓄电池组的容量应至少能维持15min供电需要。

第2节控制系统

3.2.1 一般要求

3.2.1.1 控制系统包括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控系统。

3.2.1.2 控制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控制品质。控制系统以及被控制的机电设备,在其全部运行工况范围内应具有满意的特性,即应能稳定工作,不会使机电设备受到有害的机械负荷和热负荷,并具有必要的控制精度。

3.2.1.3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使控制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对控制过程产生的危险性尽可能降到最低的程度,并不会使备用的自动和/或手动控制失效。

3.2.1.4 当自动或遥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

(1)发出报警信号;

(2)可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或投入备用设备,恢复自动或遥控功能;

(3)平稳地转换到就地手动控制。

3.2.2 液压和气动动力源

3.2.2.1 控制系统的液压动力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液压动力源的压力低于规定值时,备用液压泵应能自动起动投入工作,并同时发出报警;当压力低于正常工作所需压力时,应发出报警。

3.2.2.2 以压缩空气为控制系统的动力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下下列要求:

(1)气动控制用空气瓶可由空气动力总管或专用的空气压缩机供气;

(2)当气动控制用空气瓶由专用空气压缩机供气时,应设置2台空气压缩机,其中1台为自动备用;当气压低于规定值时,备用空气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并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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