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400万保险拒赔案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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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大地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车险、寿险、健康险等多个领域。

2018年,大地保险因一起合同条款争议引发的理赔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7年5月,李先生(以下简称“原告”)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某款车险产品,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2018年6月,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雨天路滑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大地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先生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内曾有过一次违章记录,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章记录的约定不合理,且未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

于是,李先生将大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章记录的约定是否合理?2. 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告知义务?3. 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章记录的约定,法院认为该条款在法律上并无明显违法之处,且符合行业惯例。

但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内容,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2. 关于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列明了该条款,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未对李先生进行充分解释,存在告知义务不明确的问题。

3. 关于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李先生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

五、案件启示本案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条款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保险公司拒赔被罚20万

保险公司拒赔被罚20万

用人 单位在 劳动者试用期间被 证明
不 符合 录 用条 件 、严 重 违反 用人 单
这个 决定也受到 了中国钢企 的强烈反对 , 目前力拓是 中国最
大的铁矿 石进 1 ,而必和 必拓一家就 占中国约2 %的氧化铝 销 3商 0 售额 、约4 %的铁矿 石销售额。而 力拓方面现在显然也想 向中国 0 寻 求帮助 。在 通过 了必和 必拓 的收购 申请 后 ,澳洲 政府 同意 让
位规章制度 、严重 失职 营私舞弊给 用人 单位造成重 大损 害、经过培训
或 者 调整 工作 岗位 后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中国铝业 集团增持 力拓持 股 ,称 如果 中铝愿意 可把股份 从9 %提 高到 1 %。但是澳 洲政府 同时 明白地表态 :如果 中铝希望增持 至 1 1 .%,还得等 审批 。目前普遍 认为,在这起并购案上 ,力拓会和 49
应 向郭返还这笔钱。
部决定修 改 ,自2 0 年1 月 1 0 8 0 日起
施行。
日前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无须对此担责 ,由另~
储户胡某返还不当得利1 万元。 . 6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2 0 08
年 1月 1 0 日起施行。Hale Waihona Puke 北京奔驰分拆 大局 已定
近 日 ,克莱斯勒 正与北京奔驰和戴姆勒三方进行一轮
等理赔必要能力 ,也 无直接审批理赔权限 ,这显然增加了理赔的审 批环节和时间成本。
“ 饭碗 ” 、 “ 身制 ” 。 《劳 铁 终
动 合 同 法 》公 布 施 行 后 ,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认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动合 同是 “ 饭碗 ” 、 “ 身 铁 终
中国方面联手 。

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模拟法庭教学案例脚本◎表述结构1、案情介绍2、案件涉及角色名称3、道具4、案件材料目录5、案件基本材料6、案例脚本7、问题诊断与专家点评一、案情介绍案件名称: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驾驶员张大明驾驶两当县西坡乡三水村马宁的甘NJ10—29085低速自卸货车,在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米施工路段逆向停车卸完施工用料从左道右转掉头中,前保险杠右端与由南向北行驶由驾驶员王猛驾驶的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甘K12455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相刮擦,后甘K12455车辆驶向公路西侧撞在山体上,造成甘K12455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康乐县交警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当日制作送达了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大明承担主要责任,王猛承担次要责任,任中杰无责任。

王猛、任中杰当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张大明当日向陇南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

十日后,张大明收到康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王猛、任中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当即申请案件延期审理。

半月后,陇南市交警支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康乐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本起事故。

康乐县交警大队于2008年10月22日第200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张大明、王猛承担对等责任,任中杰无责任。

康乐县人民法院11月12日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涉及角色名称1.审判长:丁伟2.审判员:李大龙3.审判员:张雪4.书记员:梁小芳5.原告:任中杰6、代理人:展鹏飞7.被告:张大明8.代理人:权义9.第三人:王猛10.证人:三、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法官袍:3套,法官徽章:4套,2.书记员服:1套3.律师袍:3套,律师徽章:3套,4.法槌:1个5.传票:3张6.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7、物证:四、案件材料目录(一)原告人任中杰证据(共11份11页)1、张大明陈述1份2页 (1)2、证人韦亮证言两份4页 (3)5、现场图片八张1份4页 (7)6、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11)7、《车辆转让协议》一份1份1页 (1)8、三合汽车修理厂〈修理项目及配件明细表〉1份1页 (2)9、陕西省假肢中心的证明1份1页 (3)10、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证明1份1页 (4)11、交通费票据13张1份1页 (5)12、假肢的临时修复费收据一张1份1页 (6)13、住宿费用票据7张1份1页 (7)14、采矿许可证1份1页 (8)15、委托书1份1页 (9)16、通知书1份1页 (10)17、利润清算单1份1页 (11)(二)被告人张大明证据(共12份16页)1、张大明的驾驶证 (1)2、张大明的驾驶证2008年审验合格证明 (2)3、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1份3页 (3)4、康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6)5、证人燕之峰证言1份2页 (7)6、证人韦亮证言1份2页 (9)7、证人郭小林证言1份2页 (11)8、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1份1页 (13)9、成县人民医院任中杰《住院费结算单》1份1页 (14)10、任中杰《门诊收费票据》1组3份1页 (14)11、王军《门诊收费票据》1组2份1页 (15)12、甘NJ29085维修凭证1份1页 (16)(三)第三人王猛证据(共6份12页)1、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12)五、案件基本材料(一)原告人任中杰证据目录1、张大明陈述讯问笔录(第1次)时间:2008年10月14日10时20分至2008年10月14日12时54分地点:康乐县江洛交警中队讯问人:王晓勇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记录人:马良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被讯问人:张大明,曾用名:无,性别:男,出生时间:1959年2月12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联系电话:,3280036,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现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工作单位: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弃车逃离现场拒赔典型案例标题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弃车逃离现场拒赔典型案例标题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弃车逃离现场拒赔典型案例标题20xx年x月,王先生就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险种。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xx年x月,王先生所驾轿车不慎与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其中王先生汽车定损金额为1.8万元,其他两辆汽车定损金额为5400元和6000元。

之后,王先生支付了两辆汽车维修费1.1万余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都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不负赔偿责任,而王先生的车辆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5个月内一直没有登记注册。

被拒赔后,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都邦公司赔偿其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王先生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判决保险赔偿王先生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都邦保险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单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也已在该保险单中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

王先生作为车主,理应知晓上述规定,但其从购车订立保险合同至事故发生时,时隔五个月,均未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直接导致了该车出险依商业保险单约定无法得到理赔。

王先生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牌照上路,依双方保险单约定,都邦保险公司主张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此,中院对一审结果予以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其父石先生的存折来银行办理转存,听了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便将石先生的30万元已石先生的名义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

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

石先生遂提起诉讼。

石先生诉称,其只是将存款交给石小姐代为转存,并不知石小姐代其投保,其未在保险合同及签收回条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有效。

关注焦点:1、保险合同有效吗?2、投保人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石先生的代理权便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未经石先生的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

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的代理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审慎核保的职责,也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

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案例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894年4月8日。

2002年3月地,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将入成年人的行列。

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作宣传活动,钱某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于是,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000元。

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岁,因此钱某在保险单的年龄栏内填了18岁。

张志周与王旭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志周与王旭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 / 11 张志周与王旭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生国周泰成刘红雅 【审理法官】张生国周泰成刘红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志周;王旭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张志周王旭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志周王旭贵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馨、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馨、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馨、郭志勇 【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 / 11

【原告】张志周 【被告】王旭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起诉状中原告署名与具状人不一致,应予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采信证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起诉状中原告署名与具状人不一致,应予驳回起诉。经查,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会宁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列当事人情况,一审庭前法律文书送达签收,委托伤残司法鉴定相关材料,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一系列在卷材料,均能显示本案原告为王旭贵,事故受害人也是王旭贵,起诉状中列明原告亦是王旭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王旭贵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李作军作为原告丈夫在起诉状中“具状人”处签名仅属于起诉状文书形式上出现瑕疵,不影响王旭贵作为本案实际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认为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责任划分错误。经审查,首先,本案会宁县交警大队所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依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询问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确认上诉人张志周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上诉人主张该责任划分错误,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或否定交警部门根据基础材料作出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诉人在收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并未提出复核申请,表明其对该事故认定 3 / 11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高血压病史拒赔举报模版

高血压病史拒赔举报模版(原创版)目录1.高血压病史拒赔事件概述2.高血压病史拒赔的原因3.高血压病史拒赔的应对措施4.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5.如何避免高血压病史拒赔的情况正文【高血压病史拒赔事件概述】高血压病史拒赔是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存在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能并不清楚高血压病史会对保险理赔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出现拒赔纠纷。

【高血压病史拒赔的原因】高血压病史拒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被保险人存在高血压病史,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保险条款的解释。

在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对高血压等疾病的定义、诊断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的高血压病史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赔付。

3.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责任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条款规定执行。

如果被保险人的高血压病史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高血压病史拒赔的应对措施】面对高血压病史拒赔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沟通协商。

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了解拒赔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咨询专业人士。

被保险人可以咨询律师、保险理赔专家等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3.投诉举报。

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诉讼维权。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被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在我国,关于高血压病史拒赔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保险法》、《合同法》等。

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分析:某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有高血压病史。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最新前投保,二十四年后能获赔

Within the enterprise, there is only cost.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年前投保,二十四年后能获赔

导读:1986年7月15日,刘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

案情简介 1986年7月15日,刘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保险期间自1986年7月15日至1987年7月14日。1987年5月28日,申请人的司机驾驶该车在山东省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后该受害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年1月14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赔偿受害人11万余元,并于年10月委托沧州市某法院进行执行。因距事故发生时已相隔二十年之久,故山东某法院在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刘某在收到沧州市某法院的执行通知时,才知道该案已经判决,且由其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金。后刘某向其投保的人保某公司要求理赔时,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之下,刘某找到了傲宇ls事务所的王天军主任,王主任认为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协商后,刘某提起仲裁。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王主任认为投保时是1986年,应当结合当时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并适用当时的保险条款,而不能适用现行保险条款对该案进行裁判。人保某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保险金额4万元进行理赔,对全部11万元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也就是说刘某当时投保时我国关于保险行业的法律是一片空白,因此不论从保险合同的形式到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我们均不能以现在的法律加以衡量。通过调查研究,结合1983年11月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当时的财产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可见,只要是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另外,该条款第四章第九条对保险金额的约定为“按被保险人账面原值确定”,综合考虑刘某车辆当时的价值及其连续三年所缴保费的变化情况,可以确定该账面原值是指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保险证上注明的“保险金额40000元”只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而不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既然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未作约定,那么作为被保险人的刘某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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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2400万保险拒赔案引发争议
作者:
来源:《投资与理财》2018年第11期

王维红的生命定格在了他45岁这一年。2016年3月15日,他驾驶的小车落入甘肃省陇南
市文县麒麟寺水库中,两天后,尸体被打捞上来。

因为一份保险合同,王维红的离世带来了一场“价值”2400万元人民币的纠纷,时至今日,
尘埃仍未落定。不论是他的妻子焦小云,还是承保的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都在求一个答案:
王维红到底是怎么死的?

王维红和焦小云是商人,在庆阳当地经营着三家火锅店,还有几家加盟店。据焦小云所
说,一年可以收入数百万元。

焦小云说,王维红出事前,家里在西安新开的火锅店正准备开业,为了考察市场,顺便寻
找火锅原料,3月13日,王维红独自租车前往陇南,而焦小云则乘坐大巴返回庆阳。

3月14日晚,夫妻两人最后一次通话。焦小云回忆,王维红在电话里说马上会往回赶,
让她也收拾一下,准备去西安筹备火锅店开业的事。这次通话谈话内容很正常,并没有什么特
别。

但令焦小云没想到的是,再一次听到丈夫的消息,却是从陇南县的交警口中。警察告诉
她,发现一辆小车坠入了麒麟寺水库,而驾驶人很可能就是王维红。

两天后,王维红的尸体从水库中被打捞上来。
车辆落水的地方位于国道212线肖家店西南71米,那是一段护栏和一座房屋的间隔处。
根据交警出具的现场勘查分析,“事发地路况好,道路直,视野开阔,轻微坡度……发生交通
事故的概率较低。”而交警勘验现场结果认为,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及避让措
施,而是直接驶出路面。

在王维红死后,焦小云说,家里经营的火锅店很快停摆关张,更大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王
维红身上,有一张价值2400万元的巨额保单。

然而,保险公司拒赔。
根据焦小云的说法,王维红身上的巨额保单,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员上门推销的。
2015年10月26日,王维红在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300
万元,提供的保障为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费每年93300元。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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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额15万元、《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3)》保额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和《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险
期间分别为终身、26年、20年,保险费每年共60619元。

首期保费,王维红夫妇一共缴纳了15万余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王维红自驾出现
意外身亡,各项赔付合计2400万元。

坠库事件发生后,焦小云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赔付申请,但1个月后,等到的却是一份“不
予理赔”的通知书。当时的理由是“因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以及投保人在投
保时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决定,焦小云表示不能接受和理解。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将中
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同年12月19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2018年8月29日的再审庭审中,焦小云一方要求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赔付2400万元
及利息,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拒绝此诉讼请求。

针对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的事故原因,原告一方不认同文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调查分析
书。焦小云的代理律师北京中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他们补充了新的证据,由国家级司
法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对王维红死亡事故的《专家意见书》。

《专家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公安出具的《“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勘查分析部
分,不能认定驾驶人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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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师对鉴定专家的资质及证言提出了质疑和反驳,认为该意见并不客观。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根据文县公安出具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不予处理决定书,王维红是自杀
身亡。此外,王维红生前购买大量保险,存在骗保嫌疑,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不予理
赔。

此外,平安保险代理律师还提出了王维红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未如实
告知年收入及负债情况,驾驶车辆的营运性质不在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等拒赔理由。

在庭审最后,双方因和解意见不一致,未能当庭和解,法官宣布择日判决。法官表示,审
判之前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告知法庭。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暂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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