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工字[2012]01号关于在基层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站的通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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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有关结婚生育住院去世退休慰问和困难补助的规定

工会有关结婚生育住院去世退休慰问和困难补助的规定

北京XXX公司工会委员会XX工会发 [202X] 0X号结婚、生育、住院、去世、退休慰问和困难补助的规定为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开展“送温暖”活动,把关心、服务和帮扶困难职工的工作做细做实,规范有关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去世、退休的慰问和职工困难补助,依据《基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及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日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公司在职职工。

二、慰问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1、结婚慰问1)职工本人结婚: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贺金600元。

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给予贺金300元。

再婚的一律给予贺金200元。

2)办理程序:本人领取结婚证6个月内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工会申请。

2、生育慰问1)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初次生育的给予贺金500元,第二次及以上生育的给予贺金300元。

双胞胎及以上的不另给予贺金。

2)办理程序:在子女出生6个月内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工会申请。

3、生病住院慰问1)职工本人生病住院的,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工会进行看望慰问,根据病情程度给予100-500元的慰问品。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一次。

2)办理程序:将病假条、住院证明或住院费用清单首页复印件提交工会备案。

4、死亡慰问1)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死亡的,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慰问金800元。

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给予慰问金500元(慰问金的受给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确定)。

职工父母或子女死亡的,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慰问金500元,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给予慰问金300元。

2)现场悼念慰问时可另赠送花圈1个。

慰问金的受给者为公司职工2人及以上的,只支付给其中任意1人。

职工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死亡的,不在慰问范围内。

3)办理程序:死亡3个月内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户证明)、丧亲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工会申请。

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通知
成工办发[2010]41号
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市属以上基层工会:
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成工办发[2010]40号)的规定,现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请你们按照《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建档录入工作。

附件: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成都市总工会
2010年4月20日
主题词: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
(共印35份)附件:
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制表:市总保障部时间:2010年4月。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的通知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的通知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的通知湘工办发[2016]29号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精神,根据《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要求,精准识别困难职工,夯实解困脱困工作基础,做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原有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1.依据建档对象、建档标准、建档要求和建档程序,各级工会对所有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档案予以注销,信息不完善的按照新的《困难职工档案表》(附件1)进行完善;为新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建档。

2. 通过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进行考核问效。

各地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此后进行动态管理。

二、对象标准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本人户籍须在湖南省内,或者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南省内,但劳动关系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不含已实际退休人员)。

困难职工建档(一)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建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1.低保职工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2.低保职工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下),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3.意外灾害(事件)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致困户的认定,应以职工或家庭成员当年度住院治疗的结账单为主要依据,结合病种、自付金额、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看年度内,职工或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程度是否符合低保职工户或者低保职工边缘户的标准。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10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本市各级工会及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职工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市总工会建立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区县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局(产业)、集团公司工会设立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镇、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工会单独设立或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区县总工会可与司法行政、法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与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应在对外显著位置上挂牌,内设专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专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聘任。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6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6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6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1994年1月,上海市总工会发动广大职工,开展了以“人人奉献爱心,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的“爱心一日捐”活动。

此项活动弘扬了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壮大了各级工会帮困基金,为工会帮扶工作持续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根据全总《工会帮扶工作发展规划(2012-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募捐条例》和市总《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各级工会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进一步做好“爱心一日捐”活动,提出如下要求:一、活动时间每年的1月5日,为全市统一捐款日(逢双休日顺延)。

二、活动范围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2、爱心企业三、捐助标准1、职工本人一天的工资收入2、企业一天的纯利润四、捐款用途1、“爱心一日捐”活动可以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开展,以职工自愿为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爱心一日捐”活动。

全部款项可用于建立和充实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会的各类帮困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帮困、医疗帮困、助学帮困等工作。

2、市总工会依托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列支资格),接受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捐款。

全部款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定向帮扶和临时性、应急性帮扶。

同时,市职工帮困基金会也为捐款单位和个人开展定向捐赠、定向帮扶提供服务。

五、工作要求1、精心组织,广泛动员。

“爱心一日捐”活动是工会帮困送温暖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党政领导支持,精心组织,广泛发动,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工会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参与,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摸底调查和帮扶工作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摸底调查和帮扶工作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摸底调查和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郑开工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摸底调查和帮扶工作的通知(郑开工字[2009]1号)各基层工会:为落实郑州市总工会及高新区党委、管委关于做好困难职工扶贫助困工作精神和要求,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高新区工会联合会将开展对特困职工的摸底调查和帮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此次对特困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不漏报一户困难职工,尽心竭力地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让职工深切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与温暖。

二、各基层工会要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困难职工状况,严格把关,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利用多种途径为特困职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三、工会主要帮扶的对象:1.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20元;2.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3.职工家庭遭遇意外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4.生活上有困难的各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四、各基层工会接此通知后,请将符合工会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填报的《困难职工调查登记表》连同相关的证明材料(下岗失业证明、工资证明、患病诊断证明、残疾证明等)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送高新区工会联合会。

地址:火炬大厦3楼A3001群团办,电话:67987798。

附件:《困难职工调查登记表》二○○九年一月五日。

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一)申报条件1、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职工:(1)无法以自己的工资、积蓄及社会救济等手段养活自己及家庭成员;(2)经鉴定其年收入以下:(a)独自生活的,不超过1万元;(b)与家庭成员合居的,家庭总收入不超过1.5万元;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作、就学、生活等情况的困难职工。

(二)确定标准1、财产: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总资产(金融资产除外)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家庭人口:困难职工家庭人口不超过4人,最多不超过12人。

3、特殊情况:应按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确定的困难家庭(含困难职工家庭在内)等特殊情况。

1、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由社会保障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申报,经全国总工会确认,即可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特别照顾政策。

2、对于困难职工家庭,各级全国总工会也会陆续出台具体的扶贫政策,如提供经济补贴、安置等。

(四)后续管理1、困难职工鉴存标准由各级全国总工会定期审查,确认取消或调整。

2、各级全国总工会应落实定期维护困难职工享受待遇的管理办法,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

3、各级全国总工会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调整或变更其保障待遇。

4、据实由各级全国总工会核实证明的困难职工家庭,有资格享受国家及社会的特殊照顾政策待遇。

(五)替换规定1、本标准执行后,取代《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发布于2006年5月23日),且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2、本标准实施前申报及核定认定工作暂缓。

本标准实施后,已开展的及未开展的困难职工认定工作,应按本标准替换处理。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进一步实施好送温暖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帮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全省困难职工开展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经各级工会依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

第三条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合规,坚持对困难职工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财政帮扶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

省本级支出由省总工会按批准实施的帮扶项目(主要是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项目,其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帮扶资金预算总额的15%)确定补贴项目,拟定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省财政负责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总工会根据财政帮扶资金分配的相关因素制定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五条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总工会根据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数量、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上年度同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市县总工会上报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制订分配方案。

第六条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总工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报送下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五方面帮扶支出资金数额和预计帮扶人数。

[L1] 省总工会对预算申请进行审核,作为分配财政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五方面帮扶支出。

基层工会发放困难职工补助决议范文

基层工会发放困难职工补助决议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基层工会发放困难职工补助决议范文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职工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会有一些困难职工面临生活困难。

作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表,基层工会有责任帮助这些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此,我们基层工会提出发放困难职工补助的决议,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职工渡过难关。

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2. 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害的职工;3. 家庭中有残障家庭成员或老人需要赡养的职工;4. 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权益受到伤害的职工。

二、发放补助的方式1. 临时性援助: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发放适当金额的临时性援助,用于解决职工当前的急需问题;2. 长期性援助:对于长期面临困难的职工,可以考虑发放长期性援助,帮助他们稳定生活。

三、决议的实施方式1. 建立困难职工补助申请制度,职工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2. 基层工会成立专门的困难职工补助审核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3. 定期对发放补助的职工进行跟踪,确保援助资金真正用于解决职工的困难。

四、经费来源1. 基层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可以从自身经费中拨付一定金额用于发放困难职工补助;2. 财政支持:可以向上级工会或政府申请一定金额的财政拨款,用于发放困难职工补助。

五、决议的效果评估1. 对发放补助的职工进行定期评估,了解补助的实际效果和职工的生活改善情况;2. 排查发放补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3. 定期向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全体职工报告发放补助的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基层工会发放困难职工补助决议的实施,体现了基层工会为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努力和担当,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工会在职工中的威信和地位。

希望全体基层工会委员和职工们共同努力,让这项决议尽快落实,让更多困难职工感受到基层工会的温暖和关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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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工字[2012]01号
关于在乡镇、社区和企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站的
通 知

各乡镇、社区、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帮扶机制建设,扩大帮扶工作的覆盖面,健全帮
扶工作网络,使工会帮扶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服务职工,提高帮扶工作
的实效性。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和我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发展的客观需
要,2012年县总工会决定在全县基层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站,具体要
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
彻落实上级工会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履行帮扶困
难职工“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助党委和政府在改善民
生问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困难职工提供便捷、
及时的“一站式”服务,把工会帮扶站建设成为直面困难职工、服务规
范快捷、措施重点突出、制度公开健全、资金渠道畅通、帮扶成效显著
的工会服务窗口和困难职工之家。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立以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龙头,以
乡镇、企业帮扶站为依托并向基层单位延伸的工会帮扶工作网络,初步
形成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对困难职工帮扶全覆盖的目标。
今年四月底前总工会将选定四个社区和企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站的
示范点,其他乡镇和职工在30人以上的企业要在六月底前全部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站。
三、具体事项:
1、机构设置:困难职工帮扶站机构的设置由各乡(镇)、社区、
企业工会具体负责,各乡镇、社区帮扶站人员构成由工会、民政办、劳
动社会保障所、司法所中热心为困难职工服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及政
策水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会主席任帮扶站主任,其他干部
为成员。企业困难职工帮扶站选派负责工会、民政、劳动社保和司法工
作的干部担任。
2、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场
所;没有场所的,可与当地便民服务中心合署使用,资源共享;以上两
个条件都不具备的可将场所设在工会办公室。工作场所要有由县总工会
统一制作的名称为“XX乡(镇、企业)帮扶站、XX社区帮扶站”的牌
子,帮扶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要上墙公示。
3、帮扶资金筹集:努力拓宽筹集渠道,整合资源,除工会经费投
入、组织捐助外,要积极争取行政拨款。
4、工作制度:帮扶站要有信访接待、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
帮扶、就业援助等工作制度;建立困难职工实名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
理;建立与当地民政、社保、司法等部门的帮扶工作联动机制;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对帮扶站的所有工作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做到档案齐全、
管理规范。
5、工作职责:
(1)信访接待:对职工的来信、来访、来电和其他方式咨询,逐一
登记、及时疏导、答复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法律援助:为困难职工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困难职工
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诉讼;对调解未成,职工要求仲裁的案件,
要及时上报;争取劳动社保、司法等部门力量,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3)生活救助:为当地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困难农民
工、困难单亲女职工建立档案,及时上报;准确及时掌握困难职工家庭
生活情况和帮扶需求,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有条件的帮扶站可以建立
帮扶超市,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4)医疗救助:对患病困难职工及时提供救助;符合救助条件且本
级救助有困难的及时出据相关手续,上报请求救助。
(5)助学帮扶:采取日常助学和集中助学(金秋助学)相结合的方
式,对当地困难职工及困难农民工子女给予相应的资助。
(6)就业援助:发挥工会组织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积极作用,为有
求职愿望的职工群众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
织职工参加举办的各类招聘洽谈会及技能培训。
(7)其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协助办理低保证;配合督促
有关部门落实低保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帮扶站,可根据本地
实际开展其他帮扶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工会组织要对帮扶站的建设高度重视,加强组
织领导,统一思想,定岗定责,因地制宜地建立对当地职工群众帮扶力
度更大、效果更好、范围更广的“爱心职工之家”。
2、宣传到位:要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帮
扶站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从而为做好帮扶站的各项工作营造浓厚的
舆论氛围。
3、整合力量:要努力争取党委和行政的支持,加强与民政、劳动
保障、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在原有帮扶工作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
况,整合各方力量,加大帮扶站的帮扶力度。
4、考核评比:困难职工帮扶站的组建和规范运作,将作为工会
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每年要评选出突出的帮扶站示范典型给予奖
励。
5、各帮扶站机构人员的相关材料于3月15日前报到县总工会。

特此通知
附:表1、表2、表3。

托里县总工会
2012年2月27日
主题词:帮扶站 困难职工 成立 通知

托里县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表1
乡(镇)困难职工帮扶站人员

主任:
工 会 主 席:
联 系 电 话:

成员:
社保所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司法所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民政办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表2
镇 社区困难职工帮扶站人员

主任:
工 会 主 席:
联 系 电 话:
成员:
社保所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司法所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民政办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表3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站人员
主任:
工 会 主 席:
联 系 电 话:
成员:
社保所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司法所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民政办工作者:
联 系 电 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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