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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高频考点

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高频考点

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高频考点2021年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保险资金公益性。

保险是社会共济制度启发之下而出现的抗灾补偿制度,很好地发挥了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互助的高尚精神,最大限度地克服狭隘的利己主义和偏执的自我封闭的观念。

2、保险的发展次序为从海上保险到陆上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

3、我国改革开放以后,1992年9月率先获批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是美国友邦保险公司。

4、分散危险是保险法的核心。

5、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生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6、保险资金公益性的特征可以从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方面来理解。

7、多数学者们的观点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形成于公元14世纪,而且以海上保险为开端,形成了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的独特现象。

8、危险依赖性。

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地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俗语讲“无危险即无保险”就是形象的说法,正是为了解决危险处理人类运用智慧创造了保险。

9、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一定比例,针对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办理再保险。

10、妇女因分娩致残属于健康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11、保险人作出保险承诺能够产生保险合同成立效果。

1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时,正确的做法是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13、保险的特征有: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行为营利性、分担社会性、资金公益性、目的合法性、利益对等性、金融中介性。

14、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约定保险。

此分类的标准是保险的实施方式。

15、根据创设保险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重点复习资料十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重点复习资料十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重点复习资料十第十章信用保险协议与包管保险协议主要内容概要:信用保险协议;信用保险协议的特征;信用保险协议的种类(重要);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

包管保险协议;包管保险协议的特征;包管保险协议的种类(重要);包管保险协议与信用保险协议的异同(重要)。

(一)名词解释1、信用保险协议: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补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协议。

2、包管保险协议:指作为被包管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补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协议。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一、信用保险协议的特征1、协议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需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二、信用保险协议的种类1、出口信用保险协议。

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2)寄售出口信用险(3)出口融资信用险(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协议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协议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2)消费信用险三、保险责任1、政治危险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兵变、罢工及暴乱(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办法包罗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包管保险协议的特征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包管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需是经国家保险行政办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协议的不成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包管人五、包管保险协议的种类1、诚实包管保险协议。

自考《保险法》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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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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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标的:又叫保险对象或保险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第12条第3、4款)。

2.保险合同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是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2条第6款)。

3.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如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无所依附;反之,如果不将保险标的放在保险关系中,不与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联系,它就不成其为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如加入了住宅火灾保险,并不是保障该住宅不发生火灾,而是发生火灾后房屋的权利人不受损失。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合法的利益才可以成为保险利益。

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如淫书、走私物品,贪官的赃物等。

2.确定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是已经确定(现有利益)和可以确定(期待利益)的利益。

但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只能是现有利益。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船、货、船的营运收入、货物的预期利润。

这种期待利益,至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确定。

3.公益性:不仅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要求,得为社会所要求。

所以,1)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合同的双方不得约定排除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3)依职权可以认定保险合同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4.计算性(经济利益):可以计算的,应该以客观价值为标准(如传家宝)。

积极的利益和消极的利益。

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的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也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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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构成要素、风险因素、性质分类、最有效的手段、可保风险、构成要件)1.风险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2.风险因素:足以引起和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

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注意辨别)3.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4.风险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保险。

5.可保风险: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亦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愿意承保的保险。

其构成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③风险必须是以外的④同质的风险必须是大量的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⑥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6.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第二章保险概述(产生发展的条件、功能(基本、派生)、分类、信用和保证保险、重复和共同保险)1.保险产生发展的条件:①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②经济基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③法律环境:宪法法律法规④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概率论2.功能:基本功能:分散风险功能、组织经济损失补偿功能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功能、监督风险功能、社会管理功能、3.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4.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是地方性的。

5.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业务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来区分的,当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信用保险,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记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

6.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5、在人寿保险中,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收取保险费逾额的,应将其逾额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保险法》第53条第3款。

七、保险协议无效的原因1、因危险不存在而无效。

保险协议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消灭的,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者外,保险协议无效。

因为,保险的功能在于承保危险、填补损失,危险既然不存在,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保险协议即使成立,也不能发生效力。

2、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

3、因恶意的复保险而无效(《保险法》第16条)。

4、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协议,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协议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或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协议无效。

5、人寿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订保险年龄限度者,保险协议无效。

6、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八、保险协议的终止保险协议的终止,是指在协议存续期内,基于必然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保险协议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三)因保险人、投保人的破产或死亡而终止。

(四)因解除而终止。

九、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人的代位权虽然在保险变乱发生时即已存在,但保险人在行使该项请求权利时,须具备下列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变乱的发生,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补偿请求权。

2、保险人须依保险协议对被保险人给了补偿金。

3、代位先例的权利,不得超过保险人已补偿的金额。

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先例目的无非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而取得双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险人因先例代位求偿权获得的补偿金超过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补偿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十、委付的成立条件按照《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委付的成立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委付应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保险法•保险法概述•概念•投保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特征•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确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确定;•自愿性•储蓄性•人身保险有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功能;•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如实告知,履行合同,信守保险义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告知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总结:人身保险利益在订立时,财产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近因原则•危险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业法律制度•经营原则•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金营运限制•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份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代理人•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机构和个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担责;•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追究越权人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损失可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恶意串通实施,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只能是机构,经纪人自行担责;•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概述•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不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关系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39条•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追认时生效;•保险合同订立•合同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人名称、住所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合同附加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也不退保险费;•重大过失不告知,解约,不赔但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注意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禁止反言;•未告知“概括性条款”内容:法院不支持,合同不可解除,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人明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协商一致的除外;•保险合同无效情形•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超额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原因•投保人逾期未交费,超约定60日或经催告30日;•处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仍应承担但可以扣减相应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自补交保险费日复效;•保险人同意•保险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绝;•保险人30日内未拒绝视为同意;•保险合同终止•期限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法定解除情形;•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可终止;•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内容冲突处理•代签处理•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若投保人交保险费视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期间;•在审查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办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赔但应退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负举证责任;•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不一致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也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格式条款争议•按常规理解予以解释;•有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或虽不符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应予以认可;•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代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义务•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给付期限•30日内核定,通知;•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其他为3年;•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收到请求60日内→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支付差额;•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核定日起3日内发出;•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虚报与扩大损失,不承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发生事故;•自然损耗;•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伤害,健康)•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人身伤亡应给付保险金,以伤亡为给付条件;•保险期届满符合约定条件应给付保险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种类•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特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不适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象直接由法律规定•顺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制度•概述•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特点•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办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产生•可以由被保险人单独指定;•投保人指定+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受益人,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受益人争议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从约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以民法典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依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特殊人身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的处理《保险法》第32条•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法》第16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给付时按实付保险金比例支付保险金;•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可解除合同;•不可解除情形•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自合同成立日起超过2年;•总结: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人寿保险•概述: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规则•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法》第33条•一般死亡险合同•法院审理时应主动审查该类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第34条•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同意金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父母与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间《保险法》第33条•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可以为其投保,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保险法》第34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欠缴保费处理《保险法》第36条•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处理规则•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日起30日,或约定期限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宽限期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中止后的复效•投保人提出恢复并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日起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保险合同解除•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健康险•被保险人因生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时,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由保险人事后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健康险规则•保险人需证明保险产品设计时,已考虑了公费医疗、基本医保(社保)也会支付的情况,才能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陪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情况紧急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理赔规则•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或杀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保险法》第45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第44条•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给付,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伤、病《保险法》第46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三者追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付规则•有合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其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相应比例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诉讼时效•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发生日起3年;《民法典》第188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不能任意解除;•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且不退;(交满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分期支付保费,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年龄错误,申请年龄虚假且真实年龄不可保,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愿解除;•不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自愿解除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成立要件•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时间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除外;•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未作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降低《保险法》第5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保险法》第16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减少或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人应降低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费;•理赔规则•赔偿标准•一般赔偿规则《保险法》第55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退还相应保险费;•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重复保险《保险法》第56条•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培训资料

保险法培训资料1. 引言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运作的法律体系,对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管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了解和掌握保险法对于从事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尤为重要,本文档将介绍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相关案例,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2.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国家对保险行为和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文件。

保险法是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管理、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保险赔偿的规定等都有具体规范。

3.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监督管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等。

同时,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3.2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保险合同的要素、订立方式、缔约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保险费的支付等。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 保险赔偿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赔偿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保险事故的认定、索赔的申报和受理程序、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保证赔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保险法的相关案例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下面列举几个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实施。

4.1 案例一:保险合同的解除该案例是一个保险合同解除的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情况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这个案例表明,保险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必须确保依法依规,避免以任意扣押保险金的方式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学复习资料.docx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

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

从专业的角度讲,风险是指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某种随机事件发生给人们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财产的毁损灭失、生老病死残:资产损失、收益减少、费用增加。

为什么要如此划分?之所以要对风险的三要素进行区分和进一步细分,是因为不同的风险因素及其细分种类所导致的损失结果(也包括不同种类的损失结果),在保险实践中的处理是非常不同的,对保险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利益的显著差异。

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及其后果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可保风险及其要件: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风险。

其构成要件有: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风险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产生的理论分析:假设A与B的损失是独立的,即A或B的损失的发生都不影响对方是否发生损失。

则现在对两者进行风险汇聚,组成一个集合,在这个集合中,两人平均分摊总体的损失。

←1→2二者组成一个集合并相互承诺承担相应的损失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

←2→n进一步扩展到n个风险厌恶的个体。

如果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个体均承诺在损失发生后均摊损失,那么,完全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增加各自的效用。

←n→∞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独立的风险厌恶的个体数量的不断扩大(n →∞),只要在损失概率π的基础上筹集一定的费用(我们称之为保险费),风险厌恶的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人所面临的损失补偿问题。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复习保险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同时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责任以及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讨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保险法。

一、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一定风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的机构,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的法律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合理利益原则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进行协商。

最大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时应当尽量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合理利益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合同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他们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可以是房屋、车辆、人的生命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限额,也是保险金的上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月、日为单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索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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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选择 单选题:1、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在量上相等。 2、关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与其总造价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总投资包括总造价和铺地流动资金)。 3、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是指项目总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4、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特征不包括(按类似工程)。 5、工程造价具有多次性计价特征,其中各阶段与造价对应关系正确的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 6、在进口设备运杂费中,运输费的运输区间是指(进口国边境或车站到工地仓库)。 7、国产设备原价一般是指(设备制造厂交货价)。 8、在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中,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9、在建安工程施工中,周转材料租赁费应计入(措施费)。 10、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性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检验试验费)。 11、施工企业广告费应列入(企业管理费)。 12、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13、下列不属于材料预算价格费用的是(材料二次搬运费)。 14、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属于(措施费)。 15、建筑安装工费中的税金是指(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6、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wie900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为50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100元,项目基本预备费费率为10%,则该项目的基本预备费为(150)万元。 17、下列费用中不属于直接费的是(企业管理费)。 18、工程定额的分类标准通常不包括(按编制单位和适用范围分类)。 19、按编制程序和定额的用途分类,工程定额包括(企业定额)。 20、企业定额水平应(高于)国家、行业和地区定额,才能适应投标报价,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 21、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规费不包括(文明施工费)。 22、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23、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包括了(工程排污、社会保障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4、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定额是(投资估算指标)。 25、下列方法中,属于人工定额制定方法的是(统计分析法)。 26、在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的关系是(互为倒数)。 27、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某项目编码为5,其中02的含义是(专业工程顺序码)。 28、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 29、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项目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30、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 31.、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其他项目清单一般包括(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及计日工工作项目费)。 3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市场研究、技术研究和效益研究)。 33、关于项目决策与工程造价的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工程造价合理性是项目决策正确性的前提)。 3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项目后评估)的依据。 35、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投资的是(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费用)。 36、当初步设计可达到一定的深度,建筑结构比较明确时,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可以采用(概算定额)法。 37、在用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中,单价是指(人、材、机单价)。 38、在用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当施工图样的某些设计要求与定额单价特征相差甚远或完全不同时,应(编制补充单位 估价表或补充定额)。 39有关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控制招标价价格是招标人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参考文献)。 40、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主要采用(单位估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41、定额计价法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是(工料单价)。 42、采用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控制价通常适用于(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后进行招标的工程。 43、对于一个没有先例的工程或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的新项目,一般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44、作为施工单位,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可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45、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每个结算周期末时应根据(经过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实际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 46、编制招标控制价应遵循的原则中,不正确的是(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单位合同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吻合)。 47、在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即进行招标的工程适宜采用(以工程概算为基础编制)。 48、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采用的主要是(综合单价)。 49、采用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将综合单价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相乘,可以得到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部分费用)。 50、编制投标报价时,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某项目未填写单价和合价,则(此部分价款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51、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不正确的做法是(施工条件好,工作简单,工作量大的工程报价可以提高一些)。 52、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合同价格应当采用调整价格。 5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54、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采用银行保函,则履约担保比率为(合同价格的5%)。 55、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根据施工图样计算的工程量,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应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56、关于工程变更的说法,错误的是(工程师统一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业主承担)。 57、投资实际值减去投资计划值,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投资超支)。 58、关于施工索赔,下列说法中(索赔指的仅是费用索赔)是不正确的。 59、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因工期紧迫,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0、工程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 61、保修费用一般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承包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该提取比例是(5%)。

多选题:1、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工程造价、流动资产投资)组成。 2、下列各项中,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3、下列关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4、国产费标准设备原价的估价方法包括(成本计算估价法、系列设备插入估价法、分部组合估价法、定额估价法)。 5、下列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的是(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费、二次搬运费、施工排水降水费)。 6、外贸手续费的计费基础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 7、在设备购置费的购置内容中,不包括(设备安装保险费、设备联合试运转费、设备采购招标费、设备检验费)。 8、下列各项的(到岸价、C&F、关税关税价格)。 9、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10、在下列费用中,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的有(安全施工费、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用、脚手架费用)。 11、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12、设备运杂费是指(运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 13、工程定额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可以分为(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 14、按照指定单位和执行范围,可将工程定额分为(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专业专用定额)。 15、按照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可将工程定额分为(人工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 16、机械时间定额包括(有效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不可避免的无负荷工作时间)。 17、在工程建设定额中,属于计价性定额的有(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投资估算定额)。 18、工程量清单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9、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包括生产工人(因气候影响停工期间、病假6个月以内、调动工作期间、休假期间)。 20、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有(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 21、按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管理费的是(财务费、工会经费)。 22、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按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2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作用表现在(作为建设项目决策的依据、作为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作为向银行贷款的依据)。 24、流动资金就是周转资金,它的用途是(购买原材料、购买燃料、支付工人工资)。 25、项目财务动态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净现值、流动比率、财务内部收益率)。 26、“三阶段设计”是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27、建筑单位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包括(概算定额法、类似工程预算法、概算指标法)。 28、采用类似工程预算法编制单位工程概算时,应考虑修正的主要差异包括(拟建对象与类似预算设计结构上的差异,地区工资、材料预算价格及机械使用费的差异,间接费用的差异)。 29、在设计阶段,实施价值工程可以(使建筑产品的功能更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节约社会资源)。 30、下列有关共同投标联合体的基本条件的描述中,正确的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1、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设计图样完整齐备、工程规模小、工期较短、施工图设计阶段后开始组织招标)。 32、依照国际惯例,建设工程合同价的主要形式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33、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递减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3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人需承担(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的风险。 35、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的主要优点有(可以使符合资格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以合适的价格获得供货机会; 可以使设备、材料采购者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可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36、适用于设备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工程的特点包括(合同金额小、工程地点分散且施工时间拖得很长、国内获得货物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37、适用于设备、材料采购邀请招标的情况有(合同金额不大、所需待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潜在投标人不多)。 3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按所综合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完全费用单价、综合单价)。 39、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招标控制价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目标工程的要求、招标方的质量要求、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40、在不平衡报价中,应当降低报价的是(混凝土浇筑项目、预计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将来可能分标的暂定项目)。 41、在投标报价中,当承包商无竞争优势时,可以采用无利润算标的情况有(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标给索价较低的分包商;希望二期工程中标,赚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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