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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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35号公告(兽药残留)

农业部235号公告(兽药残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录3: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名词定义:1.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2.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μg/kg体重/天。

4.最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 Residue 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5.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与监管现状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与监管现状

健全兽药残留监测体系,提升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力度江苏,苏州215128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章雪明摘要:兽药作为动物疾病防治的重要保障,也是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监管对象。

但不合理使用和滥用兽药、违规生产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的情况的存在,造成了动物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且不宜被日常动物临床检疫中发现。

当前快速、高灵敏度、高通量的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管提供了技术保障。

关键词:兽药残留;检测;限量;监管近期有公开报道了江西有一兽药企业在生产的兽药中违法添加了盐酸氯丙那林禁用药物,其违法行为的发现是基于在动物及产品例行检测中发现有“瘦肉精”成份,经检测确证为盐酸氯丙那林,并追溯用药情况,从所用药物30%替米考星注射液中检出了盐酸氯丙那林。

该案例充分说明了动物产品药物残留、违禁药物的监测十分必要,是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技术支持手段。

一、当前各级监管部门监测的残留药物名录主要以农业部公告为依据,主要有以下公告:1、农业部176号公告(2002年2月9日)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其忡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β兴奋剂)7种,性激素12种,蛋白同化激素2种,精神药品18种;2、农业部193号公告(2002年4月9日)(列出了禁用兽药清单共计21种);3、农业部235号公告(2002年12月24日)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4、农业部1519号公告(2010年12月27日)(对176号的补充,主要是增加9个β激动剂类,1个高血压1个抗组胺药物)。

其中农业部235号公告规定对四类兽药的残留限量要求。

(1)农业部批准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如维生素、盐等81种(类);(2)农业部批准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如抗生素、杀虫剂等92种;(3)农业部批准可以用于食品动物,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如氯丙秦、安定等9种;(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如β受体激动剂等31种。

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为保障兽类健康,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加强我国畜禽养殖药物管理,制定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兽药合理使用率提高。

完善兽药品种分类和限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免疫和用药的合理化、规范化,减少兽药滥用和误用的情况,提高兽药利用效率和动物免疫力,降低饲养成本,增加养殖效益。

(二)兽药达标率提高。

加强对市场兽药产品质量监控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建设,推广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全面提高兽药检测能力,减少因兽药残留超出限量而造成的动物死亡和残留物滞留的情况,保障人畜健康。

(三)兽药来源安全率提高。

加强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兽药零售市场秩序,控制兽药流通渠道,打击非法兽药交易,避免兽药来源不明的情况,确保兽药来源的安全性。

二、整治措施
(一)兽药分类管理。

将兽药品种进行分类,并根据兽药的不同特性制定使用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兽药的登记审批,严禁非法兽药流通和使用。

对已经投放兽药的动物,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产生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安全。

(二)免疫计划制定。

根据动物免疫需求和疾病流行规律,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计划和用药方案,并按照规定方式、剂量、方。

动物产地检疫与兽药残留监控

动物产地检疫与兽药残留监控
与大 家共勉 。


兽药 残 留的危 害

( )兽药 残 留影 响畜牧业 发展 一 、 是 兽 药 残 留影 响 畜 禽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的 发
展 。 国畜禽 加工 企业 检 验检测 设备还 不太 完 善 , 我 对有 些兽 药 残 留的检 测还 不 到位 ,影 响 了畜 禽 加

及 预 防 和 控 制 病 害 畜 禽 产 品流 人 餐 桌 有 积 极 作 在重要 的位 置 用, 同时 , 也是 对 动物 养殖 环节 质量 安 全监 管 的最
后一道监管措施。根据本人从事畜禽水产 品质量 安全 监管 作 的经 验 , 我认 为 , 畜禽 水 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管最 为薄 弱 的环 节是 对兽 药残 留的监 控 。那 么, 如何严把产地检疫关 , 杜绝 尚在用药期 、 休药 期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如何加强对兽药残留的 监 控 呢 ,以及 兽 药残 留对 畜牧 业 的发 展 和对 人体 有 哪些 危 害 , 带着 这 些 问题 , 本人谈 些 粗 浅 的看法
( )兽 药残 留对 人体 的危 害 二 、
是产 生耐 药性 。人 食 用含 有抗 菌 药 物残 留 的畜 禽产 品 , 导致 人 体 耐 药 菌 的增 加 , 会 同时 , 用

作畜 禽促 生 长剂用 的抗 菌药 物 ,低 剂 量使 用 时也 易使某 些 细菌 产生 抗 药性 ,一 旦细 菌 的耐 药性 传 递 给 人类 ,就会 出现 用抗 生素 无法 控 出现过 敏 反应 ,严重 者会 否超 标
引起 休 克 、 呼吸 困难 等严 重症 状 ; 留药 物有 些还 残 产地 检疫 是畜 禽养 殖环 节对 畜 禽兽 药 残 留实 可 引起 基 因突变 或染 色体 畸形 ,从 而 造 成对 人类 施监 控 的最后 一道 措施 ,就 目前我 市 产 地检疫 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原食委办[2012]5 号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自治区《2012 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宁食委办[2012]7 号)及《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原人常审[2012]1 号)精神,推动我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继续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

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

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枸杞、牛羊杂碎等地方特色食品的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开展重点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

全面排查和严厉查处“地沟油” 、“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影响和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四)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1.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动物源性产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质及其残留对消费者有害,并影响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当地使用某些兽药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有关涉及安全卫生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关兽药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法规,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残留监控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专门条款,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尤为必要。

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物质进行监控是残留监控体系是的必要措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

中国政府于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样作用的物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诸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内物质(如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体激动剂)。

残留监控体系对农、兽药生产、分销、零售及使用进行监控,并对动物饲养和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和检验来全面、系统地对对禁用物质及其残留进行监控。

为保证该监控系统有效的运行,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对残留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检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款来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农牧兽医部门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鉴于为迅速、有效的统一实施控制,需将有关各项监控的规则和措施集中于一单独文本,特制定本监控规划。

该文件主要包括:1).与残留监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受监控物质的禁用或允许使用、销售管理规定;2).监控体系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组织结构;3).实验室检测网络及其检测能力;4).企业自控和官方控制措施;5).官方抽样细则;6).准备检测的物质,分析方法,准备抽取的样品数量及理由;抽样水平和频率以及准备抽取的官方样品的数量;7).对违规的动物或产品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体系明确区分了用于内销和出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

通过采取监控措施确保只有在符合出口标准的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及上述动物在符合出口标准的加工厂中加工后的动物源性产品才允许出口。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牛/羊
肌肉 脂肪 肝 肾 奶
100 100 5000 5000 100
Amitraz +2,4-DMA 的 牛 总量
脂肪
200

200

200

10

脂肪
400

100

200

10

皮+脂
400

200

200

肌肉
10
脂肪
10
副产品
50
蜜蜂
蜂蜜
200
6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氨苄西林 Ampicillin
二 00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 1、附录 2、附录 3、附录 4 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 残留限量的,见附录 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 留限量的,见附录 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 兽药残留的,见附录 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
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 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235号公告(兽药残留)

二 00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 1、附录 2、
附录 3、附录 4 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
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 的,见附录 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 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 见附录 2。
acid
产蛋鸡禁用
乙酰水杨酸
Aluminium hydroxide 所有食品动
氢氧化铝

Amitraz
牛/羊/猪 仅 指 肌 肉 中
双甲脒
不需要限量
Amprolium
家禽
仅作口服用
氨丙啉
Apramycin
猪、兔
仅作口服用
安普霉素
山羊
产奶羊禁用

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所有食品动
阿托品物Biblioteka Azamethiphos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
甜菜碱

Bismuth subcarbonate 所有食品动 仅作口服用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 仅作口服用
碱式硝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牛
仅乳房内注
碱式硝酸铋
射用
Boric acid and borates 所有食品动
所有食品动
碘化钠和钾

― ― Sodium and
potassium-iodate
碘酸钠和钾
Iodophors including: 所有食品动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XX县201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XX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2(XX字…2012‟年XX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X区奶业条例》、《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行为。

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我县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以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为突破口,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为手段,以畜牧业标准化建设为依托,不断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杜绝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大对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和畜牧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及冷配站点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兽药、器械和劣质冷配物资流入养殖户。

打进无证生产经营牧草种子、制售假冒牧草种子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使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安排(一)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1、“瘦肉精”专项整治(1)具体目标。

肉牛、肉羊、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购环节规范有序。

(2)具体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产品:肉牛、肉羊、生猪。

整治重点区域:牛羊调出和育肥大县、生猪养殖大县。

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监测分析与预警

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监测分析与预警作者:李家鹏田寒友等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3年第07期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总体发展形势良好。

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增幅较大,肉制品加工企业快速增长;产品质量整体提升,市场消费结构逐步优化;科研投入不断增加,节能设备研发取得突破。

但原料市场波动明显,进口大幅增长,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同时,产能过剩、肉制品加工标准不健全、中小企业副产物加工技术和装备匮乏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行业发展特点(一)行业稳步发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快速增长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比上年分别增长20.69%和26.86%;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增长4.2%。

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通过QS认证的肉制品企业总数达到10278家,同比增长11.6%。

其中,速冻、酱卤、发酵等肉制品加工企业数量增幅较大,分别增长18%、12.6%和12.5%。

(二)原料市场波动明显,进口大幅增长2012年,猪肉产量5140万吨,比上年增长3.8%。

全年价格波动较大,年中猪粮比跌破6∶1的盈亏平衡点,年底回升。

肉牛、肉羊存、出栏量下降,需求快速增长,供需矛盾逐步凸显。

牛肉、羊肉大宗价格年初至年底累计涨幅23.8%、7.7%,市场出现“牛魔王”、“羊贵妃”现象。

全年鸡肉产量1370万吨,比上年增长3.8%。

受年底“速生鸡”事件影响,鸡肉消费市场波动较大,部分鸡苗和鸡肉被毁,原料生产及鸡肉制品加工行业遭受一定程度的冲击。

肉类产品进口大幅上涨,其中牛肉进口量比上年增长205.47%;出口持续下降,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出口量均不同程度减少,进出口贸易逆差持续扩大。

(三)产品质量有所提升,发酵和调理肉制品需求增长国家质检总局对北京、天津、河北等25个省(区、市)196家企业的200种肉制品抽检结果显示,合格率达到97.5%,比2011年提高1.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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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按照《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附录1)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录2,以下简称《操作要
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录3)。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

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录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应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

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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