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创造性评述中公知常识的结合启示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Mar.2021•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第6期专利分析©dlink appraisement吴海旋吴朝烨(等同第一作者)鱼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吴海旋(1986.2-)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硕士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系统级程序控制领域、存储器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吴朝烨(等同第一作者)(1990.4-)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硕士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用户级程序控制领域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鱼冰(1981.10-)女,硕士研究生学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系统级程序控制领域、存储器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DOI:10.3969/j.issn.1001-8972.2021.06.002三个需要考虑的重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以及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提出的观点。
在专利审查行业起到提高创造性判断的准确性的作用。
如付诸现实将产生经济效益。
6创造性评述中公知常识的结合启示准确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准确判断创造性的基础和前提,而公知常识给出启示属于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之一,本文分析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了关于公知常识结合启示的判断重点,以期更加客观的把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启示,提高创造性判断的准确性。
在创造性审查的过程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往往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对于公知常识的使用应当引起重视。
基于此,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公告第三二八号修正明确了公知常识的弓I用应当是确凿的,必要时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或说明理由。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规范了创造性评述中对公知常识的使用,但是,仍难免会在公知常识的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的认定上产生分歧。
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陈刚王新建孔敏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29期[摘要]专利审查指南[1](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4.2节中指出: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判断。
[关键词]组合发明创造性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9-0116-01本文根据一个复审案例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简单的评述。
案例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2]2004年7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专利局于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闪存盘手表”的第0223827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2年6月27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为了说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这里只截取其独立权利要求1):1、一种闪存盘手表,包括机芯、字面、指针和表带,表壳是由底盖、壳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组成,其特征是:在表壳内设有闪存盘,闪存盘位于机芯下方,闪存盘的USB接口镶嵌在表壳的侧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请求人提交了17分证据,其中:附件1:2003年第10期《新潮电子》杂志相关页,其公开了手表式MP3随身听,可显示时间和MP3播放,并且其内置有闪存盘,可以作为微型移动硬盘使用,还公开了机身的右侧设置USB接口。
附件2:01124872.6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了一种能无线访问信息并装备交互式用户接口的可代部件、器具(手表),该手表能够通过无线通信机制从附属附件接收信息,其内置闪存盘。
浅谈创造性判断中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浅谈创造性判断中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摘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贯穿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尤其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能否正确站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正确判断至关重要,本文就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方面,阐述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审查中的作用。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创造性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该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1]。
在创造性审查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贯穿于整个审查过程,能够正确的站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正确判断至关重要。
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审查中确定对比文件公开内容认定中的体现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1]。
其中准确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是三步法的基础,也是创造性审查中的根基。
在判断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阐述。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作者:孟文婷来源:《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2019年第02期众所周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判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权专利权的三大要素。
其中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申请者以及其他从事专利审查和代理工作的人群来说是一个难点所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和争议较多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给予简单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通常经过检索,可以确定步骤(1)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个步骤之中,步骤(3)是三步法判断中的焦点,步骤(2)是评判步骤(3)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准确定位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加速度传感模块、计时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另一备用终端。
所述加速度传感模块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备用终端。
三步法判断:步骤(1),经检索,确定对比文件1(CN10342890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数據保护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移动终端的加速度;处理器判断采集到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阈值;若是,则控制云端连接模块与云端服务器建立连接,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本发明的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能在移动终端掉落时,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保护终端数据。
步骤(2),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数据保护系统(即权利要求1的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加速度传感器(即权利要求1的加速度传感模块)、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即权利要求1 的存储模块)。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是关于“修改”的说明,本篇文章将对该章节进行解读并进行相关补充和说明。
一、修改的种类及条件《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到受理通知书发出之前,可以对申请文件中的错误、不妥之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披露内容的范围。
对于已经被发表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同样可以申请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涉及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修改可以分为正式修改和补正修改。
正式修改一般被视为初次修改,补正修改则是根据审查员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此外,改变专利声明、手续费和文件要求的修改都是可以进行的。
二、修改和审查的关系修改和审查是紧密相关的。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遵循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而在审查过程中做出的修改也会影响审查的结果。
因此,在修改时,申请人必须谨慎对待,对于不当的修改容易导致审查的失败或引起后续的纠纷。
在提交修改之前,申请人必须明确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发表或授权的情况,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应当仔细审查待修改的文件,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三、修改的缺陷及如何避免1. 修改范围错误修改的范围应当严格遵循原披露内容的范围,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如果超出范围,审查员可以拒绝修改,严重的话可能会影响之后的审查。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精心审查申请文件和专利说明书,确保修改的范围在合理范围内。
2. 修改不完整或错误字词修改时,需要对实质性的部分进行修改,但也要注意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后续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认真审查修改内容,确保语言表述准确,避免错字和用词不当等问题。
3. 修改与先前修改不一致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做出多次修改,修改的内容最好是一致的,以免给审查员带来困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的内容是一致的,避免修改的错误和混乱。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作者: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专利创造性判断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促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有必要在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践中明确一些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毫无疑问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整体原则认为,本专利和现有技术都必须从整体上来考虑,包括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远离本专利的相反技术启示。
下面结合笔者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来讨论相反技术启示的作用及其具体认定。
一、技术启示的作用(一)《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技术启示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
1993年《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
2001年《审查指南》开始规定了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2006年《审查指南》和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沿用了这种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最后一步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技术启示与创造性判断客观化对技术启示的考察能够防止从事后眼光认定所有发明都显而易见。
事后眼光容易使人认为所有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
“好主意在公开后很容易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之前没有被认识到。
” 为防止纯粹因为事后眼光而认为构成显而易见的情形,使创造性判断更加客观化,各国一般都会设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也是预防事后诸葛亮的一个手段。
理解发明与创造性结合带来的启示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理论探索摘要:一些审查领域的专利申请,在说明技术背景时对于为什么要保护这一类产品的介绍很少,造成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很雎 获取发明者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从而雎以评判申请专利的创造性。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两 篇结合评述创造性时,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创造性的结合启示需要考虑哪些问题,以给类似的工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关键词:创造性;理解发明:结合启示I理解发明与创造性结合带来的启示■文/彭诚诚陈力创造性审查,一直是审查专利申请活动中的难点。
《专 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以按照三步法进行。
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 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 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 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 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力改进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孤立地看待技术方 案中的特征,在现有技术里可以全部被找到。
而且,孤立特 征的功能很难改变,这是由科学决定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怎样利用该功能去实现一种作用,是人的智慧。
所以我们谈 到创造性的时候,不能认为这个特征就是用来实现这个功能 的,在那儿实现这个功能,在这儿也是实现这个功能,所以 他俩功能一样,就没有创造性了。
1.案例分析申请号:201410492513.9。
权利要求1:一种近紫外激发的橙黄色发光荧光粉,其 特征在于:其组合配比的通式为:LaonyPCVLiMhBLSnv X,y分别是Bi3+,Sm>在该组合物中的摩尔百分数,其中0 <x < 0.05, 0 彡y< 0.05。
1.1创造性审查通过对荧光粉的组成元素进行检索,得到一篇对比文 件 1(novel orange emissive phosphor LaP04:Bi,Sm with sharp and splitting emission peaks of Sm,+,,(Y.Li et al.,<(Materials Letters》,第123卷,第112-115页,公开曰2014年03月12 日),其公开一种荧光粉 LaoM BiJm^PC^ (x=0.006, 0.008, 0.009, 0.010, 0.012),从其发射图谱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荧光粉激发波长为401nm,因此其实质上为近紫外激发的 荧光粉,其在597~622mri的橙黄色区域有明显的发射峰,因此其也是一种橙黄色荧光粉。
浅析提高专利申请创造性高度的方法(上)

浅析提高专利申请创造性高度的方法(上)一般来说,专利申请创造性的高低取决于技术内容本身,但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也会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授权前景产生作用。
本文笔者将从创造性的概念出发,探讨有助于提高专利申请创造性的方法。
创造性概念的特性根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从创造性的定义可明确其具有如下3个特性,充分理解这3个特性有助于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提高专利申请创造性的高度。
1.相对性。
根据创造性概念可知,创造性的高低是与“现有技术”比较的结果,“现有技术”在实务中体现为检索到的对比文件。
对于同一件专利申请,依据不同的对比文件,其创造性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
理论上,由于“现有技术”为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应当具有客观高度,但如果作为参考基准的对比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专利申请中所述的技术领域相差较远、技术特征公开少且数量不多,则可抬升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相反,对比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专利申请中所述的技术领域接近、技术特征公开多且数量较多,则将降低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由此可见,专利申请创造性的高低,依据不同的参照基准其结果是不同的,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2.主观性。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本应具有客观高度,但不可避免掺入主观因素,例如,检索主观性、审查主观性和流转主观性。
就检索主观性而言,如上所述,创造性的高低是依据对比文件进行判断的,而在检索对比文件的过程中,数据库的选择、检索要素的挖掘、检索表达式的编辑、检索结果的筛选等均受个人主观影响,不同的审查员针对相同的专利申请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在数量、范围、与专利申请的相似度等方面可能不同。
对于流转主观性,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所述的发明点来源于发明人,但专利申请文件创生于代理人,该专利申请最终能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又取决于审查员,囿于语言本身的局限和个体的自身差异,发明人以交底书提供给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真,代理人经过加工提供给审查员的发明创造可能进一步失真,审查员与代理人进行书面沟通中可能再度出现失真,这些在专利申请流转的各阶段产生的与“真实”发明创造性的差异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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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创造性是专利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在专利审查中也是考虑的重点之一、《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创造性的解读在修改中也有一些相关内容的调整和补充。
首先,修改中强调了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即发明的技术方案在公开的技术领域内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已知的技术方法且能够产生实质性的技术效果。
这一要求较之前更为明确,规避了一些知识和技术的常规应用被误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情况。
其次,修改中对于创造性的评估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强调了比较领域的确定、问题的界定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明确表述等方面对于创造性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创造性的评估需要通过比较发明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的差异来确定技术领域的界定;需要准确界定问题并明确问题解决的技术约束条件,这有助于确定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需要对于已有技术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技术贡献的创造性。
此外,修改中还就创造性评估中经常发生的情况给出了一些解释和指导。
例如,在涉及组合技术的情况下,强调了对于组合项的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的特别关注;在涉及改进型发明的情况下,强调了在技术提升的基础上对于创造性的评估。
这样的解释和指导有助于审查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判断创造性问题。
此外,修改中还强调了在认定创造性时需要避免对发明人的日常创造性思维要求过高的情况。
以往的审查中常常将发明人的常识和日常经验作为常规技术手段或已知技术的界定,从而降低了对于创造性的要求。
修改
中明确指出,创造性评估的重点是比较发明技术方案与以往的技术水平,不能对发明人的常识和经验要求过高。
最后,修改中还对于创造性评估的证据要求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强调了要求提供技术领域的技术文献和专业评价意见,以及对于比较项和惯例项的证明和说明等。
这样的要求能够使得创造性评估更为客观和科学,减少主观性的判断。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对于创造性的解读强调了对于技术领域的界定、问题的明确、已有技术的评价等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对于组合技术、改进型发明、发明人的认定和证据要求等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这些修改的内容有助于使得创造性的评估更为科学、客观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