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规考试整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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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含义

民航法是指民用航空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航法的综合性

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

民航法是平时法

是指民航法进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航法的特征

1.民航法的国际性

2.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

3.民航法兼具公法和司法的特点

4.民航法是平时法

新中国民航立法的特点

1.民航法立法范围广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民航立法始终坚持以安全为中心

3.民航立法日趋规范化、国际化

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2.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区

3.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4.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空域管理的原则

1.主权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经济性原则

特殊空域

是指国家某些单位为了政治、军事或科学实验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划设的一定空域。

禁航区

是指由于国家安全原因,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飞行器而划定的空域。

限制区

是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制航空飞行器而划定的区域。

危险区

是指在为指明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区域。

防空识别区

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特殊空域

1.禁航区

2.限制区

3.危险区

4.航空识别区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含义

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及自动化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提供的一种特殊专业服务。

任务:

1.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

2.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3.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障碍,保障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空中交通规则

是组织实施航空飞行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

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具体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限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指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

民用航空器

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4.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是不转移物的占有,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某一特定物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机关

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现阶段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器资融性租赁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交易构成,包括多个法律文件,如租赁合同、购机合同、贷款协议、抵押转让书、租赁保函、保险单等。

2.以融通资金为租赁的主要手段

3.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4.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期限一般比较长,10年左右

5.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留购航空器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含义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承运人租赁外国民用航空承运人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活动。

初始适航管理

是指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部分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进行的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1.民用航空器的设计适航管理

2.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

3.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适航管理

4.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适航管理

搜寻救援服务的原则

1.人道主义原则

2.及时、有效原则

搜寻救援服务的实施

A.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航飞行器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索的区域

2.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搜寻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

3.尽快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

B.对警告阶段的民用航空器

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通知

2.要求担任搜寻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行任务状

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备,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4.根据该民用航空飞行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后5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处理

C.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

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通知

2.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人或航空器或船舶,立即进行搜救

3.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航空器、船舶前往搜救

4.对已迫降或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报告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

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有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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