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6民用航空法规解析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行政程序规则相关CCAR11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2 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3 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7 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8 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9 行政复议办法CCAR2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初始适航设计制造相关CCAR21 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9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持续适航运行维修相关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J 私用大型CCAR91K 代管人CCAR91H 商业非运输CCAR91O 超轻型飞行器CCAR97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FS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276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航空人员相关CCAR61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 FS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1 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2 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3 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4 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7 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 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空中管制相关CCAR9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5 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8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 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75 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86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机场管理相关CCAR139 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339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相关CCAR395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文章来源:HELLOAIR)。
CCAR-66TM-Ι-R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适航法规 4 5

五章66部《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4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资格证书(指维修管理人员)申请条件部件维修人员的执照申请条件?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不同问法)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执照的管理模式?)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执照机型、项目的签署需要提交的资料?(自己加的)有效期和续签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CC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维修人员、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岁,身体健康;②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③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②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③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a.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3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第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条管理机构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 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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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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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格 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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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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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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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 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 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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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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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 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 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 批准其恢复使用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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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方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基本技能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笔试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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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CCAR-147部培训 –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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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12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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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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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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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