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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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产业公司和区域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和区域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是指突然发生,对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

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公司业务概况进行风险评估,重大突发事件(事故)主要包括:

(一)重大突发生产事故;

(二)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重大突发自然灾害;

(四)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五)大面积传染性疾病事件;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七)重大金融事件;

(八)重大突发新闻事件;

(九)重大网络安全事故;

(十)环境污染事件;

(十一)境外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事故)隐患,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工作必须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科学施救、全力保障的要求开展现场施救和处置。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是公司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应急工作的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党组书记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司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公司办公厅是公司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公司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应急管理分部门, 负责公司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担任组长。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人担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沟通情况和汇总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见附件)。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应急响应级别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设立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值班室,值班地点设在公司总值班室,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为公司总值班室的当值值班员。

公司建设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公司运营协调部(监管中心)负责应急平台的日常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领导、指挥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与公司相衔接的应急平台,为本单位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公司、产业和区域公司、基层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条 公司应急办公室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特点和快速反应的要求,按照突发事件的种类分别制订有关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报请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同时做好预案的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单位有关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公司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或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实际需要、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要求,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不断增强各级人员对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应急专家库;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小组),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并保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平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应急工作的资金需求。

第四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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