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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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浙高法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办〔2021〕2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已经省高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20日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体系,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1.诉前委派调解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第一审民商事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2.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好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同时,应当充分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立案人员编立“诉前调”字号,导入“浙江解纷码”平台。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应当加大立案释明力度,重点进行诉前调解引导。

对群体性纠纷可探索示范性调解制度。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可探索调解前置制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专业资格证书;(三)主要业绩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我院对闽高法〔2009〕329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其机构内要设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已经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为完善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案件交接和审判组织第一条民事审判庭内勤负责接收由立案庭移交的案件,逐一核对案件的案号、案由,清点卷宗材料及相关证物,经核对无误后签收。

核对发现与案件移送材料单记载不符的,经报庭领导同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二条内勤经核对无误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分案系统指定的承办法官,做好卷宗材料签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随机组合,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理需要合理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也可以由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抽取、通知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16•【文号】法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1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证鉴定、技术鉴定、心理鉴定、会计鉴定等各类鉴定工作。

三、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当事人或者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要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委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鉴定。

3. 鉴定程序,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工作,认真研究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和检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鉴定。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并书面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法院。

四、鉴定质量。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利益诱惑。

五、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质量和工作纪律进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不受影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浙高法鉴[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浙高法鉴〔2016〕2号)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一、第一批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含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破产清算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限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可以是中级法院编制名册内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二、前述中介机构报名备案的,按照以下顺序筛选:(一)中介机构在浙江省的分支机构已被本院列入管理人名册、中介机构及其在浙江省的分支机构均设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并有破产重整履职经历、曾参加浙江省第三期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培训的(本院司法鉴定处、民事审判第二庭曾以浙高法鉴〔2015〕14号文函复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浙江省第三期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并邀请省外中介机构参加培训,函复内容通过“中国破产法论坛网”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中介机构设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并有破产重整履职经历、曾参加浙江省法院第三次破产管理人培训班培训的。

三、本通告于2016年5月18日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审判流程-- 司法文件栏目公布、“中国破产法论坛网”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微信公众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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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
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
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
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
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 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
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 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 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 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
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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