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浙高法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办〔2021〕2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已经省高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20日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体系,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1.诉前委派调解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第一审民商事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2.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好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同时,应当充分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立案人员编立“诉前调”字号,导入“浙江解纷码”平台。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应当加大立案释明力度,重点进行诉前调解引导。
对群体性纠纷可探索示范性调解制度。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可探索调解前置制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专业资格证书;(三)主要业绩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我院对闽高法〔2009〕329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其机构内要设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者:————————————————————————————————日期: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发文字号】浙高法[2013]3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2.20【实施日期】2013.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2月20日浙高法[2013]3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为适应我省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2月20日浙高法[2013] 38号)为公平、公正和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进一步推进我省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就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规定》)的相关要求,担任所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并承担过有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管理人名册应注明管理人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适时开展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原则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民二庭等部门指导、监督和负责管理人动态管理的相关工作;民二庭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管理人工作的相关问题;监察室负责实施管理人制度中涉及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判断,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仲裁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往往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司法鉴定结果对于诉讼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证据。
因此,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对于相对条件较差的地方人民法院,其司法鉴定大多是对外委托的,这时候对于相关的管理就很重要了。
那么,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吧。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专业资格证书;(三)主要业绩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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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
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
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
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
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 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
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 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 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
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