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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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中国将盘活土地二级市场,34个地区试点

中国将盘活土地二级市场,34个地区试点

中国将盘活土地二级市场,34个地区试点“编者按:今天的中国房地产行业对存量的重视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候。

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消费者都开始越来越多地成为存量市场的参与者。

在这股潮流中,随着国土资源部《方案》的出台,建设用地二级转让市场正逐步从市场自发进行、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混沌局面走向由国家顶层设计直接推动、构建交易新秩序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来源:置地通一般来说,土地市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级市场,即土地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一般是个人或公司向政府买地;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再交易,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房地产企业已经从依靠多城开发扩大经营规模转变为有选择地在重点城市进行重点开发以实现规模化。

新的规模扩张方式在土地一级市场面临不确定性的背景下,主动出击通过二级市场收购土地已成为许多有“雄心壮志”开发商的选择。

建设用地转让市场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二级市场迎来新一轮频繁交易,收购成为企业扩大规模新的增长路径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一级市场供给减少,需求增加后,在一级市场上无法得到满足的部分市场需求就会转向二级市场。

2015年以来,房企之间的合作兼并掀起了一个高潮,前20强房企几乎每家都有合作兼并的动作。

整体来看,通过并购项目或公司间接增加土地储备的方式,成为扩张型房企进入市场的新战术。

从已有的企业实践来看,通过收购、并购聚焦核心城市优质地块,追求与合作方企业和产品上的协同,同时平抑部分高价取得土地的成本已成为企业追求规模扩张、分散风险的新方式。

▌一线城市通过一级土地招拍挂市场成交的住宅用地处于历史低位从长期趋势来看,一线城市二级市场较一级市场有扩大规模的趋势,一级市场受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经过长时间开发,城市核心已基本没有增量土地供应。

特别是城市化率已经较高的地区,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背景下,一级土地市场的增量已非常有限。

就一线城市而言,一方面是一手土地资源供应的缺乏,另一方面是一线城市销售市场的良好表现,这两种因素将直接导致开发企业未来的土地拓展重点逐步转移到二级土地市场。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3.16
•【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359号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7〕359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宿州市为我省开展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地区。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厅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世蕴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张福明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成员:李云厅办公室主任
吴运席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石金权厅调控监测处处长
王文忠厅地籍测绘管理处处长
姚敏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汪建中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郑树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张福明同志兼任,成员由汪习武、王林伟、曹健人、刘林、刘顺利、陈扬、阚延湖、陈治睿组成。

联系人:汪习武电话:*************
2017年3月16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新兵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1〕2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要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公开司法处置的土地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国有产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没有强制规定的、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公开转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厦府办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已经第14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其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住宅、商业、办公等房产的分套、分层交易、城镇私房交易、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交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土地二级市场业务汇报

土地二级市场业务汇报

土地二级市场业务汇报What?1.什么是土地第二级市场1.1定义所谓土地二级市场是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依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为出租、抵押、转让。

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再转让,它体现的是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交易而产生的责、权、利的关系。

2.1发展历程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到现在为止仍然属于发育的初级阶段。

但是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自发交易:这是最原始最初级的阶段,因为制度上并没有明确的建设规则和遵循规范,而市场经济下必然催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再转让行为。

此时买卖双方一般都选择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自发交易。

政府建设:在这一阶段上,政府意识到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开始介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开发建设和监管监测。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要重视土地二级市场。

这份文件出台的背景更多是偏重于农村的集体土地。

当时也迅速带动了一批专门做土地中介的网络平台公司,典型的就是土流网,他抓住了这个风口,在2014年迅速发展成一个全国性的大平台。

之后是201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并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面开展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作出重要部署。

试点地区涉及30 个省(区、市)的34 个市县(区)。

3.1发展方向(实行统一管理)(1)一二级市场联动为什么是一二级市场联动,土地一级市场经营不善,就会造成土地二级市场的混乱无序;反之,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不规范,也会扰乱土地一级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产生。

土地一级市场与土地二级市场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里举个栗子,比如一级市场转让交易的土地用途规定的是工业用地,土地抵押流转后擅自转为商业用地甚至住宅,扰乱市场。

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

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第三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第四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第五章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第六章建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第七章强力保障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划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执行。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强化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公开交易”的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合力和运行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湘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土地征收事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对省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用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发现未依法履行拟征地程序、瞒报谎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省自然资源厅应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核发用地批复文件。

用地批复文件样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拟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批复文件中注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原则上“即来即办”。

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通过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进行归集共享。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潍政办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构建我市一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入市交易,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完善体系、创新模式。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着力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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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湘自资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湘自资规〔2020〕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市县在2021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搭建、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二、建设内容(一)完善市场交易规则1.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或不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未达到交易条件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让,参照出让土地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也可直接变更为出让。

转让中涉及原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实无法统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原证书登记用途分别注明,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批准用途。

各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及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须在出租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各地搭建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宗地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3.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企业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须符合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

分割、合并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

拟分割、合并的宗地应当权属清晰,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

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以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用于助力实体经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宗地合并时,合并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合并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

使用权类型包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

在不超过合宗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意愿,可按照合并前宗地中的其一终止日期修正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也可以申请续期至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二)健全服务监管体系1.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

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不动产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探索实行交易备案、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优化交易申请、审批、合法性审查、价款缴纳、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机制,实现“交易+登记”一体化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服务,营造良好交易环境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交易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公开交易。

2.统筹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标准规范,以“全国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结合各地实际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共建共享、持续运营”的原则建设和应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实现二级市场供需、交易、登记、监管、服务一体化。

3.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各地要建立涉地司法处置协同机制,实现凡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处置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置决定作出前应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土地处置后,难以转移登记或无法开发利用等纠纷。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按程序和要求征求财政、机关事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

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自然资源与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机制。

4.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与调控。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公示地价体系的建设与应用。

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加强土地二级市场运行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将二级市场交易量、交易结构、成交价格等,作为一级市场土地投放数量、结构、时序等的重要参考,合理供应土地;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为了便于土地二级市场的规范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一级市场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补充条款,采取合同附件等方式,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合同约定。

5.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对于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等适用信用承诺制的相关事项,应当建立当事人书面承诺制度,其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约束措施,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收益年度申报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进行公示,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一)组织培训(2020年11月-2021年3月)。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全省土地二级市场政策培训班,宣讲二级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到二级市场试点地区长沙市进行交流,学习借鉴机构设置、信息整合、交易收费、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配套政策(2020年11月-2021年5月)。

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政策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交易双方的税费负担和资金压力,细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和规则,完善配套措施,激发低效用地权利主体入市交易,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搭建平台(2020年11月-2021年12月)。

市州启动机构建设等工作,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

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大厅现有窗口,配置地块推介展示台、交易信息显示屏等设施。

保留了土地交易机构的可直接开设二级市场交易窗口,配置相关设施,组织交易,将交易结果推送不动产部门办理登记。

我省土地二级市场系统在自然资源部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上进行搭建,试点城市(长沙市)现有的二级土地交易平台要做好与自然资源部二级市场平台的对接工作。

(四)加强调度(2021年12月底前)。

各地每月20日汇报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省自然资源厅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进展快、落实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年底考核适当加分;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市县予以通报,督促整改,确保完成任务。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紧密协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加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促进要素流通,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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