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
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

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正文:----------------------------------------------------------------------------------------------------------------------------------------------------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第三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第四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第五章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第六章建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第七章强力保障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划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执行。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强化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公开交易”的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合力和运行体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20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2020)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建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交易平台全面形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土地二级市场,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细化市场交易规则(一)完善转让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招拍挂竞买时已明确成立新公司开发,成交后按约定与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不视为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涉及房产转让而引起“连房带地”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7]9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2
【实施日期】2017.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
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准改革要求。
要坚持问题导向
1 / 1。
最权威房地产土地一级、二级市场开发流程实施方案解剖

目录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 (4)2: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5)3:用地预审 (9)4:给区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10)5:给市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10)6:征求规划意见书(选址) (10)7: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 (11)8: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 (11)9: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 (12)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21)11:用地批准 (29)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31)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2)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附件10) (33)15:办理征地结案表 (33)16:环境影响的批复 (33)17:区发改委项目核准 (40)18:区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 (40)19:市发改委项目核准 (41)20:市、区建委项目核准 (41)2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42)2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2)2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4)24:商品房计划 (45)25:施工图纸及消防审核 (46)26:区建委办理招投标备案 (48)27: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50)28:施工许可受理、审批 (51)29:办理预售许可 (51)3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2)31:消防验收 (53)3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55)33:组织综合验收 (56)3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7)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程序:一、递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二、批转: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三、核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四、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五、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七、底价审核: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八、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九、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十一、组织招、拍、挂交易: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十二、发成交确认书: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十四、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厦府办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已经第14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其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住宅、商业、办公等房产的分套、分层交易、城镇私房交易、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交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二级市场建设构想

农村承包地管理总第225期34农村经营管理 2021.11今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制度支撑。
但不论从法律政策制度分析,还是从具体实践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目标还没有得到很好实现。
本文从土地经营权流转现有制度与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二级市场建设构想。
一、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困难(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设计适应性不足。
一是交易概率计算佐证土地流转市场难建立。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流不流转、流转给谁、什么价格由承包农户说了算。
假设每户农户同意流转的概率是1/2(即同意或不同意),以浙江户均耕地面积约2亩为例,流转20亩连片土地一般涉及10户农户,流入方要与10户人家全部达成流转协议的概率是1/1024,土地连片流转可能性很小。
土地流转涉及土地面积越大,涉及流出方越多,则成交概率越小。
但凡遇到一户不愿流转的农户,就有可能让整片土地的流转陷入僵局。
二是价格攀比影响规模化流转。
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土地流转价格相对透明,有的农户在打听到价格差异后,会推翻之前的交易重新叫价,甚至坐地起价。
流入方缺乏谈判筹码,一些主体为了土地连片,又为了不“按下葫芦起来瓢”,承担了不少的流转隐性成本,增加了项目经营的风险。
(二)基层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机制支撑不足。
一是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中央多次强调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控。
但基层面对流转土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工商资本破坏、污染、圈占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等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管。
不少地方热衷于建设大规模农业经营项目,动辄以万亩为流转单元,没有考虑工商企业租赁承包地的合理期限和经营能力上限,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费也缺乏有效监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宁政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5号),进一步促进西宁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视为涉地资产处置。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调配已成
为各地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土地市场需求,我
国推出了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
本文将对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
案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
土地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一级市场土地交易限制较多,土地市场运行不够
灵活,导致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受到限制。
因此,为了推动土地
市场的改革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
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的范围包括城市改革试点城市以及一些
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
试点的目标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土
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三、试点内容
1.开放交易平台
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将建立开放的交易平台,实现土地出让、出租等交易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2.制定交易规则
试点地区将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明确土地交易的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土地交易主体的准入条件管理。
同时,建立并完善土地权
益登记、转让、抵押、质押等相关制度,确保土地交易的安全可靠。
3.促进交易活跃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将引入竞价方式确
定土地交易价格,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参与竞拍。
此外,还将完善
土地市场的信息公示机制,提供全面、准确的土地市场信息,为
市场参与者提供决策参考。
4.建立监管机制
为有效监管土地交易市场,政府将加强对土地交易过程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可能的影响
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的推行,将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
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增加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有利于提高
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土地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将提升,为
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第三,透明的信息公
示机制将降低土地市场交易的风险,增加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最后,土地二级市场的试点将强化土地市场的规范管理,减少违规
交易和不正当行为。
然而,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土地
市场的开放可能引发土地价格的过度波动,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不
稳定。
其次,试点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制度建设。
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
信息不对称,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土地市场的公
平和透明。
总之,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方案的推行是我国土地市场改革的重
要举措,将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然而,试点过程中仍需注意解决各种挑战和风险,进一步规范土
地市场的运行,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只有这样,土地二级
市场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