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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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颁布文号:鲁建发[1998]30号颁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户验收。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尊敬的业主:我们谨代表房地产开发商向您承诺,我们所开发的住宅项目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质量和装修标准的法律法规。

为确保您的住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我们特此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以明确双方在住宅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程质量保证1. 本住宅工程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 我们将按照国家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住宅的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装修精致。

3. 在保修期内(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因我们的原因导致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免费提供维修或更换服务。

二、使用说明1. 请在入住前仔细检查住宅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无损,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 入住后,请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3. 请定期对住宅进行保养和维护,以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

三、保修范围和期限1. 保修范围包括住宅的结构安全、设施设备、装修装饰等方面。

2. 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五年内(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

四、其他事项1. 本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您对住宅质量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房地产开发商的信任和支持!我们期待与您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使用说明书尊敬的业主:欢迎您选择我们的住宅项目!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您的住宅,我们特此编制《住宅使用说明书》。

请您在入住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按照指引进行操作。

一、住宅基本情况1. 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住宅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住宅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住宅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住宅装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设施设备使用说明1. 供水系统:请按水表指示用量加水,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24年规范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2024年规范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住宅反馈意见,交付使用的房屋用户应签署有关房屋质量和渗漏等项目的意见。
六、自20xx年1月1日起各施工企业凡不向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各级质监站不予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凡不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得进行房屋的销售及分配。
七、本商品住宅用户进住后如因质量问题来信、来访,本公司将于3日内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
八、本商品住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户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保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
二、本商品住宅所在幢号已按规定办理《XX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证号为XXXX。
三、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
四、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交付使用时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两年的,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以上各项防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四、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要结合《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登记制度,加强住宅开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选用优质产品,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开发、建设、建筑构配件、建材供应等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以良好的售后服务让用户满意。
1、供热或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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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j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指开发商或施工方对新建住宅质量进行书面承诺的文件,旨在保障住户的权益和安全。

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指为住户提供住宅使用和维护的指引,包括了住宅的基本结构、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以下是对两份文件进行详细说明的文章:1.建筑结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详细说明建筑结构的质量和强度,确保房屋能够承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外力的冲击。

建筑结构的质量关系到住户的人身安全以及住宅的使用寿命。

2.室内装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还应包括对室内装修的承诺,保证装修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性能,以及维修保养的周期和方法。

此外,还要提供主要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以及购买地点等信息,以便住户将来找到相应的材料进行维修。

3.管道设备: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一般还要涵盖对管道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年限的承诺。

这些设备包括水、电、暖气等管道设备,在住户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

为确保住户的安全和舒适,开发商应该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并告知住户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这些设备。

4.环境保护:住宅质量保证书还应包括对住宅环境的承诺。

开发商应该确保住宅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防止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存在。

此外,还要提供住户通风和除湿的方法,以确保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为住户提供使用住宅和维护住宅的指南,它有助于住户更好地了解住宅的各种设备和功能,从而更好地居住和维护房屋。

以下是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主要内容:1.基本结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对住宅基本结构和空间规划的解释。

例如,要说明房屋的各个房间的功能和布置原则,如何使用窗户、门和楼梯等空间设计,以及有关安全的注意事项。

2.设备使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还要详细介绍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点。

例如,对于中央空调和暖气系统,要说明如何调节温度和风速,以及如何进行常规的维护和清洁。

针对厨房和卫生间中的设备,还要说明使用方法和日常保养。

3.安全提示:住宅使用说明书还应包括住户在使用住宅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开发商为了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往往没有那么重视, 导致经常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那么你知道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 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篇一: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是指由开发商为了销售而建设的住宅建筑物。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我国对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这两项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商品住宅的建设和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两项制度的规定。

一、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商品住宅的质量和性能作出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以确保所购住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建筑质量、主要构件材料、设备设施等内容。

购房者在收到住宅质量保证书后应认真核对,如有疑问可以向开发商进行咨询。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将住宅质量保证书视为重要参考依据,确保自己购买到的商品住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除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外,开发商还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为了告知购房者关于商品住宅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信息,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使用所购住宅,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商品房的空间布局、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介绍,同时要注明有关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

购房者在收到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应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以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综上所述,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住宅的建设和销售行为。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要认真核对并遵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从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为购房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住宅和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务。

让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更加放心,居住更加舒适。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商品住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量保证1.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住宅符合国家关于住宅质量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1.2 甲方对商品住宅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赔偿。

1.3 甲方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期限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负责解决。

第二条使用说明2.1 乙方应当认真阅读并按照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住宅,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商品住宅。

2.2 乙方在商品住宅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尽快解决。

2.3 乙方在使用商品住宅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售后服务3.1 甲方提供商品住宅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维修、保养、咨询等。

3.2 甲方售后服务的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甲方售后服务的时间:每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4.1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4.2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4.3 商品住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第五条其他约定5.1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2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方(维修服务提供商):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商品住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量保证1.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住宅符合国家关于住宅质量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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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房[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

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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