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衢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6〕25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的,不再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一)企业必须从事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进步,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企业内部有相应的科技激励政策。
(三)企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占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公布2019年度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根据《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要求,经地方推荐、核实和第三方评估,认定杭州宇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1828家企业为2019年度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现予公布。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将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三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精准服务,研究出台扶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积极开展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强资本对接,为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2019年度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
2019年度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公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433家企业为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
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0〕27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和《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我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经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现认定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433家企业为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
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力度,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加快科技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名单。
贯彻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指导意见

贯彻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指导意见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06年8月8日《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1、《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增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保持“走在前列”优势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所在、活力所在和希望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在全国较为突出。
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业30多万家,从业人员近1100多万人。
到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
2003年和2004年,在全国500家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中,我省有108家和105家,均居全国首位。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省中小企业能否进一步再创发展新优势,关系到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否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为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贯彻“抓大扶小”方针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抓大扶小”方针政策的基本确立。
我省制定的《条例》,把“扶小”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企业一般的成长规律。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只有牢牢抓住企业成长这条主线,以小型企业为源头,以中型企业为重头,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抓大”与“扶小”并举,才能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
3、《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任务。
立足特色粉碎技术领域持续科技创新 浙江力普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企业

[ 2]P h a m D T, e t 1. a D y n a mi c s y s t e m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 u s i n g E l m a n a n d J o r d a n
[ 4]R u m e l h a r t D, Wi l l i a m s R . L e a r n i n g r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s b y b a c k p r o p a g a t i n g
1 5 J B . S c h o l k o p f ,A .S mo l a ,K — P M u l l e r .N o n l i n e a r c o mp o n e n t a n a l y s i s
Wo r l d C o n g r e s s o n I n t e l l i g e n t C o n t r o l a n d A u t o m a t i o n [ C ] . 2 0 0 8 ,2 6 ( 7 ) :
8 1 8 8 - 8 1 9 2 .
立足 特色粉碎 技术领 域持续科 技创 新
浙江力普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企业
日前, “ 2 0 1 3 年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名单”在 绍兴科学技术局官网公布 ,中国粉体技术的领航者—— 浙 江力普粉碎设备有限公 司榜上有名。 此榜单是根据 《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实施意见 5 、《 浙 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 系统下放行政审批和 管理事项5 - 作的通知 》 和《 浙江省科 学技术厅 关于省科 技型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5 5 的有关精神 ,经评估和公示认定而成 ,认定企业为省级科技型 中小企业 , 享受省级 高新技 术企业待遇。这是浙江力普继 2 0 1 0年评为浙江省优 秀创新型企业,2 0 1 3 年获评 浙江省重 点科技 产 品 、三项 产品 列入 浙 江省新 产品 试制 计 划 ( 第一批 )后 的 又一 殊 荣。 浙江力普 自 创立以来 ,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 ,注重研发投入 ,不断提升 自 主创新能力,增强 企业核心竞争力。 尤其是近三年来 , 公 司累计实现 了 8 项成果转化 , 新产品销售 占总销 售收入的 8 0 %以上 , 已获授权专利 9 项。浙江力普借助 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 、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 ,专注纳 米碳 酸钙 、石 墨球 化粉碎 、精 制棉 粉碎 制备 纤 维素 醚三 大 市场领域 ,进 行持 续科技 创 新 ,对 于粉体 加 工 中 的各种疑难问题拥有 了独特的技术优势 ,成为上市公 司、世界 5 0 0强等高端客 户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 纳米粉体 是 2 1 世 纪 高新 材料 的核 心 原料 。关 注粒 径 大小 ,注重 功 能化 研 究成 为 当务之 急 。 我 国碳 酸钙 行业存 在 着 几百元 一吨 的粗 加 工碳 酸钙 无人要 , 8 0 0 0元 一吨 的 纳米 活性碳 酸钙 供 不应 求的 怪象,对此浙江力普集聚专业人 才,成功研发 出纳米钙粉碎 生产线 ,解决 了 碳 酸钙由粗变细的技 术难题 , 使碳 酸钙 产 业 向纳米级 转 型升级 提供 了技 术 装备 支撑 。整条 生产线 集粉碎 、分 级 、集料 、除 尘 于一体 ,处 于封 闭状 态下完成,不会产生粉 尘污染 ,清洁环保 ,实现纳米钙的规模化生产。 目 前 多家纳米钙生产厂 家 纷 纷 下单订 购 。 我国 “ 黑金子 ”石 墨粉 的粉碎 技 术一 直 比较 落后 ,往 往是 将粗 加 工石 墨粉 出 口到 国外加 工 ,再 从 国外 进 口使 用 ,这样 一 来成本 增加 、利 润 降低 。浙 江力普 公 司研 制 出的石 墨粉碎 球 化 生产线破 解 了这 一难题 。 吸 引并成 了 日本 、巴西客 商的 首选 。去年 二条 石墨粉 碎球 化 生产 线 已出 口巴西 ,开创 了 中国制造 石墨微 粉 } s  ̄ - Y - - 设 备 首次 落 户巴西 的历 史。今 年 下半年 ,来 自世 界 5 0 0 强企 业 的一 家 日本株 式会 社 乐做 “ 回 头客 ” , 第二 次专程 来到 浙 江力普 再 次订 购此 生产 线 。 纤维素醚具有原料资源丰富 ,可再 生,可生物降解 ,低热量 ,无毒且生物相容性好 ;产品性能 多样 , 用途广泛等优点,成为我 国近十年飞速发展的一大精细化5 - . 产品。作为 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会 员单位 ,浙 江力普在精制棉制备纤维素粉碎加 工技术领域更是一枝独秀 :“ 医药辅料纤维素醚专用高效剪切粉碎机的 研究和产业化项 目” 、“ G WM一 7 3 0 纤维素高效剪切磨开发”相继列入省市科技项 目;高效纤维素剪切粉碎 机 、短纤维粉碎机均 已获得 国家专利 ;这些产品的研发成功填补 了精制棉制备纤维素生产线中纤维素成品 粉碎 的种种不足 ,并可实现纤维素醚化反应后的干燥粉碎一步完成 ,为我 国纤维素粉体行业提供 了一种技 术 国际领 先的超 细纤维粉 碎设 备 。 ( 丁文 ) 浙江力普咨询热线 :1 3 8 0 6 7 4 5 2 8 8 、1 3 6 0 6 5 7 7 9 6 9 传真 :0 5 7 5 — 8 3 1 5 2 6 6 6
2019.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管理办法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7〕88号),认定要求为:(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要求为:(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若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范围;(二)具备科学技术研发能力,拥有研发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效运用对外引进的知识产权,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四)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独立,符合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科技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分.挣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企业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应提供审计报告;(五)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进行,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复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主要评估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审核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第十条认定结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贷款贴息政策;(三)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五)人材培养和引进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
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一、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浙江省杭州市制定了本指南,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本指南具有法律效力,并适合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认定标准1. 企业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研发投入企业在研究与开辟方面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且在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
3. 研发人员企业需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4. 知识产权企业应积极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并具备相关的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等。
5. 创新成果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创新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
6. 经营状况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且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核评审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方面。
3. 实地考察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企业的真实情况。
4. 认定结果经审核评审和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将赋予企业认定结果,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附件列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2. 研发投入及财务数据表3. 研发人员情况表4. 知识产权申请和运用情况表5. 创新成果清单6. 实地考察报告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 研发投入:指企业在科研与开辟方面的资金、人力、物力等投入。
3. 研发人员:指从事科研与开辟工作的员工,包括具备相关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员。
4. 知识产权:指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5. 创新成果:指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认定范围1.认定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经营且符合中小企业定义的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技术成果为核心,依靠技术创新和人才为支撑的小微企业。
三、认定条件1.企业概况: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工商登记,经营状况正常,且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
2.技术条件: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具备市场竞争力。
3.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并能持续投入资金、人员和设备用于科技创新。
4.财务状况: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有稳定的经济效益。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料、财务状况等。
2.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文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人员情况等。
3.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成果介绍、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核心技术文件等。
4.财务资料: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
五、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评审阶段:经初步审核合格的企业,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3.认定阶段:根据评审报告,认定机构将作出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4.公示公告:认定结果经公示公告后生效。
六、认定效果1.权益保护: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
2.宣传推广:认定企业将纳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并予以宣传推广。
七、认定监督相关部门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定期监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件1、企业申请表格2、评审专家名单3、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一:企业申请表格附件二:评审专家名单附件三:认定结果通知书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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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强县除外)。
(四)各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认定,在征求同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分批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在将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的同时,应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各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的认定结果,省科技厅负责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省科技厅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由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与复查。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委托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科技厅(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由有关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中之前,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上报的上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同时将季报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由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认定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四、优惠政策
(一)鼓励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根据浙委〔2002〕11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其它
(一)已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