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未成年保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有哪些规定?

关于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有哪些规定?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在智力、独立能力上比以前的孩子发展的都早,那么在法律制度上对于儿童的权利方面做出更改都是有依据的,那么关于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的孩子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以及8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在智力、独立能力上比以前的孩子发展的都早,那么在法律制度上对于儿童的权利方面做出更改都是有依据的,那么关于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的孩子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以及8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一、2017年《民法总则》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减肥药测评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岐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内容是怎么样的?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内容是怎么样的?《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一、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内容是怎么样的?《民法总则》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界限

(2)周岁从生日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本数。本法第1259条规定,民 法所称的“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 “超过” “以外”,不包括本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张甲已满20周岁,系成年 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 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 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张甲系普通高等学 校在读学生,亦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故判 决驳回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
伍
案例评析
张甲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原告张甲系被告张乙与案外人孙某的女儿。张乙与孙 某协议离婚,约定张甲由母亲孙某抚养。张乙再婚,生育一 子张某某。原告张甲诉称:原告考入大学,每年费用至少3万 元。被告共给付原告抚育费15000元后不再支付。原告还有 两年半毕业,因此被告应继续负担原告的抚育费用。被告张 乙辩称: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支付抚养费到原告18周岁止, 且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自己也无须继续支付抚养费。
成年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
力
8周岁以上 ( 参照适用)
未成年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
叁
关于周岁的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及《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关于年龄计算 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 (1)周岁计算以公历为准。《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 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即不可依照 农历或者其他年历。对于不同地区依照风俗习惯所说的“虚 岁”等算法,也需要折换成周岁。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评析:决定自己的姓名是民事主体行使姓名权的方式之一。就本案而 言,原告所生的孩子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 这一人格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由于其 为新生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姓 名权。
本案的原告作为其父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有权决定其姓名, 这是行使法律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体现, 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姓名权的规定产生新的变化,对姓氏做 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贰 侵权责任的承担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其实施 的侵权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法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法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本案例中,若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并不存在例外情形,应 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取雷姓或闫姓,而不能选取陈姓。
因此,这种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而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其意思能 力或者智力状况如何,一律没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我国的未成年人都应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主安全进行监督与保护。
而成年人因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监护人的,但一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说精神病患者或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法律规定应有监护人,这在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中进行了说明。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条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未成年人都应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主安全进行监督与保护。
而成年人因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监护人的,但一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说精神病患者或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法律规定应有监护人,这在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中进行了说明。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条法规的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未成年人16岁

民法典未成年人16岁
《民法典》未成年人16岁
根据最新通过的《民法典》,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将从18岁降低到16岁。
这意味着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将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成为社会的一员。
《民法典》规定,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他们可以独立缔结、变更、终止合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台,意味着未成年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民法典》强调,未成年人在行为上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要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对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辅助,才能进行民事行为。
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责任。
随着《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利和责任的重新界定,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将进入更加自主和独立的阶段,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信在法律的保护下,未成年人能够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有哪些正式风格一.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1.1 中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未成年人的定义1.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2.1 未成年人人格权利保护2.1.1 未成年人姓名权利2.1.2 未成年人声誉权利2.1.3 未成年人肖像权利2.2 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2.2.1 未成年人收入权利2.2.2 未成年人财产继承权利2.2.3 未成年人奖金权利2.3 未成年人教育权利保护2.3.1 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2.3.2 未成年人受教育资金保障权利2.3.3 未成年人学习环境权利三.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3.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3.1.1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1.2 未成年人禁止从业限制3.1.3 未成年人精神健康保护3.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3.2.1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3.2.2 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处罚附件:1. 中国民法总则2. 未成年人保护法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未成年人: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定义,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个体。
2. 未成年人人格权利: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关于个人名誉、姓名、声誉和肖像等方面的法律权利。
3. 未成年人财产权利: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关于收入、财产继承和奖金等方面的法律权利。
4. 未成年人教育权利:指未成年人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资金保障和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权利。
5.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关系和权利义务。
6. 未成年人禁止从业限制: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特定职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7. 未成年人精神健康保护: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和支持措施。
8.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措施。
9. 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处罚: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认定和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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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