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自查报告与烟草专卖违法保证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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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自查报告与烟草专卖违法保证书合集

烟草专卖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自查报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烟草商业企业管理的前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它关系到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和谐烟草、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卷烟市场的战略方针,是促进烟草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更关系到党、政府和烟草部门的形象。只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卖执法队伍,才能更好地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履行好“监督、执法、保障、服务”的职责。如何在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专卖执法队伍,是新时期加强基层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广大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为烟草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烟草专卖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良倾向:

(一)观念上的拜物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物欲的诱惑和腐蚀,致使少数专卖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拜物和拜金主义倾向,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表现形式有:与卷烟零售户一起联合经商,收受红包或好处费等。

(二)服务上的衙门化。专卖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职能和职责是服从法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但少数基层专卖执法人员宗旨意识淡薄,执法思想不正,公仆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自视身份特殊,以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以权管人,以势压

人。有的吃、拿、卡、要,搞“有偿服务”;有的“强按马头硬喝水”,重罚款轻教育,以罚代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服务质量差,呈现官僚化、衙门化倾向。

(三)执法上的随意化。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松”——重实体轻程序,办事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不公平,政策因人而异;“乱”——不按标准处理,不按规定处罚,乱收乱罚;“擅”——法律法规丢在一边,滥开口子,擅自处理,严重损害专卖执法队伍形象,给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素质上的滞后化。专卖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卷烟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熟悉其他相关知识,新时期对专卖执法主体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根据调查,当前,专卖执法人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复杂、大都未接受正规的专业知识教育,缺少专卖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以及综合型的法律人才。聘用工、临时工大都活跃在专卖管理第一线,由于这些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加上不同程度存在着临时思想,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更有甚者,有的连法律文书制作都不规范,严重损害专卖执法队伍的形象。近几年来,虽然基层专卖执法人员的学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却未得到同步提高。有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有理讲不清、有法讲不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纪律上的自由化。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忘掉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抛弃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爱岗敬业精神,把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当作束缚个人的条条框框。有的充当卷烟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罩着”亲朋好友,默许他们从事非法贩烟活动;有的与不法烟贩同流合污,合伙经营非法卷烟,谋取个人私利;有的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明目张胆地贩卖假烟,如此种种,目无法纪,不一而足。

(六)监督上的虚无化。从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专卖执

法工作的一大漏洞。设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怕得罪人的思想作怪,工作开展不力,也成了聋子的耳朵。少数单位的同

篇二:烟草自查报告。

蔡站市场四部规范卷烟经营自查自纠报告结合上级局(公司)关于严格规范建设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秩序,**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对规范卷烟经营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活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查自纠情况1.对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始终确保将各项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有序运行;

2.不存在重任务指标轻规范经营的思想;

3.开展并参加了全员规范经营教育;

4.签订的规范经营责任书得到严格履行;

5.不存在卷烟未打码或打通码出库、无码销售现象;

6.不存在且也未发现搭配销售、捆绑销售现象;

7.不存在利用虚拟客户销售卷烟现象;

8.不存在向无证集团消费群体供货或向无证户供货现象;

9.不存在超限量或客户实际经营能力供货现象;10.不存在集中时间、线路投放卷烟、为烟贩收购倒卖卷烟提供便利现象;11.不存在随意变更紧俏卷烟分配计划,搞人情烟、关系烟现象;12.不存在以零售客户名义套购卷烟,谋取私利和进行其它不规范活动现象;13.不存在擅自为零售户调剂卷烟现象;14.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串通烟贩进行倒买倒卖现象;15.不存在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卷烟促销现象;16.不存在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及未经检测的罚没卷烟等不规范现象;17.货源投放策略科学合理;18.公司实行了货源公示;19.客户分类合理;20.不存在擅自修改客户信息套取卷烟或私自修改客户订货次数变相突破销量现象;21.对大户以公司为单位进行了备案;22.是否对分拣后的码段卷烟是否有进行随机抽查不清楚,工作中

不涉及该方面内容;23.未发现零售价格执行不到位情况;24.未发现送货不到位、货款上交不及时现象;25.未发现内部员工回收倒卖卷烟以烟谋私现象;26.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及时传递给内管部门备案备查;27.异常销售数据及时跟踪排查;28.敏感品牌销售建立预警机制;29.未发现到货确认监管不到位现象;30.内管人员对物流配送的监督抽查是否作好记录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31.零售户投诉咨询得到及时解决;32.对查扣真烟案件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现象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33.不存在隐瞒、包庇违法行为的现象;34.全面检查工商企业之间20**年以来营销合作协议签署情况和协议执行情况,停止执行所签订的新协议和合作协议,对于未停止执行合作协议的,严格实行问责。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

35.全面检查20**年以来工业企业出资参与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和利用零售门店开展排他性促销活动项目,检查汇总工业企业参与出资金额、建设数量及清理情况;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

36.全面检查20**年以来工业企业开展的各种促销活动(包括提供赠品,召开答谢会、见面会、赞助会议,举办活动等)是否规范,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对已签署委托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协议的,一律停止执行并进行全面清理;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

37.全面检查是否存在商业企业向卷烟工业企业介绍关系、指定或推荐印刷、运输、宣传促销、工程、业务咨询等项目或供应商情况;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

38.不存在商业企业收受、索要卷烟工业企业的钱物,不存在营销工作人员收受卷烟工业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其他钱物等情况;39.全面检查工业企业参与召开的各类推介会、恳谈会、联谊会、座谈会及市局(公司)组织人员到工业企业开展学习、考察、座谈交流等活动是否上报省局(公司)批准;不清楚,工作中不涉及该方面内容。

40.不存在其它损害国家、企业、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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