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合集下载

国家的社保法律规定(3篇)

国家的社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为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公平合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互助共济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全体参保人共同缴纳,用于保障全体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三)权责一致原则: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和运营,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十二条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是美国传统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项法令,由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于1935年秋季签署生效,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险法(罗斯福提出的五项社会保险权利),公共委员会法,试点法和联邦就业增长计划四大条款,是实行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20世纪美国最重要的社会机构体系之一。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在于对美国的工薪阶层,即以劳动为主的中产阶级及其家庭进行有力的经济社会兜底保障,以消除社会条件差异,把社会安全体系推向中产阶层,保障他们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缓解老年人,患有特殊病症者,穷困家庭以及少数群体的财务危机;以单位和个人的双重形式,为所有公民提供永久的社会保险网,预防财务灾难。

自签署生效以来,罗斯福社会保障法改变了美国社会经济格局,增加了人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共同感,极大地改善了老年人、患有特殊病症者、贫困家庭、少数族裔和社会难民的经济状况,有力地阻止了民众对政府失望以及社会动荡。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有助于改善信贷条件,商业投资增长,出口额迅速增长,同时还保障了失业保险,健康保险,退休金,家庭补助等,以削减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保持和发展了传统的中产阶级精神。

因此,罗斯福社会保障法对于美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出现时美国社会几乎立刻改观,并且继续延续至今。

虽然其中还存在一些未被解决的问题,但总体上,它仍然宣告了美国社会正在走向公平、安定及繁荣的新时代。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一、劳动法知识要点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劳动法的知识要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2. 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益。

5.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二、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社会保障法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社会保障法的知识要点: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团体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和就业援助的制度。

参保人在失业的情况下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的制度。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社会保障法知识点整理

社会保障法知识点整理

社会保障法知识点整理●6.1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内容、特征和原则●概念●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五版)●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六版)●(1)现代社会保障法的实质●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

●(2)社会保障立法独立性要求的依据●①它具有独立的调整对像。

●当今,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同时,随着保障模式和制度在全世界范围的改革,将有更多新的调整对象及法律关系需要被认识。

●②它需要特定的调整原则。

●修订已经形成的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创造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原则。

●③它已经形成专门的内容体系。

●基于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已经形成,21世纪社会保险制度将沿着多支柱的道路发展,内容将更加丰富。

●④它具有跨部门发展的趋势。

●社会保险始终在公法范围内发展,多支柱发展趋势决定它向私法领域延伸,成为跨领域的新兴法律部门。

社会保障法也独立于劳动法。

●特征●(1)社会性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

●在权利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公民的出生到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同身份的人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

●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全社会承担。

●(2)强制性●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制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社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摘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时期。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

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的《社会保险方案草案》,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创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1966年至1978年的停滞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

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1978年至今的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法PPT

社会保障法PPT
贴;
•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3
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共 济,防范风险,令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保障 对象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等情况下, 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9
•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
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 2、社会保险的主体特定,包括劳动者(包
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
业的差别费率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 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1
• 5、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费用: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至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国家基本完成了
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设立了相应的 管理机构,实行了一套完整的以高福利为 主要内涵的社会保障体系
• 近年来,为实施社会保障筹措资金的社会
保障税已成为这些国家仅次于所得税的第 二大税类;而社会保障支出则成为最大的 财政支出项目
6
• 三、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 1、社会保险(略) • 2、社会救济 •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7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是法治社会,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

其中,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是两个和劳动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两者都对保护弱势群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互相联系又有所区别。

那么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两者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一、学界关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关系的争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

但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社会保障法的范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

但由于两个部门法在发展上的某种联系和延续性,使得学界对它们之间的认识模糊不清。

有人认为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有人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还有人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因而造成了一些实际的社会问题难以解决,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 、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救助的政策与措施

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救助的政策与措施

住房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
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 人员。
救助内容
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 实施。
救助程序
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就业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 的成员。
04
社会保障法的具体政策与措施
社会保险政策与措施
养老保险
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建立养老保险 基金,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
01
02
医疗保险
设立医疗保险制度,通过个人和单位 缴费筹集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 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
03
失业保险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 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03
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救助的影响
提供法律依据
规范救助程序
社会保障法为社会救助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 审核、批准和发放等程序,确保社会 救助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确定救助对象和范围
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对象和 范围,明确了哪些人群可以享受社会 救助以及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作用
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 持社会公平、促进国民福利。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结构
社会保障法体系
由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单行法 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社 会保障规范、社会保障国际条约或国 际惯例等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社会保障的特征(2-3)•根本目的: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对象:该社会全体社会成员•手段: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和实施•最终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的内容(4-5)•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法概念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性特征:对公民的生存权进行强制性保护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对象--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根据社会保障法规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广泛的社会性。

权利与义务涉及广泛的社会成员。

•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统一•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通之处: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论述题:简述社会保障立法中的生存权保障理念、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平等思想。

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资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定义所包含的内容:▪对象范围:在职劳动者▪内容范围: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待遇支付的依据: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

▪标准:具有补偿和物质帮助性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性质: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劳动者及其单位强制参加。

社会保险的特征1、社会性:不同层次、行业、所有制形式、身份的劳动者目的的社会性;组织管理的社会性。

2、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3、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此外,有学者还提到如下特征▪基本保障性:保基本生活。

▪主体特定性: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职工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国家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一般不许投保人和被保人自由选择。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

▪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障项目;而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属于转移支付类项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共同之处:▪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都具有应用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集中众多数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抵御风险的功能。

区别:▪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对象不同;▪实施原则不同;▪受益人不同。

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立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定保障目标:养老金支付。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失业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的基本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或招聘会免收费用等。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单方面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工伤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待遇:工伤期间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康复保障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项目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都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目的,具有补偿性。

▪区别:工伤保险在补偿之外还有赔偿性待遇标准高;费用负担由单位单方面负责;“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单方面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生育保险基金,用来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定保障待遇:分娩前后假期不能参加劳动时的物资与休息保障医疗条件和费用产假工资及其产假生活费等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给予医疗照顾和经济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定保障待遇:一定的医疗条件与医疗照顾医疗费用援助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比例▪总体上劳动者≥政府的负担比例▪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的负担比例▪政府负担最后的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法》社会必需:▪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么多内容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以法律来明确规范。

”养老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保障程度▪保障对象:一般意义而言,是全体劳动者,即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他们年老时的生活帮助和补偿。

▪但是,受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一是存在渐次发展;二是城乡有别。

确定养老保险范围的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普遍保护和选择性保护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什么是养老保险立法养老保险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

养老保险立法定义包含的内容:59-60▪主体: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地方权力机关、经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

▪立法程序:必须符合立法权限规定并遵循。

▪立法依据:是立法机关的能动活动。

即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劳动力资源情况、养老保险原来、国外经验等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的养老保险立法▪从保障对象上看,分为企业保险和国家财政保障。

农民无保障。

▪在实行养老社会保险改革以前,原有养老保险可以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

▪农民被排除在外。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由国家财政负担。

▪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改变。

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结合。

筹资: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费用。

基金使用:逐步过渡到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城乡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

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适用范围:所有性质企业和所有企业职工▪保险体系:单一--多层次▪筹资:政府埋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金管理: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管理: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养老保险基金概念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多方筹集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之后提供给劳动者,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资金集合。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费用筹集模式: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用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最为科学。

费用筹集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费用筹集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出资,并以企业和个人为主的原则。

给付条件包括:▪劳动风险:养老保险的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工龄条件: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养老保险金发放▪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构成、人员变化、缴费情况汇总表》,专人负责缴费情况记载。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单位、职工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缴费基数,直至职工退休为止。

▪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两种养老金支付方式▪给付确定型:按照退休时薪酬的一定比例支付养老金;特点是雇主责任,往往是与现收现付模式配套;可携带性差,不利于流动;▪缴纳确定型: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养老金;特点是雇员责任;可携带有利于流动;有投资回报;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立法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特征三、补充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五、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小结:▪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突破和进展:▪1993年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1999年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正在向适应多种所有制结构和多种就业方式转变;▪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新格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突破。

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机构发放,2003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失业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的对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所有企业的所有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非自愿失业•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缴费年限和期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