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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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15]32号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规范我市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经旗区级以上的国土部门统一审批。各级国土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或征用林地、草原、水面和滩涂时,须先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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