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权及其保护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民事诉讼法与当事人权益保护作为一项关键性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司法程序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内涵、现实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首先,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当事人权益包括诉权、辩护权、证明权、财产安全权、声誉权等多方面内容。
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辩护权则是确保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辩护人并进行自由、平等的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证明权则使当事人可以自由收集证据、主张自己的事实和法律观点。
此外,财产安全权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会因巨额财产损失而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声誉权则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个人尊严。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是权益保护与程序效率之间的矛盾。
快速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共同期待,但有时由于审判程序的繁琐和延长等原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
此外,某些特定案件类型(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的审理速度更是受到一定制约,需要通过改革完善诉讼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其次是当事人权益保护与专业性问题的关系。
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下,普通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和适应法律程序,尤其是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
因此,提供一种更加专业化、简化的审判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要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资源平衡,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另外,司法公正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要素。
在实践中,司法腐败、人情案件等不公正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公平评判。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可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并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此外,也需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在改进方向上,可以加强诉讼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度。
通过缩短诉讼周期、加快审判进程、提供更多的透明度,当事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得到保护。
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
3、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5、公开审判制度:亦称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8、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9、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的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的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及于全体的诉讼,叫做代表人诉讼。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0、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11、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1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
13、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14、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民事诉权释论

民事诉权释论【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诉权释论,包括民事诉权的概念、法律基础、主体、客体和保护方式。
民事诉权释论是对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解释,它是民事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
民事诉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民事诉权的客体是指诉讼权利的对象,涉及合同、侵权、所有权等民事关系。
而民事诉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通过对民事诉权释论的详细解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事诉权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诉权释论、引言、正文、民事诉权、法律基础、主体、客体、保护方式、结论1. 引言1.1 引言民事诉权释论是指对民事诉权进行系统、深入的解释和论证,是我国民事诉权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民事诉权的法律基础、主体、客体以及保护方式等方面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事诉权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稳定。
民事诉权释论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权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当今法治社会,民事诉权释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不断推动我国民事诉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在本文中,我们将围绕什么是民事诉权释论、民事诉权的法律基础、民事诉权的主体、民事诉权的客体以及民事诉权的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加深对民事诉权释论的理解。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和运用民事诉权规定,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推动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2. 正文2.1 什么是民事诉权释论民事诉权释论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的理论体系。
在民事诉权释论中,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分析,对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体、诉讼客体、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界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近代资产阶级对诉权理论作深入研究并有较大贡献的是德国。
德国在十九世纪曾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诉权学说:一是“私法”诉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二是抽象诉权说(也称“公法”诉权说),三是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实质的诉权说、具体的公权说)。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一、民事诉权概念的研究诉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代,通常认为,诉权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诉的制度,因此罗马法又被称作诉权法。
从罗马人的诉讼观点看,罗马的权利体系是一种诉权体系。
由于当时实体法和诉讼法处于合体状态,实体权利和诉权也未分化,“诉实际上包含着现代法理上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和诉讼法上诉权的双重性质”[1]。
由此可见,罗马法中的诉其实是与具体的实体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不存在没有诉权的实体权利,也不存在脱离实体权利的诉权,诉权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结合体。
国内学者对于何为民事诉权也是各有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恩师对于民事诉权下的定义较为科学,所谓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
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
[2]此观点逻辑严密,定义科学,对于我们学习民事诉讼相关理论有重大的帮助作用。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二、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笔者认为如果如果要想论述民事诉权理论,我们必须要阐释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对于二者的研究对与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民事诉权有很大的帮助,顾特将二者做如下阐述。
何为诉权消耗,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只要对某一纠纷做出了判决,那么既判力就已经产生,所以此时当事人的诉权就消耗完毕。
有些人会认为既然诉权已经消耗完毕那么上诉权有事何种性质呢,其实上诉权质只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形成权,叫做程序诉权。
因为上诉阻断了既判力的确定,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有三种做法,具体见民诉法151条,其中之一就是驳回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时当事人有获得的诉权,此理论叫诉权重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
【摘要】民事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其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想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对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相关理论有深刻透彻的理解与掌握。
本文主要从民事诉权概念的研究、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理论、民事诉权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之不足及对于完善诉权保护的建议等
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民事诉权;诉权保护;法律救济
一、民事诉权概念的研究
诉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代,通常认为,诉权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诉的制度,因此罗马法又被称作诉权法。
从罗马人的诉讼观点看,罗马的权利体系是一种诉权体系。
由于当时实体法和诉讼法处于合体状态,实体权利和诉权也未分化,“诉实际上包含着现代法理上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和诉讼法上诉权的双重性质”[1]。
由此可见,罗马法中的诉其实是与具体的实体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不存在没有诉权的实体权利,也不存在脱离实体权利的诉权,诉权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结合体。
国内学者对于何为民事诉权也是各有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恩师对于民事诉权下的定义较为科学,所谓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
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
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
[2]此观点逻辑严密,定义科学,对于我们学习民事诉讼相关理论有重大的帮助作用。
二、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
笔者认为如果如果要想论述民事诉权理论,我们必须要阐释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对于二者的研究对与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民事诉权有很大的帮助,顾特将二者做如下阐述。
何为诉权消耗,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只要对某一纠纷做出了判决,那么既判力就已经产生,所以此时当事人的诉权就消耗完毕。
有些人会认为既然诉权已经消耗完毕那么上诉权有事何种性质呢,其实上诉权质只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形成权,叫做程序诉权。
因为上诉阻断了既判力的确定,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有三种做法,具体见民诉法151条,其中之一就是驳回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时当事人有获得的诉权,此理论叫诉权重置。
诉权重置,[3]具体来说诉权重置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救济、保护的请求,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之后,当事人的诉权因案件诉讼系属而消耗,到诉讼终了法院对该
案件作出生效裁判时,即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产生既判力之时,当事人的诉权宣告消耗殆尽。
”然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理,即排斥重诉。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生效裁判即产生既判力,不允许随意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要赋予当事人以特殊的救济程序,在我国这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程序改变与撤销原生效判决,消除其原本享有的既判力。
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多样,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要真正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之诉,其首要的前提即要求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享有诉权,即我们这里所说的诉权重置。
三、民事诉权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之不足
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只能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极不发达。
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无由发生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时始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现在,以民事实体法为根据的诉权理论虽亦十分重视借鉴和研究,但是由于发展时间和基础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度是不够的,认识是不够清晰和完整的。
现实中,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司法工作者对诉权缺乏足够的认识;当事人不积极主动地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是
诉讼中当事人滥用起诉反诉权的现象较多,而法律有没有有效地限制条件;或者是司法者也未有效地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这些都直接影响诉权在实践中的实现程度。
四、对于完善诉权保护的建议
基于以上,我们当下的法律工作者必须要认真研究诉权理论,那么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国民对诉权的观念认识。
我国在漫长的封建历史上,人从来不是真正的人,他们是受驱使的奴隶。
近年来由于国家重视法制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在法律生活中除大量的财产权诉讼外,如为抗议商店的无端盘查、搜身而走上法庭等人格权的诉讼也频繁地出现,引起热烈讨论。
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必须去争取去主张,它标志着民族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已经苏醒,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负责。
因此我们赢继续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使人民能够真正将法律作为自己最总要的武器来捍卫保护自己的权利。
[4]
2、司法实践中的诉权保护。
当事人行使诉权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来自于司法实践。
法律抽象的条款转变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困难,会出现人为地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起诉和反诉。
究其原因有二:其一为法官片面理解诉权的概念和含义,认
为诉权为国家赋予,把国家权力无限夸大,加大了国家意志对诉权的支配作用,而不顾及诉权产生的真正根源。
其二、因执法者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不高,恶意设置障碍。
他们不肯依据法律,而走上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道路。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方面: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建立一套严格的任职资格规定;二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凡是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都要通过监督制约机制及早发现,加以制止直至让他们淘汰出局。
3、确立统一的、先松后严的司法原则。
如果允许人为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起诉、反诉,那么无疑就将无形中剥夺大部分公民的诉权,这也严重违背了立法的根本宗旨。
所以应该在公民行使诉权时,放宽限制,而在其行使诉讼权利时严格把关,重视证据。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诉权,一方面又有利于防止滥用诉权的现象发生。
我个人主张以以下原则为限法院即可受案:其一,是否涉及权益保护的原则;其二,是否为平等主体的原则;其三,司法终局保护的原则。
只要符合以上三原则就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案。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启动与延续诉讼的基石是一项基本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对诉权高度重视和进行特殊保护。
本文仅对诉权理论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若要充分的了解和真正的掌握这个庞大的理
论,我们还要不断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与总结。
【参考文献】
[1](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李龙.民事诉权论纲[j].现代法学,2003,25(2).
[3] 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