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多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较大,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1.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
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22〕44号杭财基〔2022〕211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我市建设工程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工程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调价范围、品种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调价范围和品种按以下情形考虑: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某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上。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某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上。
二、调价方式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和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格:1、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上的,则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承担的补差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某材料有量+相应规费和税金]-工程造价某(±3%),材料上涨时“±3%”取正号,下跌时“±3%”取负号。
2、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但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内(含3%)的,不计材料补差。
三、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根据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按上述补差差价公式计算,具体实施时间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四、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关于杭州市人工、材料调差的2021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1〕44号和杭财基〔2021〕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21〕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近年来,我省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引发合同履约困难,结算纠纷频繁。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建筑材料价格风险。
在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
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二、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
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要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
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风险幅度。
三、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
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参照国家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渝建管〔202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 307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发承包双方主体责任发承包双方作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责任人,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责任意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订立中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间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期及合同履行的影响,制定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原则、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法,防范工程计价纠纷和合同履行风险。
发包人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积极防范和化解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共同分担材料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明确价格风险幅度范围。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幅度在±5%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无锡市建设局文件湘监监[2022]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指引公告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建〔2022〕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相关操作方法。
请一起实施。
1、对于施工合同中价格可调整的项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的差异调整方法,应根据成本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
主要材料的差额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投标时)指导价计算,成本管理部门未下达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建设期加权平均市场价格减去基准期市场价格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在5%以内,承包商应承担或受益于差价。
当增加或减少超过10%(或5%)时,业主应承担或受益于超出部分的差价。
主要建筑材料的价差按“无”计算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差异调整计算公式:材料价差=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1]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括: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块、水泥、砂、砾石、电缆桥架等10%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5%三、近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
为了满足建筑市场各方的需求,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和工程结算,在2022年度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价格高、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几种常用材料的信息导引价格;供建筑市场各方参考。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高质量有序推进。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入《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类别、范围、风险的幅度以及价格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协商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的合同条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协商调整:(-)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 .人工费价差调整包括综合工日和机械台班人工。
2 .可调整价差材料通常为工程的主要材料,系指签订合同时或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及以上的各类材料。
种类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及水泥制品、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碎石、砂、石材、块料面层、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管材、生石灰、苗木、花卉等。
(二)风险幅度合同中未明确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的,合同价中包含的人工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O;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5%o当人工、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济建标字〔2008〕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2008-10-8 9:20: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8〕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来源: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作者:王玉利时间:2010—4—20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王玉利【摘要】2003年以来国内的建材价格经历了几次异常波动,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使建筑企业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争议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研究,旨在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合同价格的调整而造成的争端和损失,为合同双方创造公平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建材价格;施工合同;法律依据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近几年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国内的建材价格在2003年以来的几年的时间里经历的几次异常波动。
尤其是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上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
同时,其主要建筑材料和人工、机械台班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
建材价格的异常波动,超出了社会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正常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合同价款变更的有关争议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工程采用的都是低价中标法,且预付款没有保障,因此,建材涨价后使得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严重亏损,承包商不愿购买高价建材,以观望的态度等待价格回落.面对价格异常波动,工程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各持一词,在工程价款调与不调、调多调少,订立合同补充协议等方面争议颇多。
围绕目前业内普遍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建筑行业人士和法律业内人士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非常专业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
1.对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问题的共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观点之一,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这一轮价格异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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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
关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21〕53号
市建设局和省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承包商和业主应增强风险意识,并根据《福建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价格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22]157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包干范围,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21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如果施工合同价格有风险包干系数,价格上涨,且价差高于计算的风险包干金额,价差的较高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价格下降,且差价低于计算出的风险总额,业主将受益于较低的差价。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办理材料数量和价格的确认手续,以弥补差额,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固定价格合同的,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格计算。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低成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的监测,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我厅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