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原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保险法第89条)

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保险法第89条)/⽼魏带你读保险法 /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保险法第89条】导语⼩编最近遇到了不少客户质疑保险公司有国家托底⼀说,今天我们⽤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管理办法给⼤家做个释义,明确告诉⼤家“保险公司是会破产被清算”的。
问题1: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清算?问题2: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后,如何进⾏清算?什么是⼈寿保险合同?问题3:转让后的⼈寿保险合同如何处理?问题4:⾮⼈寿险,例如重疾,没有被转让,怎么办?总结,保险公司会破产,保单会有风险被终⽌或利益收到影响,慎选⼩公司新公司。
问题1: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清算?答:保险公司会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清算组进⾏清算(参照保险法第⼋⼗九条)问题2: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后,如何进⾏清算?什么是⼈寿保险合同?答: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参照保险法第九⼗⼆条)寿险按照产品责任分为以下三种1. ⼈寿险:寿险,年⾦2. 意外险:意外险3. 健康险:重疾,医疗敲⿊板划重点1. 保险法第九⼗⼆条针对的是⼈寿险,并⾮意外险与健康险,此处重疾,医疗和意外并不在强制转让范围内。
2. 分红型寿险和年⾦险包括的原公司分红,也就没有了。
3. 短期险,⼀年⼀缴费。
并没有明确说明责任转让或是否到期终⽌,所以对我们最重要的医疗险⼀定是选长期稳健的公司。
问题3:转让后的⼈寿保险合同如何处理?答:不是全额利益转让。
1. 保障基⾦保单持有⼈为个⼈的,救助⾦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2. 保单持有⼈为机构的,救助⾦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参照《保险保障基⾦管理办法》第⼆⼗⼀条)敲⿊板划重点1. 保单利益是什么?现⾦价值or保额?此处没有明确说明,两者有天壤之别。
2. 最⾼90%,最低意味着0%问题4:⾮⼈寿险,例如重疾,没有被转让,怎么办?答:合同终结,类似退保的概念。
人寿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高端客户保险需求

周勇(化名)是一位房地产商,他开发旳楼盘虽然曾经历过楼市低迷,但因为拿地成本低,熬过寒冬后,周勇终于在楼市旳黄金季节翻身。不但早前旳积压楼盘销售一空,后来新建旳楼盘也赚得盆满钵溢。但是他旳心中却一直有一种心结。经历过“冬天”旳周勇深知“寒冷”旳无情。一直以来,企业就是周勇旳全部:“要是我倒了、企业倒了,什么都会倒,甚至家!”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旳保 险企业,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消外,不得解散。《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旳保险公 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旳,其持有旳人寿保险 协议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旳保险企业;不能同其他保险企业达成转让协议旳,由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旳保险公 司接受转让。
几番唇枪舌剑下来,王太太自感无法变化老公性情,于是干脆暗渡陈仓,求援保险。她拿着保险企业旳综合理财计划,向老公要求购置儿子旳“成长基金”。一份年缴60万元、缴费23年旳少儿险大单让王先生“出血”不少,却让王太太吃下定心丸,“男人闲钱太多总想花掉”。王太太总结,保险是个明正言顺掏男人钱旳“好东西”。
案例4:真正旳富豪带给他们旳启示
高端客户保险认知旳特点
高端客户保险需求分析
能够利用旳法律法规
C
ONTENTS
目录
1
2
3
4
场景设计、案例阐明
5
配套服务措施
市场风险(投资 败北、资金链等)
经营风险(破产、欺诈、债务等)
政策风险(国家政策、税率改革等)
法律风险(婚姻、担保、遗产等)
自然风险(意外、疾病、残疾等)
风险
高端客户保险认知旳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旳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旳,为夫妻一方旳财产:(一)一方旳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旳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旳财产(四)一方专用旳生活用具(五)其他应该归一方旳财产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原文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原文
(原创版)
目录
一、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概述
二、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三、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适用情况
四、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正文
一、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概述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散和清算的一条法律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同时,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
其中,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事由,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终止公司法人地位。
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适用情况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适用于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的情况。
具体包括:
1.保险公司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009版《新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 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 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 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 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四)清偿公司债务。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
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 款;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Βιβλιοθήκη 。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
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
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
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
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 旧法: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增】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 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 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 年的;
【新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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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原文
(最新版)
目录
一、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概述
二、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三、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适用情况
四、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正文
一、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概述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这条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散,如分立、合并等。
同时,规定了解散后的保险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在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才能解散。
三、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适用情况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适用于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四、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
当保险公司解散时,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合理分配和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