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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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有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如何正确看待和理解生育权,是我们进行计划生育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

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因此,多年来,有一种观点主张,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这一理论最早见于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声明“每对夫妻都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间隔的基本人权以及在这方面获得教育和信息的权利”。

1974年联合国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段(F)所述,“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新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到他们本人及他们未来的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

”首次明确提出夫妇在行使生育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对子女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XX县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结构得到了优化 ,同时提高了出生人口素质,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 生育水平变化情况
降低生育率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XX县的生育率从原来的2. 5下降到1. 8, 并且在之后多年里保持稳定。
年轻人晚婚晚育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XX县的年轻人 晚婚晚育趋势明显,平均初婚年龄从原来的23岁提高到26岁 。
03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责任与义务
公民的计划生育责任与义务
生育登记
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后30日内办理《 生育服务证》,生育后60日内办理《生育登记证明》。
优生优育咨询
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优生优育咨询,并按照规定 接受相关检查。
节育措施
公民应当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及时进行节育手术。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行政监督
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下 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举报、控告和申诉。
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对违反计划生育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报道和评 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2 社会经济影响
提高女性地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女性更加注重自身发展,提高了女性地位。
促进城镇化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推动了城镇化进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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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具有约束力,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特殊人群适用
针对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军人家属等特殊人群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了特殊的生育政策,以 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爱和尊重。

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有哪些规定

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有哪些规定

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有哪些规定?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男女双方虽为共同的、缺一不可的生育主体,但是,鉴于女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贡献,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应向女性倾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等有以下3款规定:
(1)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调节的具体规定,即鼓励公民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关生育节制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法律规定妇女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间在生育或不生育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优先考虑和尊重女方的意见。

(2)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应当指出的是,实行计划生育应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人工中止妊娠只是必要的补救措施。

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是保障妇女生育权的必然要求。

(3)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这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补充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办法,详见我国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

生育权

生育权

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的性质: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人格权 1.不婚者选择不生育 不婚者选择不生育 2. 夫妻一方也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 3.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 年 世界人口行动计划》 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 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 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4.生殖技术的发展 生殖技术的发展
既然生育是婚姻的组成部分,“不生育权”又是平等的,故而大多数婚姻中不 应当泛泛提出“生育权”这种概念。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契约的时候,就应该 对生育达成必要共识。既然对生育的合意与否很大程度决定双方的婚姻成功与 否。那么就应该认为这种合意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行为,同时要允许人们以 法律的形式将其责任与义务明确。而日后对此合意的违反,应按照约定进行处 理。 萧山例子
生育权的性质
传统观点认为: 传统观点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 1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 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 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2生育权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特定的人 生育权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生育权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妻子、 身—妻子、丈夫不可分离,离开任何一方,生育权 妻子 丈夫不可分离,离开任何一方, 就不能存在。同时她是丈夫与妻子的专有权利, 就不能存在。同时她是丈夫与妻子的专有权利,因 育权是属于身份的范畴,是配偶权的一种。 此生 育权是属于身份的范畴,是配偶权的一种。
3.生育权利阶段
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水平的提高必将提高人类自身自由 生育人口太多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导致强制性义务的解除 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防老无需养儿
生育权的限制
生育权不是绝对的,它不仅受个体自身条件的限制,还受本国国情、政策的 限制,它同其他民事权利(如所有权)一样,应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a、数量上的限制,如在我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人口较多的国家实行计划 生育、限制有生理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b、质量上的限制,即为“优生”政策,国家通过婚前检查、禁止或限制一 定人群(如强制传染性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结婚; c、性别选择限制,国家不允许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维护性别比例的平衡; d、生育方式的限制,对借腹生子及克隆人技术限制,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 的形式禁止。(3)内部限制,生育权由夫妻共同享有,行使生育决定权以 对方的同意为前提。在怀孕至生产这一阶段,虽然妻子承担更大的培育责任 并享有更大的支配权,但为确保丈夫对胎儿的期待权不被损害,妻子流产应 以夫妻合意为前提,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上,非正常理由(如医学遗 传学)不能自行堕胎。

法律规定孕妇的权利义务(3篇)

法律规定孕妇的权利义务(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孕妇作为特殊群体,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以下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详细阐述孕妇的权利和义务。

一、孕妇的权利1. 生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孕妇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的时间和方式。

2. 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孕妇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并告知孕妇有关母婴保健的知识。

孕妇有权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胎儿状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决定。

3. 劳动保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妇的劳动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休息时间、工作强度、劳动环境等方面的保护。

4. 生育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

孕妇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

5. 生育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给予生育补助。

孕妇有权申请并享受生育补助。

6. 母婴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包括孕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康复等。

7. 特殊保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劳动。

二、孕妇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孕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生育、非法堕胎。

2. 接受母婴保健服务孕妇应当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母婴保健服务,包括孕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康复等。

3. 配合医疗机构治疗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如需接受治疗,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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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摘要:关于《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夫妻 一、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但与其他人身权不同。一般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由公民个人独立行使,而生育权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复合性,这是由生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生育权上的这种共有性要求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共同协商一致,是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生育决定权。是指生育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间隔的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由于生育权的共有性,要求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公民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生育请求权。是指生育权主体为实现生育权而要求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帮助的权利。如夫妻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时,国家及相关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避孕技术和措施的指导,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服务;对决定生育子女的,提供婚前或孕前的医学检查、孕期的定期检查等。[8] (三)生育方式选择权。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选择生育方式实现生育的权利。自然受孕、自然生产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为人性、最符合伦理道德的生育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育方式上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对于选择人工生育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生育知情权在生育权体系中起着基础和前提性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其他生育权能的行使。它包括夫妻之间,有权了解对方有关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夫妻对特定机构进行的婚前检查、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有权要求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五)生育权的各种限制。因为权利最终表现的是利益性,因此无论是权利本身之间还是此权利与彼权利之间,冲突就变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在此冲突之下,生育权必然成为一种受限制的权利。生育权的行使应有以下限制:1•自然条件的限制。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和民族繁荣等因素的考虑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近亲属和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样道理,生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下一代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对于某些患有严重传染病和遗传性很强的疾病的人也应该限制其不准生育。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还倡导“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社会条件的限制。包括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限制、对子女性别选择的限制和生育方式的限制。由于社会资源匮乏、人口剧增已逐渐成为制约一个国家的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生育子女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绝对人口数量的多寡,因此,限制生育子女的数量已成为必然。在我国胎儿的性别鉴定(B超技术)是违法的,因此限制父母对子女性别的选择权,成为夫妻生育权行使中的又一社会限制。由于生育技术的突飞猛进,试管婴儿、借腹生子、克隆技术应运而生,新的生育技术冲击原有生育模式,夫妻生育的方式走向多元化。这一切更需要符合整个人类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和法律的约束。 二、侵犯生育权的法律责任 在规定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时,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强调生育权的平等性。一方面由于妻子在生育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因此常常容易产生一种只有女性才有生育权的误解,而忽略了丈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将妇女当作生育工具的愚昧认识,不顾妇女的意愿,强行使妇女怀孕妊娠,也侵害了妇女的生育权。[10]尽管我们强调生育权的平等性,但是在平等的协商之下,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我们认为既无法通过人身强制予以实现,否则有违法律对人身自由保护的基本规定,也不能以生育权受损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在两个平等的生育权产生权利冲突的时候无法进行利益衡量优先保护一方的生育权而忽略另一方的生育权。但鉴于生育作为婚姻家庭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夫妻就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婚姻关系是难以维持下去,一方可以要求离婚。[11]实践当中对生育权争论最多的是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即丈夫和妻子对于生育子女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当如何处理。具体表现有: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另一方不同意生育;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用意擅自终止妊娠。发生了上述冲突如何处理,如果一方没有征求他方意见私自堕胎,是否构成侵犯对方生育权?首先应当肯定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并且双方的权利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决定的。平等原则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生育权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之一,也应当受此原则约束。生育行为的实现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力,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完成,因此有关生育问题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生育权,在采取一定措施或为一定行为之前应征求对方的意见。但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却并不意味着双方的权利完全等同,平等是抽象意义的。由于子女的生育最终要通过女性的生产完成,所以女性在生育问题上有着特殊的利益,所以需要某些特殊的保护。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既然要利用女。 方的身体,就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种权利相权衡,后者获得法律保护的迫切性更强。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生育现在是、将来也是妇女本人控制。生育自治权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已成为目前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在现实中就出现一些女方怀孕后擅自堕胎而男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好审判,因为男人行使生育权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导致婚内强奸。即使在作出支持请求的判决之后,法院也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12]91夫妻间生育权的行使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一定要诉诸于法律,也只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因为法律只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生育权,在这里适用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合适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男性的个人生育权本来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生育权;而且法律同时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权实质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法律通过强制措施使男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障,对女性的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是否是一个剥夺,仍值得探讨。所以,在生育权纠纷中,当一方权利不能实现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且实际中,涉及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由此可见,要公平地处理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对生育权的侵犯分为两类———夫妻之间对生育权的侵犯;另一类是第三人对生育权的侵犯。 (一)夫妻间对生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生育权是夫妻共同的权利,需要双方共同行使。婚姻虽具有人类自身繁衍的职能,但是否实现还需以夫妻的意愿为转移。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谁也不得强迫另一方。构成夫妻间对生育权的侵犯必须具备:第一,在主观上侵权人具有故意性;第二,侵权主体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具有夫妻关系;第三,有侵权行为发生;第四,损害事实的存在。典型形式有: 1•拒绝生育(如丈夫不愿生育,妻子背着丈夫偷偷怀孕;或者是妻子不愿生育,背着丈夫偷偷人工流产);2•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姘居私生侵害另一方的生育权; 3•人工生育可能引起的夫妻生育权侵害。就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其救济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13]1•对生育权的享有重新达成协议。生育权的受侵害方如果能与侵害方就生育权的享有重新达成协议,从而重新获得生育权和生育机会,这也是侵权者弥补过错的一种方法。2•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确已无法弥合的,或者一方因为生育权的享有达不成协议可能终身不能生育的,应当准其离婚。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身权,当其他权利与之发生绝对的冲突时,应当给权利人适当的救济方法。但是,如果因女方身体客观上不适于生育,而事先双方又没有对此情况进行约定,男方一味诉求保护其生育权的,即在男方生育权与女方身体健康权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首先保护女方的身体健康权,如果男方要求离婚的,应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的其他情形来进行衡量,这是我国立法突出对妇女基本人身权权益保护的必然反映。3•损害赔偿。对于配偶间的侵害行为,当双方不能为生育权的享有达成协议,一方有过错,准予离婚后,受害方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救济方法。 (二)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对于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通奸姘居私生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还要受夫妻同居义务的制约。对于过错方和与之相奸的第三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破坏婚姻的刑事责任。无过错方可据法律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受骗抚养他人的子女或因此错过生育能力期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2•拒绝生育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同等生育权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直接的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对于拒绝履行同居义务构成故意非法侵害生育权的侵权行为,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的,即使双方离婚,对有遗弃行为同时拒绝生育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应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拒绝承担有关费用及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被欺诈抚养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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