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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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陕西聚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马旭昌

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96号(碑林区法院北侧)尊域大厦2号楼12层1201室

经营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96号(碑林区法院北侧)尊域大厦2号楼12层1201室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陕西聚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从事的工作,工作地点为西安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

岗位、工作地点作变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相

应职务的,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据此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甲方考核标准的,视为乙方不胜任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据此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乙方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标准工时/非标准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上班时间具不同岗位不同安排。

第八条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假期的休息权,甲方按国家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整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后到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如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或担任职

务发生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上述工资为税前工资。

第十条乙方工作期间任职不同岗位、职务享受不同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乙方工作岗位、职务及乙方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向乙方支付基本工资以外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晋级提薪的机会,乙方若怠职、渎职,甲方将降其薪资或职务。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请假参照《聚鑫昌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乙方因个人私事请事假期间,甲方不计发事假期间工资。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

劳动工具。

第十七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八、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入职前甲方已经实施的规章制度,在乙方入职后对乙方具有法定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任务;

爱护用工单位的财产,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

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依

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乙方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离

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不良记录等)与

事实不符的,视为乙方欺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方式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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