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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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

【摘要】: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这并不只是马歇尔大法官天才政治手笔的结晶,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权力失衡的历史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特质都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得以建立、发展的内在原因。而司法审查权倍受争议的现状更是体现了宪政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多数人民主的矛盾。文章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关键词】:司法审查;三权分立;宪政;民主

违宪审查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初。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在1610年博纳姆案(Bonham’s Case)[1]的判决意见中有过这样一段论述:“……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对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这个在当时的英伦半岛并没有受到多少重视的思想火花却随着英国的清教徒来到了北美大陆的英国殖民地。两个世纪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中,运用高超的政治手腕将违宪审查制度固定下来并牢牢地将权力掌握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手里。时值今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然成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缘何美国会选择司法审查这一模式?相对于其他实行同类制度的国家它又为什么能够显得成绩斐然?本文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一、三权分立——均衡而非分立

首先,三权分立的政府分权体制似乎是不可不谈的一个因素。三权分立的思想始于洛克,完善于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将权力发挥到极致,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在孟德斯鸠的思想理论基础上,1788年,美洲邦联十三州的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3]在各州的原始主权之上建立了属于全民的合众国政府,并在这个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权力的分立确实为民主提供了“辅助性防御”,防止联邦本身成为一个专制政权。但是,“对于一个全民政府来说,‘三权分立’无异于一个人‘精神分裂’,各个机构相互制肘,整个政府濒临瘫痪,在民族危急关头犹豫不决,在和平改革时期一事无成”。[4]在迫使政府有效地控制自己之前,首先必须具备一个能够统治的政府。为此,美国的国父们在联邦宪法中对权力分立的模式进行了精心的设置:国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但决不是仅有的立法机构。总统可以否决他所认为违宪或不明智的国会议案。总统还可以颁布行政法令,只要不和宪法或立法的明文规定冲突,这些行政法规就具备正式法律效力;执法权也不仅限于总统与其下属行政机关。法院有责任审查行政行为,保

证后者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影响公民的自由与财产权利。国会则可以通过立法听证来保证法律规定得到行政机构的执行。如果总统违反了法律,国会还可通过众议院提议、参议院审查来弹劾总统;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产生。只要法官行为良好,就不能受到罢免或降级,除非发生明显的不轨行为,才可能受到权力机关的弹劾。

制度设计上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创造的政体并非严格按照字面意义上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更精确地说,它是“分享权力的分立机构(Separate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s)”。[5]制宪者们并不期待将政府有效运作建立在三权的严格分立之上,他们更加认同三权的均衡与制约才是联邦政府统治的能力所在。然而美国的宪政实践却证明三权不可能自然地达到均衡鼎立的态势,历史上,权力始终在立法、行政两个分支间流动。司法不但处于非主导的地位,甚至一度无法抗衡另外两支的扩张。这也为十九世纪初联邦最高法院的“夺权”埋下了伏笔。

二、流动的权力——失衡与重塑

权力的划分总是比整合来得容易。联邦政权建立的初期,人人都严格地遵守着分权的宪法原则,“为了保证三项权力的真正独立,避免不同机构的过多相遇,白宫与国会山相隔甚远,中间只由一条宾夕法尼亚大道相连”[6]但实践证明,美国宪法规定的政权本身是无法运行的,权力机构之间的缺乏合作造就了一个无法统治的政府;十九世纪早期,大众政党的发展为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提供了统一的领导力量,形成了一个以国会为中心的联邦政府;然而近一个世纪后,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影响下,当时的进步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地方政党组织和大众政治参与,美国的政党组织未老先衰。同时,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发展与二十世纪初经济大萧条产生的对政府调控与干预经济的强烈需求,最终使联邦政府的功能借由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得到了极大地扩充,并在政府内部导致权力从国会到总统与行政机构的转移;二战结束后至今,政党的力量进一步衰弱,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开始脱离政党之外独立竞选。政党对政府影响的日渐甚微致使总统与国会分属两党控制局面的出现,从而增加了政府内部合作的困难,所谓的“机构争斗”日益频繁。就在国会、总统与政党勾心斗角,纠缠不清时,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却只能处于超然的状态。因为司法所要做的与以何种政策引导美利坚合众国向前发展无关,他们的职责是以刚正不阿的姿态,通过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充当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这样的特性注定了它只能做一个看客,而无法以主角的身份登上权力争斗的舞台。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说道:“……司法机构对利剑与钱袋都没有影响;它不能驱使社会力量或财富,也不能主动做出决议。……并且即使对于判决的效力,也必须最终依赖执法机构的一臂之力。……相比而言,司法机构在三个部门中是权力最弱的;它从来不能成功地打击另外两个分支;并且需要所有可能的谨慎,使之能够防护自己不受它们的攻击”。汉密尔顿的说法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三权失衡的状态确实存在。当反对多数人的专制的宪政意义在日后的实践中才渐渐显现出来时,最初政治斗争的影子便“烟消云散”了。三权结构的失衡为宪政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突破口,而马歇尔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抓住了这个机会。

三、联邦法院——独立的精英团队

可以想象,如果马歇尔当年面对的是一个受到国会、总统严格制约的法院,或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司法体系,估计再高明的头脑或再正当的理由也无法让联邦最高法院坐上宪法最终解释者的宝座。美国最高法院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独立性。美国宪法第三章明确将联邦政府权力的分支之一的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联邦法院系统,从而使最高法院的自主决定有了宪法层面的根本保障。不仅如此,它还意味着联邦法院是与国会、总统平等的权力主体,而不当然地受制于任何一方。相对于“立法至上”的国家,这无疑是美国法院能够成为违宪审查主体最大的天赋。而且,联邦法院也是唯一的“非民选机构”,加之司法独立的保障,只要法官们谨慎行事,联邦法院基本可以超脱于选民与利益集团的压力之外。第二,权威性。联邦法院的权威与美国的普通法背景是分不开的。在独立后不久,北美十三州就先后移植了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使得遵循判例的原则在联邦政府成立之前就已存在。这同时也表明在宪法明文将立法权授予国会以前,法官一直是实际上的立法者。因此从经验上讲法官不但不缺乏审查法律的能力,甚至比民意代表们更具有专业上的优势。无怪乎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案的法院意见中自信地写道:“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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