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协会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本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实施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会员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外部监事可以为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具体组成由监事会选举决定。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三)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安排成员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期准备,收集和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一)本协会的财务报告;

(二)本协会历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三)本协会现任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职务情况的评价报告;(四)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长等管理人员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五)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主任委员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对收集的各项书面材料进行讨论和评议,并将书面评议材料报送监事会讨论备案。

第十条监事会收到监督委员会上报的书面评议材料后五日内由监事

长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协会的财务情况,监事会允许监督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协会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委派成员列席理事会等机构工作会议的方式实施监督。列席会议的监督成员有权以监督委员会的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的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监督委员会发现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向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批准以监事会的名义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应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办法。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事项作出是否报告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作出并送达有关机构的监督意见书,受送达人怠于反馈并经三次督促仍无任何反应的,监事会可以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监督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监督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後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监督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监事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