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505
天安人寿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九年。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2)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机会根据公司(9)分红业务经营状况享受红利分配,但红利是 不保证的。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14)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其他: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六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 三条)。
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91210

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1;9.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3保险金申请3.4宣告死亡的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8.合同解除和变更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合同变更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华夏保发[2009] 号文,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铂金樽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提供初中、高中、大学三个阶段的教育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 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大学教育金,或投保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组合,或投保 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组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初 中 教 育 保 险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金
初中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 13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9.5 适用主合同条款
2.1 保险期间
5.2 红利领取方式
10.释义
2.2 投保条件
6.现金价值权益
10.1 保单年度
2.3 基本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0.2 有效身份证件
2.4 保险责任
6.2 减额交清
10.3 周岁
2.5 责任免除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10.4 全残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效力中止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5个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1.4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5 您有减保的权利…………………………………………………………………3.2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3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2.2
保险期间
2.3 2.3.1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 保险金 疾病身故 保险金
2.3.2
2.3.3
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 金
2.4
责任免除
3
天安人寿红天利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8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2.5.1 保单分红 年度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 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 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 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 本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 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 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 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 定有红利分配, 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 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个险产品体系介绍

疾病已被国家列入防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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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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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休息是“过劳死”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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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治费用平均需要8.3万元,并以每年19%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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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究
产品三年规划战略指导思想
快速追随——以产品为主导突出营销节奏,进行 系统化产品运作 与时创新——以健康险为主导的产品优势体系
亚硝酸盐类来自储存时间较长的 肉类,如火腿、香肠、腊肉等
花生、玉米 等变质谷类 以及受污染 的酱油
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2013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型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特征本产品属于万能型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是一种同时兼顾理财和保障双重需求的新型理财保险产品。
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万能保险具有费用透明、结算利率公开、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设有最低保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家庭理财工具。
本产品的主要特征为:(一)三费全免无担忧无初始费、无保单管理费、无风险管理费,设有最低保证利率(自合同生效起前五个保单年度的年保证利率为2.50%)。
(二)低门槛高收益投保门槛低,设有专业投资团队,让您获得高收益。
(三)理财期限灵活180日后退保,无退保手续费;若180日后不退保,您将继续享受高收益。
(四)日计息月结息按日计息,每月公布,复利结算(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时间越长,收益越高。
投保须知(一)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三)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02 光大永明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阅读提示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红利领取方式····································································································· 第十一条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 第十二条如何申领保险金································································································· 第十三条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第二十二条说明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条款编号: CWF2009-01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 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投保条件 (2)1.3.保险期间 (2)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犹豫期 (2)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保险金额 (3)2.2.我们提供的保障 (3)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4.保险金受益人 (4)2.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3.1.保险费的交付 (5)3.2.红利分配 (5)3.3.合同内容的变更 (6)3.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6)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6)4.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的处理 (6)4.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4.3.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4.4.身体检查及鉴定 (7)4.5.争议处理 (7)5.条款的解释 (7)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含)以下,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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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5月)华夏人寿(2009)第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序言1.如无特别约定,本条款中的“您”指投保人,“我公司”和“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条款是您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
您对本条款中不能理解的内容可以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您所询问的问题将给予清楚解答。
在确认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我公司已向您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以及其它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后,您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为了我公司正确评估是否接受您的投保请求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您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如实告知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4.本条款中所用的标题如果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则该标题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您和我公司均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某项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和解释。
目录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3)第一条保险责任 (3)第二条免责条款 (3)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3)第四条保险金额 (4)第五条保险期间 (4)第六条说明义务 (4)第二章您的权利 (4)第七条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4)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第九条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5)第十条获得红利的权利 (7)第三章您的义务 (7)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7)第十二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8)第十三条您应向我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8)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8)第十六条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公司 (8)第四章保险费的交纳 (8)第十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8)第十八条不按时交纳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8)第五章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9)第十九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9)第六章附则 (9)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9)第二十一条投保范围 (9)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10)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终止 (10)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0)第七章释义 (11)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二)本保险合同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二、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载明的全残保险金额;(二)本保险合同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三、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将按您已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条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六、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七、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将退还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九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在十日内(含第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在领取保险金时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其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及其利息,我公司将在支付保险金时先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
第六条说明义务本保险合同订立时,我公司会向您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提醒:您只有对本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才能最好的保护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您可以在签订本保险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或不清楚的事项向销售人员了解清楚。
第二章您的权利第七条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一、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当您要求解除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您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第十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免责条款、合同解除以及如实告知等本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
三、犹豫期内退保如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我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犹豫期以后退保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
我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但对于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且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不接受对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指定。
被保险人或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及受益份额,但须及时书面通知我公司,由我公司记录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把身故保险金给付给我公司最后记录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任何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不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宣告死亡的处理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公司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公司。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三)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保险期满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三)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五、其他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还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
在必要时,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若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申请人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等效证明和资料,以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已放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红利的权利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将于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若我公司确定本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派发红利,红利是非保证的。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一至二项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若您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则本保险合同的红利于每年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按我公司当年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及利息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