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中冶长天烧结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2008·10·21中冶长天烧结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事故经过2008年10月21日,中午11:20分左右,在中冶长天总承包的梅钢公司新1、2#烧结工地梅精矿库厂房钢屋架下弦平衡支撑安装过程中,分包方十九冶的劳务分包队伍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作业人员查小华(男,35岁,辅工)使用双钩安全带的一根勾拉十字钢结构件,另一根挂在厂房的立柱上,违章用安全带当麻绳拉取十字钢结构件过程中,十字钢结构件一端滑落,将查小华从19.5米的高空带落至地面(身上所背另一根安全绳超过承重极限被拉断),同时造成当班作业人员王帅(男,21岁,普工)坠落,幸被安全带挂住,未造成坠落伤害。
事发后查小华被事故单位送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作业人员查小华违章使用安全带,将安全带作为工器具,拉取、调整钢结构件,导致自身被坠落的钢结构带落至地面,死亡。
2、其他原因:(1)总包单位中冶长天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力。
十九冶将该项目分包给了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又安排给了黄俊源具体施工。
该项目于9月28日开始钢结构安装,安装危险性较高,梅钢公司安保部在对该项目检查中发现多种不安全因素,尤以高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带、安全网敷设不规范最为突出,并分别于10月6日、10月14日责成十九冶、监理开出了隐患整改通知单,并2次停工整顿,督促其整改,但施工队伍屡改屡犯,施工队伍疏于安全管理,终致10月21日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
(2)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存在用工随意性,查小华多次被施工方除名,后又多次来到工地要求复工,均被施工队伍留用。
梅钢公司安保部于10月14日在烧结工地检查时,也发现查小华违章作业不戴安全带等几项违章内容,要求施工队伍立即停工整顿,整改通知单中指名清退查小华。
事故当天21日,被清退的查小华又回到工地上,找到带班人员要求干活,带班人员安排他当天从事钢结构安装的高空作业,上班当天即违章作业坠落死亡。
关于吸取宝钢”12.17”铁水包滑落倾翻事故教训 抓好当前安全工作的通知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吸取宝钢”12.17”铁水包滑落倾翻事故教训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单位:2012年12月17日9时10分左右,上海宝钢集团股份公司一炼钢分厂在进行铁水脱硫扒渣作业时,270T铁水包突然发生滑落倾翻事故。
事故造成中冶宝钢技术公司2人死亡,13人受伤。
据初步了解可能是铁水包耳轴断裂或操作失误造成铁水包滑落倾翻。
事故详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岁末年初,各类活动较多,精力易分散,职工思想活跃,易出现麻痹松懈。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地抓好当前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对前期开展的以吊车为重点的设备设施点巡检安全管理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计划。
在落实整改基础上,再次对本单位熔融金属冶炼、运输、浇注、吊运的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排查,认真组织开展好四个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于12月21日分别报股份设备部、集团安环部。
一是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起重设备机械、电气安全防护装置、吊车极限、抱闸、防撞装置的完好情况及熔融金属冶炼、运输沿线是否积水隐患进行排查;二是盛装液体铁水罐、钢水包、渣罐等大型工具的制作、材质、出厂资料、使用周期、报废标准及日常管理与点巡检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三是排查钢绳吊1具、大罐翻罐装置、渣罐、中包包耳、耳轴、板钩横梁、车轮轴承等是否按周期、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四是组织与熔融金属冶炼、运输、浇注、吊运相关的职工学习“12.17”宝钢铁水包倾翻事故案例,排查日常作业过程是否有违规、违制,习惯性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研究制订本单位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控的措施。
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凡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对发现隐患或安全问题未解决、排除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坚决停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检修分公司“3·2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检修分公司“3·2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3月20日,位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原料分厂区域内,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检修分公司在对12号堆取料机斗轮进行修理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二检)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宝钢)下属分公司,2007年4月17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吴蕴智,住所:宝山区宝泉路1号。
(二)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12月31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与中冶宝钢签订了《炼铁厂常规检修协力项目实施管理协议》,协议包含:中冶二检在“炼铁厂原料区域、烧结区域机、电、仪、设备检修”,有效期1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3年3月20日,中冶二检炼铁队顾超班组根据工作安排到宝钢股份炼铁厂原料分厂对12RC 堆取料机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为斗轮油泵更换、斗轮溜槽修理、斗轮轴承检查、钢结构腐蚀整治、斗轮导料板修理、振动给料器螺栓更换。
班组长顾超和汪兴飞负责除第一项的其余项目。
10时许,顾超班组与宝钢股份炼铁厂点检一起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停电、挂牌等工作后,顾超班组按分工进行检修作业。
15时20分左右,汪兴飞站在溜槽侧板上俯身在斗轮内开始修补导料板。
15时40分左右,在一旁的顾超接到电话后有事离开现场,10余分钟后返回,到悬臂过道上用气割枪将钢梁与斗轮螺帽卡碰位置,割出一个切口,使螺帽通过。
马钢4死2伤事故案例分析

马钢4死2伤事故案例分析2月6日上午,安徽马鞍山市马钢炼铁总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4人死亡2人受伤。
据了解,2022年2月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中国五矿所属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马钢环保事业部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作业区(马钢炼铁总厂区域内)D仓本体漏灰,1名设备管理人员带领5名作业人进行抢修作业时,灰斗本体突然开裂,大量脱硫灰冒出,作业人员从四楼平台被冲击到二楼平台,4人送医院抢救,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目前生命体征平稳;1人手部轻微灼伤;另1人被掩埋,17时被搜救出,已无生命体征。
据媒体报道,其中一名死者孙某今年57岁,此前在钢铁行业工作,一直从事高温工种,两年前退休。
因家里经济条件窘迫,作为家里顶梁柱的孙某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于两三个月前进入马钢工作。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分析中。
2月7日,马钢股份(3.890, 0.00, 0.00%)发布公告称,经马鞍山市环保局牵头对周边水体及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未发现环境污染情况。
马钢股份表示,将全力配合中冶宝钢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配合安徽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同时,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
据马钢集团官网介绍,马钢前身是成立于1953年的马鞍山铁厂,2019年,马钢集团成为中国宝武控股子公司。
数据统计显示春节假期后是企业复工高峰也是各类生产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一方面生产设备停产后重新启动易发生故障另一方面部分员工节后安全生产意识弱化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节后快速调整状态恢复生产安全工作尤其重要节后企业复工复产该注意什么这些安全提示要记牢特别提醒:企业要求员工进行隐患甚至违法作业,员工有权说“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该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进行打击报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宝武事故快报分析

宝武事故快报分析
1、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孙慧。
2、上海誉民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责人:孙保明。
其中,上海誉民公司湛江分公司是中宝技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
经查明,11月17日上午7时20分左右,宝武水务公司湛江分公司协力员工许某建、黄某林(属上海誉民公司湛江分公司员工)2人进行交接班前巡检,巡检时许某建在前面,黄某林在后面,两人相隔1.5米左右。
7时25分左右,2人行走至2030冷轧废水站的乳化液循环水槽顶部人孔时,许某建脚下玻璃钢格栅板突然断裂,许某建连同断裂的玻璃钢格栅板一并掉入循环槽中。
黄某林走到孔洞旁边没看到许某建,呼叫没有回应。
黄某林立即报告当班班长,组织救援。
7时59分左右,宝武水务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宝技公司第四分公司报告了湛江钢铁消防应急救援中心。
因循环槽液位高达2.9米,温度高达56度,且水面的浮油脂约30公分左右,人掉进去后直接被淹没,为确保安全施救,只能先排空槽内乳化液再救人。
8时37分左右,循环槽乳化液基本排空。
9时15分左右,许某建被打捞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死者许某建,男,26岁,上海誉民公司员工,岗位为操作工,入职仅4个月。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循环槽格栅
板筋条的热固性树脂基体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受不明外力冲击而开裂,仅剩部分玻璃纤维纱骨架连接,承载能力骤降;许某建巡检时脚踩开裂部位,致使筋条的玻璃纤维纱骨架断裂,格栅板整块折断,导致当事人掉入储存较高温度的乳化液和浮油脂的循环槽淹溺死亡。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5-8”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模板参考(页眉可删)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5?8”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5?8”灼烫死亡事故调查组:《关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5?8”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8〕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18年8月13日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5?8”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5月8日18时30分左右,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员工在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炼焦分厂生产作业时,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胥粟东,男,47岁,四川南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5?8”灼烫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二分公司),企业负责人:钟建华,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72幢-2,经营范围:冶金设备、工程机械、机电设备维修、五金交电销售等。
该公司隶属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技术公司)。
按钮误操作习惯违章 机械伤害事故常发生调查报告.docx

2007年8月13日2时30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分公司)条钢厂线材分厂在处理堆钢故障过程中,发生机械伤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9.5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2007年8月13日2时左右,特殊钢分公司条钢厂线材分厂甲班在生产过程中,KOCKS轧机至盘卷区域发生堆钢故障,当班作业长顾xx指挥轧机区域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高xx(男,37岁,KOCKS轧机主操工)等三人在处理完4#剪堆钢后,另二人去盘卷区域继续处理堆钢,高 xx一人至KOCKS轧机检查。
2时30分,第二中心控制室(简称CP2操作室)记录表明KOCKS轧机由远程操作改为就地操作状态。
随后, CP2操作室操作人员吴xx通过监控器发现KOCKS轧机密闭罩己关闭,但信号显示末关闭到位,即通过对讲机呼叫高xx,无应答。
当班作业长顾xx听到呼叫后至KOCKS轧机处查看,发现KOCKS轧机就地操作台的“闭合”操作按钮一直闪烁,“闭合”操作按钮上压嵌有一只螺母,密闭罩已向下关闭,顾xx就打开密闭罩,发现高xx被挤压在密闭罩与轧机之中,马上组织其他员工将高xx拉出。
后将高XX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3时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KOCKS轧机就地操作台“闭合”操作按扭压嵌一只螺母,使按钮处于常闭状态(经测试,在此状态下,密闭罩上升到最高位置延迟2秒左右就自动下降关闭),此时,当班操作人员迸人轧机内检查。
(一) 间接原因I、KOCKS轧机作业人员佳操作时,为贪图方便,习惯性用鸭嘴钳、螺母等物强制压住按钮。
2、条钢厂线材分厂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轧机操作人员习惯性的违章作业行为末及时发现。
(三)主要原因条钢厂线材分厂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轧机操作人员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致使KOCKS轧机就地操作台“闭合”操作按钮压嵌一只螺母,使按钮处于常闭状态。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顾xx,条钢厂线材分厂甲班作业长,对作业人员在操作时,违反《设备停用状态时定位的安全规定》(条钢厂发[2005]27号),习惯性用鸭嘴钳、螺母等物强制压住按钮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5〕1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30日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运抢作业人员在上海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镀锌分厂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上海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日公司)。
法定代表人:樋口真哉。
住所:上海市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纬五路冷轧综合楼。
经营范围:生产冷轧钢板和热镀锌钢板,钢铁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含批发)并提供相关服务。
2.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分公司)。
负责人:钟建华。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72幢-2。
经营范围:冶金设备、工程机械、机电设备维修等。
(二)合同签署情况1.宝日公司(甲方)与二分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常规检修业务外合同》(合同编号:BNA—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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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
查报告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5〕1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30日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9·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运抢作业人员在上海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镀锌分厂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