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8•【文号】交办公路[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提供货物运输开具发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发票备注栏公告2015年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31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粤国税函[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59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
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2005]6号和粤国税函[2005]59号规定进行专用发票换票,新销货发票号码为××××××××”,并加盖征收专用章。
出口企业应凭更正后的《专用缴款书》并附原专用发票复印件和新填开发票的抵扣联一起申报出口退税。
按上述要求手续齐备的,退税部门可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又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由于《专用缴款书》必须录入专用发票的号码,专用发票也要录入《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开具《专用缴款书》和专用发票,待纳税人缴清税款和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再将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财税2016 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3.23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劳司>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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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6-2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财税2019年36号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有朋友问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的资料,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免税起征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资料吧!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上调市国税三分局税源管理三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57号公告,从今年10月1日起,由国税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免税起征点从2万元上调至3万元。
张先生的营业额经国税部门核定为每月2.5万元,按照3%的增值税率,他每年可少缴9000元,这对于销售额并不大的张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据测算,全市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42252户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定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39129户,年核定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达34.44亿元。
按照新的免税政策,他们每年可免缴定额税款1.03亿元。
据悉,为了让企业及时掌握信息,国税部门将公告内容在全市代征点张榜公布,并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和解读新政,让纳税人及时知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1、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1)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2)提供应税服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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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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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标 签】营改增,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对税务总局2013年第76号公告中需要省国税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税控系统的使用按照税务总局2013年第76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使用铁路票据有何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暂延使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三、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
四、普通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
现行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并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
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延用原开票软件,但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
址:)、广东省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系统”可通过纳税人权益网站(网
址:)下载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可通过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办理使用。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