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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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件.doc-同济大学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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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同研〔2012〕50号关于公布《同济大学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医学部、医学院:经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12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将《同济大学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试行)》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同济大学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试行)》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医学学位细则通知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印发- 1 -附件:同济大学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试行)(2012年5月29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次修订,2012年5月29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试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标准(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医德、医风,身体身心健康,热爱临床医学事业。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 2 -床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行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专业外语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的能力。

(六)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

第二条资格认定(一)在职临床医师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后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研(2000)193号(2004年7月修订节选)硕士研究生教育承担着既为社会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又为博士生教育输送合格生源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研究生教育,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硕士生的培养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在强调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习的同时,重视综合素质、创新和创业精神、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的培养,要求做到: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和合作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

3、身体健康。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医学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其中课程学习1~1.5年,论文工作不少于1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特别优秀的硕士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毕业。

但硕士生在校的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三、培养方案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制定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一般每隔三年修订一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论文工作、思想政治和德育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条件要求拟定或修改,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一)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研究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留学院(系、所)存档。

同济大学关于 2011 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 通知

同济大学关于 2011 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 通知

同济大学关于2011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通知为了做好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特拟定本通知。

我校在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医学部、经济与管理学院等五个学院限额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一、资格审查程序(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2.近五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以第一作者署名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

3.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在1/2前)。

(二)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6月份向学院教务人员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士、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本科、硕士研究生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5.近五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被SCI、EI检索论文,提供检索证明;6.已经完成的学位论文初稿或学位论文开题报告;7.《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需粘帖证明材料)。

学院教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校学位办公室。

(三)水平认定学院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学术水平考核认定,并将考核过程及结果填写在申请人资格审查表上。

(四)注册校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校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

二、申请学位程序1.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学习期间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

2.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定稿后,进行评阅和答辩。

3.申请人答辩通过后,可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供学位申请材料。

三、各有关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陈燕,电话:65983922-107土木工程学院:朱玉梅,电话:65980619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全月星,电话:65989879医学院:李萍,电话:65981007经济与管理学院:朱茂然,电话:65980790校学位办公室:李航,电话:6598034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2011年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流程图资格审查阶段学院教务人员的工作职责:1.接受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按照《通知》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收集证明材料(1)至(7)(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不需要)。

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我国公民、境外人士),可依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在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术水平认定、学位审核与授予等程序。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6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本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5.近三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

(五)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

第六条课程学习(一)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

对申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

同济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博连读培养方案

同济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博连读培养方案

同济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博连读培养方案
同济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的硕博连读培养方案如下:
研究生阶段:学制3年,第1学年为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第2-3学年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博士阶段:学制3年,第1年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第2-3年为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硕博连读培养方案的要求:
1. 学业成绩优良,获得一定的课程学分。

2. 硕博连读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可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博士研究生需重新选题开展博士论文工作,且博士论文方向要与硕士论文所涉领域不同。

4. 博士研究生需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获得博士学位。

以上是同济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博连读培养方案的大致内容,具体可咨询同济大学相关部门。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法大发关于印发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法大发关于印发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法大发〔2013〕110号签发人:朱勇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室、所、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9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学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向本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台、港、澳地区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

凡学校已授予过3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已授予过5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该学科、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成绩(符合以下任意一项):1.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

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概述
2.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优势
3.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4.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培养方向和目标
5.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毕业要求和就业前景
正文
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是同济大学为优秀研究生提供的一种特色课程,旨在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学科知识的高层次人才。

该课程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提供了丰富的跨学科资源。

通过与海内外知名高校的合作,该课程为学生提供了广泛而深入的学术资源,使得学生可以在多个领域进行研究和学习,开拓了学生的学术视野。

其次,该课程为学生提供了灵活的培养方案。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研究方向,自由选择课程和导师,使得学生的研究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

再次,该课程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机会。

学生可以在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进行实习和实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申请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条件和流程如下:
1.申请者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经完成硕士课程的学习。

2.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包括个人简历、研究计划、学术成果等材料的申请书。

3.申请者需要通过同济大学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包括英语、专业课等科目。

4.申请者需要参加同济大学的面试,通过面试才能被录取。

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培养方向和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学科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使得学生可以在学术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等领域从事研究和工作。

同济博士双学位课程的毕业要求是学生需要完成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博士论文的答辩。

第1页共1页。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研〔2016〕72 号(2017年6月修订,适用2017级)为加强对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不断完善培养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同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在总结我校多年来培养博士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科学家及行业精英。

具有坚定的理想与信念、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

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国际视野,能熟练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与领导能力。

二、学制及修读年限统一招考博士生、硕博连读生(博士阶段)学制为3年,直接攻博研究生学制为4.5年或5年,最长修读年限为6年。

三、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培养博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其主要内容为: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培养方案应拓展博士生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突出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要求修订,方案中应设置跨院系课程或跨学科门类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学科交叉的培养。

培养方案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博士生在入学后二周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个人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输入到研究生信息系统,在线打印一式三份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其中一份由研究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留院系存档。

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必修环节等阶段的要求和进度制订出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发挥每个博士生的特点和创造性。

2024同等学力申博

2024同等学力申博
2024年同等学力申博是指针对具有同等学力学历的人群开设的
一种申请学士学位的途径。

同等学力是指没有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但具有与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相当的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

申请人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或者评定程序获得同等学力认定,然后
才能申请同等学力申博。

在申请同等学力申博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简历等材料,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或者面试。

申请
人还需要根据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表格、推荐信等文件。

申请人获
得同等学力申博的学位后,可以在相应的领域从事相关工作,或者
继续深造研究生等学位。

同等学力申博是一种为了给那些没有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但
具有相当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的人提供机会的教育政策。

通过这种
途径,这些人可以获得正规的学士学位,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增
加就业竞争力,实现个人发展目标。

总的来说,同等学力申博是一种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教育
水平而设立的教育政策,为那些具有相当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但没有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获得学士学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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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我国公民、境外人士),可依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在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术水平认定、学位审核与授予等程序。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6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本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5.近三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

(五)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

第六条课程学习(一)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

对申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1.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2.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部成绩合格,方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

经我校对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学位办公室通知院系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指导。

(二)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未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我校认定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申请人所有的依据材料无效。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导师必要指导,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先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被送交至少3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同行专家评阅人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

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三)硕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四)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四)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照《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三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三)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6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硕士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5.近五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四)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院系组织5至7位相关学科教授级专家组成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名单须经校学位办审批。

资格审查组以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是否具有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进行判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六)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

(七)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

对申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博士学位论文的申请。

经我校对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学位办公室通知院系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二)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一年内未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经我校认定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申请人所有的依据材料无效。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导师必要指导。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7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其中,校外同行专家2至3人,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工作。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先进行预评审,修改后,必须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45天被送交5至7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

同行专家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位,校内专家至少2位。

评阅人中校内、外至少各有2位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

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三)博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四)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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