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管理暂行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校研[2010]09号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
为了更好地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规范实践环节的安排、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和意义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由学校认可的实践项目,提高实践能力,为学位论文选题和完成创造条件。
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可以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应注重职业精神、沟通技巧、团结协作、管理能力、书面总结等能力的培养。
二、组织管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落实和实施,各学院(系、所)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对专业实践的项目、专业实践的模式、组织、管理和考核等问题作出规定,并有人员负责管理和联络。
实施细则和方案必须在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三、学校认可的专业实践的项目1.学校、学院与相关企业联合建立的研究生科研实习基地的实践工作;2.导师横向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现场实验和实践工作;3.学院(系、所)的大型实验室(含中心)和实践基地工作;4.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自已联系,导师、学院必须认可的实践单位的实践工作。
四、专业实践的模式在学院和导师的统筹安排下,研究生参加上述实践项目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累计实践时间达到半年(应届生不少于一年)的专业实践,以达到专业实践环节的培养目标。
五、过程管理1.研究生开始实践时需填写“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由导师和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2.研究生进入相关企业实习,需与企业签署相关的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安全和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11月22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1年11月25日同济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同济大学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手册
三、学术成果规范
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经答辩委员会 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专利、正式颁布的标准、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其他具有知 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和答辩委员会通 过的学位论文的规范如下,其他学术成果参照此规范执行。
1、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过程应坚持公正、严谨、自律,防止和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 造行为。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 篡改:擅自改变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伪造:捏造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2、引文 学术引文系指引用他人论文、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图表、公式、论述和结论。 学术引文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格遵守国内外公认的学术引文规范, 引文应尊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引用他人学术成果均应详加标注。引用未发表的成果,需经得他人同意。引 文标注应标注在引文处,而非论文的章节名处。对于多次引用均应给出标注。学 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客观、 公允、准确。应该引用第一手资料,避免转引。 3、论文署名 论文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工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够成为论 文的共同作者。 所有署名者应知晓论文研究内容,应同意论文投稿,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 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论文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 同作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时,其他作者的署名及排序必须经过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发表涉及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论文,无论导师是否署名,均应得到导 师同意方可投稿。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研(2000)193号(2004年7月修订节选)硕士研究生教育承担着既为社会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又为博士生教育输送合格生源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研究生教育,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硕士生的培养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在强调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习的同时,重视综合素质、创新和创业精神、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的培养,要求做到: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和合作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
3、身体健康。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医学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其中课程学习1~1.5年,论文工作不少于1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特别优秀的硕士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毕业。
但硕士生在校的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三、培养方案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制定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一般每隔三年修订一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论文工作、思想政治和德育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条件要求拟定或修改,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一)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研究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留学院(系、所)存档。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11月22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研〔2016〕72 号(2017年6月修订,适用2017级)为加强对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不断完善培养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同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在总结我校多年来培养博士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科学家及行业精英。
具有坚定的理想与信念、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
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国际视野,能熟练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与领导能力。
二、学制及修读年限统一招考博士生、硕博连读生(博士阶段)学制为3年,直接攻博研究生学制为4.5年或5年,最长修读年限为6年。
三、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培养博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其主要内容为: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培养方案应拓展博士生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突出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要求修订,方案中应设置跨院系课程或跨学科门类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学科交叉的培养。
培养方案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博士生在入学后二周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个人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输入到研究生信息系统,在线打印一式三份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其中一份由研究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留院系存档。
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必修环节等阶段的要求和进度制订出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发挥每个博士生的特点和创造性。
高等教育-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 具有教师资格。
(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 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
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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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 具有教师资格。
(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 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
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C.申请工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或E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或E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应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金项目。
4.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可由部分讲师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开设过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学术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或主要研究成员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应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的被检索论文,有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经费。
5.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1) 我校聘任期内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2) 符合第2款除第(1)项外的各项基本条件和第3款的岗位任职条件。
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辖学科范围内可制定高于本条例导师岗位任职条件。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审批程序7.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备案。
9.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聘任期一般三年。
10.原则上不聘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对聘任期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本人申请、学科需要,可按程序同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
特殊情况,院系提出学科需要聘任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批。
四、认定调入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规定11.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两院院士。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4) 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12.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两院院士。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4) 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13.认定审核审批程序(1) 认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校人事处会签,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认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校人事处会签,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备案。
五、研究生副导师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规定14.任职条件博士生副导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硕士生副导师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教学工作经验,具备协助指导硕士生的能力。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标准。
15.聘任程序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聘任副导师协助其指导研究生的申请,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副导师可协助指导指定的研究生,实行专生专聘。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规定16.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
研究生院每年公布招生导师名单。
17.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上岗培训后,方可列入当年招生导师名单。
18.下列情况暂停列入招生导师名单:(1)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2次被学校“双盲”抽检评议为异议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后认定需修改,暂停招生1至3年。
(2) 本人或与指导的研究生联署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违规,暂停招生1至3年。
(3) 近三年无研究课题或研究成果,暂停招生直至有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
(4) 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受到投诉、举报、行政处分等,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合指导研究生,暂停或停止招生。
(5) 连续两年及以上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暂停或停止招生。
19.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的年龄限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在此期间,指导教师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新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经费达到一定额度,需要研究生完成的,本人提出申请,须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批表》,并对退休后继续完成研究生指导任务直到该生离校做出书面承诺,经科技处认定项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限额招生。
本条规定不限制指导教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人事部门通知退休的当年起原则上不予招生。
特殊情况由院系提交学科需求专项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人事处会签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招生。
七、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学科的规定20.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在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其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同一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博士研究生。
2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跨学科专业招生时,应满足拟跨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同等条件,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跨学科招生审批表》,并提供本人在拟跨学科专业的科研成果,经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于每年七月份审批。
22.研究生指导教师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的条件和程序(1) 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调整招生学科时,应已在原学科招生三年或以上,并具备拟转入的一级学科领域内的博士生或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同等条件。
(2) 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调整招生学科时,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调整学科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拟转入学科的科研成果,经相关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3)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调整学科时,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调整学科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拟转入学科的科研成果,经相关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审批。
(4) 每年七月份校学位办备案和审批。
八、研究生指导教师离校或任职期的相关规定23.对调离学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如需要保留导师资格并符合本校兼职教授条件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任兼职导师手续。
24.因国家和政府的人事安排调离学校的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会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可保留三年导师资格。
25.调离学校的导师,不属于第23款、第24款规定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好正在指导的在校研究生转导师的工作,经研究生院同意会签后,方可办理人事调离手续。
九、取消导师资格的规定26.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分或学校行政处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取消其导师资格。
十、附则27.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以当期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科研业绩指标等相关规定为依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批通过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和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28.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和管理,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29.本条例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30.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1.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