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姓名:****学号:20086225学院班级:资环学院08级环科一班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中相关知识点及其认识摘要:民事诉讼法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学好民事诉讼法对于大学生将来人生能有一个很好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影片中的知识点、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方式、受理和审判、学习总结……一、开篇通过观看《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视频,我对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二、我学到的东西(影片中的知识点)影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对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学习,我学到了下面这些东西……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阶段一、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二、法官审判员等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三、法官宣布开庭四、合议庭组成:陪审员,审判长,书记员,法庭记录五、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申明代理人权限类型及其内容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决定是否同意和解,进行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权利:举证,辩论,请求有关人员回避,最后陈述关于证据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证据内容,询问原被告是否清楚享有的权利六、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申明有关权利定义出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问题书证:协议书、出资收条。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行力的加强

摘要目前民事诉讼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
因民事执行案件复杂、多样,往往一个民事案件到执行阶段时,是矛盾升级到最激烈的时候,所以每一个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都是不尽相同的。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强了民事诉讼的执行力,也从根本上维护的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力,本文以往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出发,综合分析了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部分的加强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执行力,加强,对策目录引言 (3)一、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3)(一)被执行人难找 (3)(二)被执行财产难寻 (3)(三)协助执行人难求 (3)(四)应执行财产难动 (4)二、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形成的制度原因 (4)(一)原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缺陷 (4)(二)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5)三、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制度的新规定 (5)(一)规范了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二)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立即执行的权力 (6)(三)增加了执行监督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 (6)(四)明确了执行管辖,防止互相执行推诿塞责 (6)四、加强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执行力制度设想 (7)(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7)(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检察监督的制度 (7)参考文献 (10)引言法彦云:“法律之效力贵在执行”,作为为保障私权的实现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执行乃是法律的终局和果实。
然而,在执行的问题上却遭遇着极其尴尬的局面。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使得人们拿到的法院判决往往只是一纸空文。
司法公正无法实现,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大打折扣,法律的尊严受到了严重威胁。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自1991 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相对于2007 年的第一次修改而言,本次修改是一次较大的修改。
大一民事诉讼法论文

大一民事诉讼法论文大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工作的应对关键词:民事诉讼论文一、监督理念的更新:法院救济优先检察机关在法院救济优先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二少一多的情形:一是抗诉案件可能减少。
多数案件经过申请再审后,一些明显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得到纠正,符合检察机关受理和立案审查的申请抗诉案件将会有所减少,审查抗诉的难度将会加大。
二是执行监督案件数量可能减少。
在执行监督探索阶段,凡是不服法院执行活动的申诉检察机关均受理,对法院的违法执行活动均予以监督。
按照法院救济优先的理念,当事人不服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先向法院寻求救济,然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以寻求救济。
这样一来,由于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救济,一定量的违法执行行为定会得到纠正,符合执行监督条件的案件必然会减少。
三是缠诉案件数量将可能上升。
当事人不论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还是对执行行为不服,在法院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已经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必然会牢牢盯着检察机关,希望自己的愿望得到满足,然而,现实是不可能的,检察机关息诉的难度必然增加。
对此,笔者甚至担心检察机关成为第二信访局。
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对待。
首先,对于案件的减少,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不是追求监督案件越来越多,而是通过法律监督纠正不公正的个案促使法院更加公正地司法。
只要没有妨碍申诉权的正常行驶,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畅通,申诉案件减少是一件好事。
说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执行活动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或者经过法院的救济以后基本实现了当事人追求的公正,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检察机关不能为了所谓的考核去刻意追求案件数量。
检察机关应当做的是努力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都更加公正、更加符合法律的规范,实现社会的普遍公正。
民事诉讼法论文其次,对于执行监督也应当贯彻法院救济优先的理念。
虽然,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条款规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中也要法院救济优先,但是依据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需要法院救济优先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将法院救济优先适用于执行活动监督中。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论文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是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这一方面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带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法律监督执行监督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一、机遇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订涉及面广泛,内容丰富,亮点较多,其中很大一部分修订内容是强化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给基础民行检察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1.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虽然只有几个个字的修改,但是其改变却是全面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就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判活动)和诉讼主体(包括法官、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全面的监督。
2.丰富了监督方式。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定方式只有抗诉,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摸索出了诸于“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等监督方式,但是由于不是法律明确的授权,“建议”和“通知”能否被法院采纳和授受,及其被拒绝后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置,法律均没有规定,使得这些监督手段的效力大打折扣。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进行抗诉,第三款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另外,为了强化检察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授予检察机关有调查的权力①。
3.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影响的文献综述(范本)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影响的文献综述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影响的文献综述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
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实践与挑战
民事诉讼法的实践与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频繁出现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解决这些问题,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不断发展和修订,积极应对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实践与挑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的实践1.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我国在2017年颁布实施了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出了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如公开审理、诉讼费用的合理化等。
这一新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现代化。
2.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改进在实践中,新民事诉讼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庭审效率低下、执行力度不足、证据保护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和相关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引入电子证据、加强庭审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等,这些努力旨在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民众意识的提升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促使民众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有了更高的关注度。
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诉讼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同时,法院和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帮助公众了解法律程序并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了民事诉讼法的实践。
二、民事诉讼法面临的挑战1.案件数量的激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案件数量的激增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人民法院面临着如何平衡案件负荷和维护司法质量的挑战。
2.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新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但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挑战。
一方面,法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需要得到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庭审时间紧张、办案周期长等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3.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个严重的挑战。
尤其是对于一些有影响力、有实力的被执行人,执行难的情况更为突出。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和相关机构加大了对执行力度、执行手段和执行机制的研究和改革,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2019年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
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
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一)、从诉讼成本来看(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
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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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
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1、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执行员裁决执行中的纠纷的权力,执行员应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处理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执行承担等事项,缺乏有操作性的规定,1、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不足以起到威慑力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毕业论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展开探讨,从历史沿革、基本原则、程序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通过传统的习惯法来解决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形成,民事诉讼法也开始逐步完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的《大清律例》。
此后,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事诉讼法不断更新和完善,最终于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中,公正、平等、合法、便利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观。
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做任何歧视;合法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便利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受理。
受理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进行证据收集、质证、辩论等程序,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法的问题与改革尽管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诉讼费用高昂、审理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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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论文摘要:新民诉法实施后对律师执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说机遇是因为新民诉法实施给律师执业带来了更多业务拓展和技能展示的空间,说挑战是因为新民诉法实施给律师执业理念和业务开展带来了更多的改变,我们如何去适应这个变化,这将是一个漫长紧迫而又不得不做的功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则。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7年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通过的。
2007年,我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针对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对该法做出了适当修改。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民事诉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更多,民事案件审理数量逐年上升。
在此背景下,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已无法适应当前民事案件的诉讼需求。
因此,我国法律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并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规范,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我国于2012年8月3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变动较大,由原来的268条增加到284条,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一章6条,同时删除了第16条、第242条、第243条,增加了25条、修改了51条。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全面规范民事诉讼,这对于律师界而言是一次机遇,也同样面临激烈的竞争,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律师代理案件时需要针对新民诉法的制度变化进行有效应对。
1 新民事诉讼法在诉讼制度上的新规定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民事诉讼形势,新民诉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制度变化:1.1 制度创新方面①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第13条第一款)。
新《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写进民诉法(第112条、113条)。
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出于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查封目的而转移财产情况的出现。
②新增公益诉讼(第55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加快公益诉讼立法,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公益诉讼进入民诉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③裁判文书向公众公开(第156条)。
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形成有效统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④小额标的案件一审终审(第162条)。
这不仅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尽快解决矛盾。
⑤特别程序中增加两类案件,即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194条、195条、196条、197条)。
这样规定既实现了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衔接,又大大减少了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从而可以节约多项诉讼成本。
1.2 制度完善方面1.2.1 完善了调解制度强调调解结案(删除原法第16条,增加第122条)。
尽量调解原则有助于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1.2.2 完善了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在证据种类方面,一是增设“电子数据”新证据(第63条),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以电子数据存在的事实剧增,增加此类新证据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二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124条、171条)使其更加切合实际;三是极大地降低了逾期举证的诉讼风险。
1.2.3 完善了保全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将第九章的章名以及第96条、第99条以及第140条和第256条中的“财产保全”统一修改为“保全”;在保全的范围方面(第100条),新增行为保全;在诉前保全方面(第101条),增加了仲裁诉前保全,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
1.2.4 完善了执行制度,加大了执行力度一是和解协议可以撤销(第230条),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设立即执行制度(第240条),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扩大可执行财产的范围(第242条)和被执行财产的处置程序(第247条),将银行、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有关单位,并对查封财产拍卖作了具体规定。
1.2.5 完善了检察监督制度,扩充监督范围、途径和形式一是增加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第14条、第235条、第212条);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第208条、209条、210条、211条),新法规定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调查取证权。
1.2.6 完善了再审制度一是将部分案件再审的权利下放(第199条);二是将调解书明确列入再审的范畴(第198条、202条);三是缩短了申请再审期限(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又回到原来的六个月。
2 新民事诉讼法制度变化对律师执业的影响2.1 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次新民诉法修改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违背诚信精神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这既是当代民事诉讼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需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律师,不仅自己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更要引导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为了一点利益而以身试法。
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在全社会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和形成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做出表率。
2.2 在约定管辖权方面新民诉法在原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地调整了约定管辖权方面的内容,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并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实务中,有时苦于找不到就近的、合适的案件管辖法院而绞尽脑汁,疲于各地奔波。
新民诉法的实施,使得律师在实务中就管辖问题有了更加灵活操作的空间,从而充分发掘案件管辖的联结点,以做到出现纠纷时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管辖。
当然,在适用约定管辖时,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和处理。
2.3 在证据制度方面一是注重电子数据这种新证据的使用。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在法律证据搜集和整理方面发生了很大变革,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一种新增证据种类。
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律师要有意识地指导当事人收集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等材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
二是准确把握举证时间点。
为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
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或逾期拒不举证的,新法规定法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一味地适用举证规则来断案。
在新法框架下,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举证时间点,最大程度的恢复案件客观事实,真正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是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一直以来,鉴定人在帮助法院审查证据、认识案件事实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对鉴定机构权威性的怀疑,一旦结论对己方不利,就会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同。
这一改变非常重要,有利于防范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作判断、“以鉴代审”的情形。
2.4 在法律服务竞争方面新民诉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地位得到了认可,今后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工作者将与律师一样作为职业的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
这一规定对律师代理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有利于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5 在公益诉讼方面新民诉法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律师在公益诉讼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正是律师业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
在新民诉法的框架之下,我国律师在公益诉讼领域是大有作为的。
首先,在法律未明确哪些组织和机关可以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向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明确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其次,律师可以尽自己的努力去界定在哪些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新民诉法列举的公益诉讼领域仅仅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公益诉讼的领域可以扩展到铁路、航空运输、残疾人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就业歧视、公民隐私保护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可以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最后,在目前的民诉法框架下,律师可以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代理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整个社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使整体的社会环境得到改善。
2.6 在诉讼保障制度方面一是新民诉法在诉讼期间规定方面有变化,作为律师必须掌握,同时及时提醒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作为代理人必须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变化规定;三是解决了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
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但这种送达方式既费时又费力,不符合经济性原则。
因此,新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一般以电子邮箱或传真为宜,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诉讼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给当事人。
而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在代理业务时完全可以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诉讼文书的签发,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资源,适应无纸化办公,同时也能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2.7 在保全方面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一项新增的保全措施予以推行,有效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民事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情况的出现。
因而,作为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向法院申请发放“行为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
2.8 在二审制度方面受多方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直接对案件径行裁判几成惯例,鲜有开庭审理的做法。
推动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的工作之一。
各级人民法院也多措并举推进这项工作。
新法的规定使二审不开庭的条件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为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提供了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3 小结综上所述,新民诉法实施后对律师执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说机遇是因为新民诉法实施给律师执业带来了更多业务拓展和技能展示的空间,说挑战是因为新民诉法实施给律师执业理念和业务开展带来了更多的改变,我们如何去适应这个变化,这将是一个漫长紧迫而又不得不做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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