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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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16-2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16-2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10%(体积)乙≥10%(体积)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类别名称特征甲A 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 闪点≥28℃至≤45℃B 闪点45℃至<60℃丙 A 闪点≥60℃至≤120℃B 闪点>120℃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操作规范(doc 105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操作规范(doc 105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厂内道路第四节厂内铁路第五节厂内管线综合第四章工艺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装置内布置第三节工艺管道第四节泄压排放第五节耐火保护第六节其他要求第五章储运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三节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第四节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第五节灌装站第六节火炬系统第七节泵和压缩机第八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第九节厂内仓库第六章含可燃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一节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第二节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七章消防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站第三节消防给水系统第四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第五节干粉灭火系统第六节蒸汽灭火系统第七节灭火器设置第八节火灾报警系统第九节液化烃罐区消防第十节装卸油码头消防第十一节建筑物内消防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配电第二节防雷第三节静电接地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三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六防火间距起止点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
整改验收: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符合防火设计规范要求。
复验程序:对于某些重要项或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项,需要进行复验,确保问题得 到彻底解决。
培训对象:石油化 工企业的员工、管 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培训目标:提高员 工和管理人员的防 火意识和技能,确 保企业安全生产的 顺利进行
工艺装置及管道 的消防设施要求: 应配备足够的消 防器材和设施, 如灭火器、消防 栓等,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检查。
工艺装置及管道 的安全管理要求: 应建立完善的安 全管理制度,加 强员工的安全培 训和教育,提高 员工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电气设备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爆 炸危险场所的防 爆标准规定。
汐,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汐
目录
CONTENTS
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 命安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 求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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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火灾事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 家庭的影响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பைடு நூலகம்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和产品多为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事故 发生概率较高。 防火设计规范可以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生 命财产安全。
石油化工企业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阻燃材料和耐火材料。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 效。
厂区布局:合理 规划厂区内的建 筑物、设施和道 路,确保安全距 离符合规范要求
防火间距:确定 建筑物、设施之 间的最小距离, 以满足防火安全 的要求
验收程序:按照 设计图纸和规范 要求进行验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在设计防火规范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布局: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布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同时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以降低火灾蔓延的风险。

2. 材料选用:建筑材料应选择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例如使用耐火砖或防火板等材料来加强建筑物的防火性能。

3. 防火隔离:将危险区域、仓库和办公区域等进行分隔并设置防火隔离设施,如设立防火墙、防火门等,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的安全逃生通道。

4. 防火设施:石油化工企业应配置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防火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电气设备防火:石油化工企业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
防火要求,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避免因电气故障引
发火灾。

6. 定期演练:石油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火灾应急
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7. 管理制度: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防火管理制度,
包括明确责任、防火巡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以保证
防火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设计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时需要考虑的一些方面,具体规范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与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者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者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者设施的特点与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者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者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与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是一类有一定隐患的危化企业。

其中,火灾是主要的安全风险。

石油化工企业应制定设计防火规范,保证其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一、建立完善的防火管理机构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定期组织防火培训和演习,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企业应制定防火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提前定位重点区域,确保在危急时刻可及时控制事故、救援人员及物品。

二、先进的防火设备和制度石油化工企业应才进行防火设备的购置和更新,为其提供先进而可靠的防火设备。

例如,灭火器、喷淋系统、报警设备、烟感探测器等。

在安全防范方面,还可以进行定时巡检设备,主动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此外,规范化的疏散预案和安全标识体系能够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合理布局和场内消防路线石油化工企业的结构复杂,应划分为合理的功能区域,并将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储存在安全区域。

此外,企业设计应合理布局展览厅、会议室、仓库等区域和就餐休息点。

在消防路线方面,应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定期开展疏散演习和防火建议,确保员工知晓所在场地的出口及疏散路线。

四、环保意识和安全文化的加强石油化工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以拥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提高员工对环保和早期消防知识的认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重大危险事件不因人为疏忽而发生。

总之,石油化工企业是一类有一定隐患的危化企业,具备一定的防火规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全面的防火规范,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地控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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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依照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势、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幸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运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 120 120相邻工厂(围墙)50 120 120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 5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 4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 55 80厂外公路(路边)20 25变配电站(围墙)50 8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中心线)40 50 80通航江河岸边2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专门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依照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势、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幸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纳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纳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阻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运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厂内道路第3.3.1条工厂要紧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要紧出入口的道路,应幸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幸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纳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势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邻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厂内铁路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4.2条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第3.4.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

当受地势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

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围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过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过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过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过罐区泵房(棚)。

在跨过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工艺装置第一节一样规定第4.1.1条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纳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纳沥青砂;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纳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纳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纳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设备和管道应依照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外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爱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4.1.3条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装置内布置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操纵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明火设备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可燃气体缩机或压缩机房中间储用、电脱盐脱水罐其他工艺设备房间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乙B、丙A甲A甲B、乙A乙B、丙A第4.2.2条为防止结焦、堵塞,操纵温降、压降,幸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4.2.3条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紧密相关的设备,可直截了当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4.2.4条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

第4.2.5条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

第4.2.6条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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