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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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1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1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农办议〔2021〕147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1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147号王华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请求提高高标准农田亩均标准及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持续加大政策供给和资金保障力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

在中央本级财政支出连续两年负增长、许多支出大幅压减的情况下,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投入实现了稳定增长。

2021年,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支持广西建设高标准农田250万亩;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约26亿元,同比增长约12%。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标准及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的建议,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和共同关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需求规模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压力大,短期大幅度提高投入标准存在一定困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加大中央投入,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并根据广西实际情况予以积极支持。

同时,联合有关部门依据新一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形地貌分类加快研究制定相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资补助标准,更好适应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需求。

继续推动巩固和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筹资渠道,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

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范围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鼓励和引导地方创新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12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6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75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6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75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62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6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75号梁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管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病治虫、促进粮食和农业稳产高产至关重要。

但农药施用方法不科学,会带来农产品残留超标等问题。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科学用药指导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农民科学用药水平。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

2015年以来,我部组织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进农药减量施用、科学使用。

2017年、2020年相继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明确农药科学使用有关规定,规范病虫害防治行为,推进病虫防治法制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科学用药培训。

连续八年开展“百万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活动”。

2020年共开展线下培训活动6.8万场次、培训人数580余万人次;线上培训近7000场次、培训人数超过980万人次,有力促进了施药人员正确选药、科学用药、精准施药的水平。

三是加强技术指导。

下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挂图》300多万份。

今年6月,印发了《关于加强豇豆、韭菜、芹菜科学安全用药指导工作的通知》,组派专家组深入主产区指导蔬菜科学用药。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阳光工程培训等项目,充分调动农药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力量,加强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让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关于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始终将水果蔬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品种,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223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223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22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农办议〔2021〕26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22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67号一、关于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中央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财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防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为切断重金属污染进入农田的链条,2018年起,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开展了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已累计排查涉镉企业1.3万多家,确定2020年底前需完成整治的1800余家污染源已全部整治销号,通过排查整治,有效降低了耕地土壤镉污染风险。

在梳理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基础上,我部制定了《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90个农用地治理修复试点,总结形成了案例汇编与技术手册,为地方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提供了借鉴。

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推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了“一图一表”分类清单。

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推广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推进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截至2020年底,完成了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年度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强化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持续落实耕地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落实落地,构建长效运行机制。

二、关于支持严格管控区进行产业调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在重度污染耕地开展种植结构或退耕还林还草。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87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87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87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农办议〔2021〕378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875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78号一、关于开展宣传讲解和引导教育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坚决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启动实施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膜回收等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强调在有效发挥政府力量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一是加强科普宣传。

制作并下发《科学安全用药挂图》30万份,将农药的科学使用内容以动漫的形式展示给农民。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恢复发展绿肥生产等宣传科普活动,增强农民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培训指导。

连续多年在全国开展百万农民科学安全用药用肥培训活动,每年培训农民超过300万人次,对提升农民科学用药用肥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出台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农民主动参与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来。

二、关于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运行管理机制我部高度重视农业废弃物回收机制建设。

会同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收集回收义务,初步建立了回收体系。

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回收农业废弃物的实施形式。

一些地区已将其纳入村规民约,实施积分制管理,取得了很好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机制,不断丰富管理形式。

三、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加大对农业废弃物回收的资金保障力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1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1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1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农办议〔2021〕282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18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82号一、关于研发高质量反光膜反光膜作为一种功能性薄膜,性能基本满足绝大多数地区的种植要求,已被果树种植农户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

为有效解决大量使用反光膜而引发的残膜污染问题,国家鼓励支持研发高质量反光膜。

目前,国内研发生产的银黑、银灰地膜等反光膜已逐步采用可回收材料,为废弃薄膜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研发支持力度,指导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各类标准生产制造环保、无害的反光膜,提高可降解农膜产品比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生产企业定制回收机制我部高度重视农膜回收机制建设,构建了覆盖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全程监管体系。

一是联合原国标委、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提高地膜厚度、强度、耐候期,从源头上增强可回收性。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要求生产者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农用薄膜,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三是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价,推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因地制宜调减不同作物的覆膜面积,减少地膜使用总量。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农膜回收机制,积极推进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探索农膜污染防治的新路径。

三、关于出台惩处制度为推进农膜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在积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惩处制度。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7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7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7号李爱青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完善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园区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推进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强化政策扶持,推进集聚发展,提升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水平。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

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产业扶贫三年攻坚行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把扶贫产业园建设作为推进产业扶贫和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抓手。

2021年4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

在组织各地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时,明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并协调有关部门在推进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时优先支持脱贫县。

目前,已累计批准创建20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支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数量达到89个。

每个产业园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

三是强化指导服务。

制定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规范批准创建、监测评价、绩效认定等程序,要求先规划、后建设,精准选择主导产业,坚持集中连片布局和全产业链开发。

以县为单位统筹布局产业园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功能板块。

据统计,脱贫地区目前已创建县级以上各类扶贫产业园2100多个,成为引领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74号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74号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74号一、关于规范统一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过程名词术语及其定义健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内容。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修订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等系列标准规范,对相关名词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在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手册》,拟对相关术语进行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过程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为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引。

二、关于以农用地土壤保障农产品安全为目标,建立土壤—农产品协同区域风险评价的方法国家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要求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我部组织制定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确定了以降低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为目标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技术路线及效果评价方法。

在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础上,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全国31个省(区、市)完成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了“一图一表”分类清单。

在梳理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基础上,我部制定了《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为地方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提供借鉴。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佘丹青等4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农用地流转和防止丢荒弃耕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全面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多农户,准确登记承包地块“四至”信息,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二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2016年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对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保障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

三是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

2021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帮助小农户复耕撂荒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延包配套政策,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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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8.30
•【文号】农办议〔2021〕402号
•【施行日期】2021.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1〕402号姚奕生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深海养殖产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向使用者征收的有偿使用费用,体现了海洋使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

国家向海域使用权人征收海域使用金,以达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考虑到养殖用海实际,现行政策对养殖用海已经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以体现对养殖用海的倾斜。

一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考虑到养殖用海与所在地自然条件联系密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充分体现了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二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对于减免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各省份开始重新制定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对于代表提到的下调广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建议,2021年印发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降低调整。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财政部沟通,推动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深远海养殖前沿技术攻关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提出,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

近年来,我部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共同推进深远海养殖装备研发与推广,取得了积极成效。

目前,以“深蓝1号”“德海1号”“长鲸1号”为代表的多个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也陆续建成投产,在拓展养殖空间、建设“蓝色粮仓”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国家高度重视深远海养殖装备科技创新工作,“十三五”期间,科技部围绕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建设,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署实施了“蓝色粮仓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针对深远海养殖,部署实施了“开放海域和远海岛礁养殖智能装备与增殖模式”“深远海工业化大型养殖装备与模式”等项目。

为深远海工业化养殖示范提供了技术支撑。

下一步,科
技部将围绕优质蛋白高效供给,继续强化现代海洋牧场科技创新,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部署“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我部将加强顶层设计,组织编制《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并以此为引领,加强技术攻关和装备科技创新,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时,把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作为重点方向和重要内容,打造农业产业集群。

一是强化政策引领。

2020年,我部印发的《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有序开发优势特色资源,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统筹发展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

拓展产业多种功能,创新业态类型,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满足消费升级新需求。

二是加大项目扶持。

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积极实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项目建设。

截至2021年,中央财政共投资344亿元,支持建设10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188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1109个农业产业强镇,从省、县、镇不同层面,围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产业集群。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聚焦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生产基地、仓储保鲜、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各环节建设,促进“产加销服”“科工贸金”“农文旅教”全产业链发展,建成了一批产值超1000亿元重点产业集群和产值超100亿元的优势产业集群,有力带动引领了乡村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陆海接力,三产融合的思路,借鉴珠海“澎湖号”发展模式,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产业现代化步伐。

四、关于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
近年来,我部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推进深远海养殖装备研发与推广,下达中央财政深水抗风浪网箱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在沿海11个省市开展深水抗风浪网箱建设,并且将大型桁架类深远海养殖装备纳入了渔业油价补助范围。

为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明确提出,通过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对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等进行适当补贴,其中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纳入了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范畴。

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属于指导性任务,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求,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金融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深远海养殖以及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建立良性发展机制。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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