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章程(优秀2篇)

村民自治章程(优秀2篇)村民自治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制度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村民自治章程议会制度(全套完整详细版)

陈家铺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
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篇一:村民自治制度】(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方面工作。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治章程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治性组织,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村委会村民⾃治章程,供⼤家阅读参考。
村委会村民⾃治章程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明、精神⽂明、政治⽂明建设,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保障村民⾃治,由村民依法办理⾃⼰的事情。
加强村级制度化建设,促使村级各项⼯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加快全⾯建设⼩康社会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以《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制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为准则,⽆论党员、⼲部⼀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
第⼆章村民⾃治组织 第⼀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具有本村最⾼决策权⼒。
第六条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2、本村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以村民⼩组为单位或者分⽚召开,然后集中意见。
⽆论采取哪种形式,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委会视情况,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定⼀种。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年应⾄少召开⼀次。
有⼗分之⼀以上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条村民会议⾏使下列职权: 1、制订、修改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 2、审议村委会⼯作报告,财务收⽀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作; 3、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4、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事项; 7、村集体经济项⽬的⽴项、承包⽅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案; 8、村民的承包经营⽅案。
村民自治十二项工作制度

XX村民自治工作制度(本制度已于20XX年4月29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一、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二、村民代表工作制度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四、会议召集组工作制度五、监督组工作制度六、发展组工作制度七、村务公开制度八、村财务管理制度九、组财村审核制度十、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十一、工程招投标制度十二、村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合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工作。
四、执行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
五、组织实施并自觉执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和合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以及其他村规民约。
六、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需先交发展组论证,达成共识后,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七、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监督组报告工作。
八、自觉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的监督,虚心接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的意见和建议。
九、全心全意支持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开展工作。
十、建立村委会目标责任制。
要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制订任期目标,提出三年任期内的任务。
根据任期目标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把任期目标进行分解,对当年的工作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十一、建立岗位责任制。
制订主任岗位、副主任岗位、委员岗位责任制。
十二、建立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例会制度:一般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通报前一阶段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明确分工,分头实施。
十三、建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村民自治的七项制度

实施村民自治的七项制度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议制度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一)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五名以上的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议事会集体议事每年不少于三次(年初、年中、年末各一次),分别就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决策、管理服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进行评议。
(三)会议由议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
(四)每次议事会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所作的决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人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评议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
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六)议事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如确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召开议事会会议讨论,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尊重服务对象,态度和蔼,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育龄妇女发给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便民卡。
(三)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现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避孕药具知识咨询服务,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紧急避孕方法咨询服务。
4、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宣传品、和部分避孕药具、避孕方法及知情选择指导。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随访服务。
(五)定期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教育。
(六)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服务内容问题,始终如一保持微笑服务。
(七)对来访就诊人员要及时组织诊治,当天的手术当天做完,(特殊情况除外)。
(八)不以任何理由收受服务对象的礼物。
违反者令其全部退还,并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B超、化验等检验项目,要认真细致,做到准确无误。
11、出具各种证明时,必须实事求是。
...三、计生村务公开制度(一)需要村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一、引言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发展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农村地区广大,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是指村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务和农村公共事务的一种管理制度。
发展村民自治,促进村民自治实质性发挥作用,是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现乡村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民主化。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自主管理能力,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村民自治的基本情况村民自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
在我国古代,村民自治制度是庄院体制的一种,是一种以村寨为单位的选举产生村干部并依法管理村务和农村公共事务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今天的中国,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是新时代农村治理的基础。
根据中国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愿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的公共决策和管理。
在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通过村级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村务公共管理权,并实行村务公开公示。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基本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组织实施村务改革,依法管理村务和农村公共事务,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监督、服务和协调功能。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基础,是中国农村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特点是:地方性、公开性、民主性、权力制约性。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在农村基层时期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农村基层自治的管理能力和自主管理水平。
三、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1、地方性。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是中国农村基层执政的特点之一。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是中国乡村基层组织。
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和工作程序受地方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范围内依法管理村务和农村公共事务。
《村民自治制度[样例5]》
![《村民自治制度[样例5]》](https://img.taocdn.com/s3/m/5a7094e243323968001c925c.png)
《村民自治制度[样例5]》第一篇:村民自治制度武清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本章程以制度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办法。
全体村民、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内社团组织、经济组织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责任。
第二章村级组织第一节村党组织委员会第六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
第七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节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第九条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实现形式,由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2表,共同组成。
第十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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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篇一:村民自治制度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村民会议制度第一条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村民会议的职权:1.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3.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
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6.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
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议程: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的五天以前,向村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的事项。
第八条凡参加会议的村民须到各自的联组长处签到。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九条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两者同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对重要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组成,后者为当然代表。
必要时可邀请驻地部队代表和驻本村的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各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名额一般按15户左右产生一名,根据本村现状,大约在50名左右。
民主推选村民代表的办法,应当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
民主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其中妇女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章守法,作风正派;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4.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要求,有群众基础和威信;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6.依法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下: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2.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3.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4.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公益事业;5.讨论、决定村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6.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人员; 7.制定和修改除章程以外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办法、守则);8.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是否要补选;9、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10、纠正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不当决定。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含当然代表)提议时,应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天前书面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便于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1.对村民委员会的批评、监督的权利;2.对村民委员会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在村民代表会上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1.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2.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3.宣传和贯彻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4.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篇二: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一、村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出发点。
认为不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地方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
分析了20世纪初和80年代两次引入村民自治的特点和区别。
提出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
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
二、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缺陷。
一是“小马拉大车”。
用组织法去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部内容,结果只能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
二是所谓农村“两委”问题。
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是一个由制度安排造成的根本无解的命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就不应该出现有关党支部的条款。
三、重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不主张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
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这是一部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世界近代历史发展表明,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是宪政制度和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学理基础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
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
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
自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农民自发的行为逐步成为我国农村社区法定的组织形式,1982年写入宪法,到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出台,以及____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成为我国农村社区的基本制度。
经过一百余年的社会转型,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源、体制资源、素质储备和文化准备,在广大的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在世纪末的全面活跃,为中国民主政治在新世纪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
但是,随着农村民主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与现有的政治体制的制度性矛盾日益突出,村民自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
九十年代后期开始,三农问题日益突出,村民自治作为农民最广泛的自我管理形式也引起理论界的质疑和否定。
人们不禁疑问:实行村民自治对我国而言究竟有何裨益?应当以何种方式促进村民的自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效能?一、村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出发点(一)村民自治的第一次引入自治作为政治概念与专制集权相对应,是指一定的主体有权自主地处理自身范围内的事务,该权力受法律保障。
村民自治就是村落居民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区域的事务,上级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干涉。
村民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地方自治的延伸,在我国不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地方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从源流上追溯是发轫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自治。
事实上,在一般政治学文献中,自治也多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征。
自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这些欧洲城市的宪章和特许状里。
城市宪章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一般由封建国王或一个有立法特权的大主教颁发给取得一定自治权的城市,用以从法律上确认城市的自治特权。
特许状同样由国王或城市所属的封建主颁发。
城市宪章和特许状是城市获得自治权、城市市民获得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凭证,这在当时被归纳成为一个原则,即“城市之空气使人自由”(the air makes free)。
[1]罗马帝国时期,欧洲的一些城市通过城市宪章或特许权取得自治特权而成为自治市。
自治市是一个社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并拥有自己特殊的法律和制度的自治共同体。
按照享有自治权程度的不同,自治城市可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城市共和国,这种城市不仅有自治权,还控制着郊区农业区域,类似古代城邦国家;城市公社,享有完全自治权,但不控制郊区,只拥有城区;只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大贵族派代表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
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只向国王或领主交纳定额赋税。
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政策、法令和铸造货币。
城市有自己的法庭和武装,有权宣战、媾和。
城市通过选举产生市长、法官等管理人员,行使行政、司法、财政大权。
这种城市组织形式,是由原来的马尔克脱胎而来的。
[2]自治市是由市民单独组成的,“根据单个无权的但是平等的人自愿联合的愿望而获得权力和政治自主权的城市,形成一个聚合体并持续地运转”。
[3]这样,城市要求拥有事实上的共同的权力,也就是说,附属的单个个人只是借助其他成员的力量,才能够在一个组成的集体中作为统一体来行动。
“事实上,在所有的城市中市民组成一个团体——全城公会(universities)、共同体(communities)、公社,其全体成员相互依赖,构成一个整体中不可分离的各个部分。
”[4]市民能运用选举权,选举市议会与市长及官员,管理本地方事务,和自然人一样,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能凭借自己的意思,处理本市公共事务。
这种自主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是城市宪章或特许状给予的自治权。
地方自治的概念是19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时,为了推行“新政”从西方国家引入的。
19____年6月,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
在考察期间,对英国的地方自治尤为关注,载泽当时深为感触的认为:“夫伦敦地方自治,为英国宪法之起点,英之立宪,先于各国。
其地方自治,又为各国所推崇取法者”。
[5]回国后他们建言朝廷,“宜取各国地方自治制度,择其尤便者,酌订专书,著为令典,克日颂行,各省督抚分别照行,限期蒇事”。
[6]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共9章112条),同时颁布的还有《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共6章81条)。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个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也是有文献记载的“地方自治”概念正式引入的肇始。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根据自身政治需要,将乡村自治纳入地方自治制度,从而贯彻了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