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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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保险,大家都知道,离咱们生活其实是挺近的。

平时出去办个什么事,总能碰上个保险推销员,或者在看电视、刷手机的时候,保险广告也是层出不穷。

很多人一提到保险就皱眉头,觉得它离自己远,或者觉得它是个坑,交了钱什么也得不到,最后只能“默默忍受”。

保险的确是个大话题,但如果真要说清楚其中的道理,也不至于那么复杂。

要是从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角度来看,它就像是个“护身符”,告诉我们如何避免掉进坑里,怎么让自己少点后顾之忧。

说白了,它就是让我们在购买保险时,更加安心,不至于当了冤大头。

那啥,这个自律公约,其实就像保险公司之间的“隐形合同”,目的呢,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在买保险时,能知道自己该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同时也提醒那些卖保险的公司别拿消费者当傻子。

你想啊,谁会愿意被坑?都想获得真实的信息,享受公平的待遇,不想被“套路”吧?这个自律公约就像一条“隐形的红线”,约束着保险公司,要求它们对客户负责,不乱来。

比如说,首先它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时,必须讲清楚产品的真相。

啥意思呢?就是别拿那种高大上的词语忽悠人,什么“稳赚不赔”,“高收益”这些话都得打住。

大家都知道,保险不是理财产品,它有风险,有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宣传自己的产品“稳赚不赔”,而没有把潜在风险给你说清楚,消费者能不被蒙吗?那可不行!这个公约明确规定,宣传时要实事求是,把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责任和限制都详细列明,避免误导消费者。

再来说说保险合同的透明度。

这事儿你得留心,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可不是三两页的纸,它内容挺长,条款又多,很多人一看就头大,干脆签字了事。

其实这就是保险公司曾经的“套路”,不清楚合同内容就签了,结果有问题再想找人理论时,已经被“套”住了。

自律公约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清楚明了地告诉消费者,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保险责任是什么,免赔条款是什么,别等到出事了才说:“哦,那是免责条款啊!”消费者不理解的部分,保险公司要耐心解释,直到你听懂为止。

湖北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自律公约

湖北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自律公约

湖北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自律公约哎呀,说到保险,咱们常常会想到那些个复杂的条款和各种各样的数字。

可是,你们知道吗?在湖北的保险圈子里,咱们还有一份特别的“诚信管理自律公约”。

这可不是随便写写的东西,而是让我们这些从业人员都得好好遵守的“家规”。

就像小时候家长说的“说话算话”,在这个行业里,诚信更是立身之本。

先说说这份公约里的第一条,咱们得做到诚实守信。

你想啊,买保险的朋友们心里都悬着呢,谁不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呢?要是我们这边的一些小把戏被发现,那可真是自掘坟墓,得不偿失。

就像老话说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老老实实、清清楚楚地跟客户讲明白每一条,才是正道啊。

再来说说客户的事。

客户和我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是朋友一样,不能因为利益就变得冷淡。

我们应该把客户当作自己的亲人,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

想想看,要是你的朋友找你借钱,你肯定希望他能把事情讲明白,对吧?同理,咱们在卖保险的时候,得让客户明白他们买的到底是什么,这样才能建立信任。

客户放心了,咱们的工作也会顺利多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做保险的可真不容易。

咱们还得关注自己的专业水平。

这就像是学艺,刀工不精可不行。

保险知识要不断更新,就好比是手机的系统升级。

你想,如果你给客户推荐一款过时的保险,客户不跑了才怪!所以啊,咱们得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像海绵一样吸收新知识。

记住,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老话可是永远不变的。

还有一条很重要,那就是保护客户的隐私。

客户的信息就像是他们的心事,绝不能随便外泄。

这就像朋友之间的秘密,只有你我知晓,其他人可不管。

所以,我们在处理客户资料时,一定要小心翼翼,保证安全。

谁要是因为这一点出错,那可真是“自作自受”了,谁也帮不了你。

当然了,咱们在保险行业,除了遵守这些规矩,也要有一点幽默感。

生活已经够严肃了,工作中多一点轻松气氛,也许能让客户更愿意跟你沟通。

想想看,谁会喜欢一个冷冰冰的人,肯定还是希望能跟一个有趣的人聊聊保险的事儿。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正式?其实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为了保护咱老百姓的利益,自己做的一个“自我约束”的承诺。

就像你买了保险,本来是希望能遇到个靠谱的公司,但有时候你也难免担心,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耍赖,不赔钱咋办?别急,这个自律公约就能给你点“安全感”,让你安心不少。

咱们先从头说起,什么是这个“自律公约”?顾名思义,自律就是自己管自己,保险公司要对自己承诺的服务负责,不能随便抛弃顾客,更不能在你需要的时候推三阻四、找借口不赔。

这就像咱们说的“做人要有底线”,保险公司也得有个准则,不能过于“自私”,把消费者的权益当空气。

它是保险行业内部的一个“自我要求”,确保在行业里面有规则可循,而不是各自为政,鱼龙混杂,大家都乱做。

有了这个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就得确保客户的各种权益不受侵害。

你买了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自己,别看它是纸上谈兵,万一真遇到风险,保险就得按约定给你赔偿,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因为什么繁琐的条款绕过去。

如果哪家公司敢耍小聪明,说自己是“不赔不退”,那简直是“有脸没脸”了!这个自律公约就是要把这样的行为“拉黑”,让那些想歪门邪道的公司没机会。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这个公约有用吗?放心,它可不是个“空头支票”。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公约,受害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这就像是给了你一个“武器”,让你在保险纠纷中不至于被人“吃掉”。

甚至,公约里还规定了如果发生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行业的处罚,真的是“有法可依”,不给你“摸鱼”的机会。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哎,保险公司既然都签了这种公约,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这个自律公约虽然保证了大方向的安全,但你也不能完全依赖它。

毕竟,世上哪有百分之百的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若某个公司为了省钱,出一些低价诱导你投保,可能就藏着猫腻。

所以,咱们作为消费者也要睁大眼睛,签合同前,最好还是把条款好好看看,别一时图便宜,结果坑了自己。

保险行业的自律规范

保险行业的自律规范

保险行业的自律规范是指保险业自行制定的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旨在规范保险业务的运作和服务,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

自律规范在保险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信誉,维护客户利益,提升行业公信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律规范的制定需要基于行业特点和客户需求。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制定自律规范不仅可以规范行为,还能提升公司形象并获得客户信任。

同时,自律规范也可以增强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能力,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保护客户利益和行业声誉。

主要包括业务规范和行为态度两个方面。

业务规范包括保险业务的设计和销售,合同签订和执行等内容,旨在保障客户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行为态度则要求保险从业者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

在业务规范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合理的产品,遵守产品披露规定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费率,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方法,防止费用过高或隐性收费。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合法合规地销售产品,遵循销售规则,对客户做出真实宣传,避免误导和欺诈行为。

在行为态度方面,保险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不得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

保险从业者应当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做到明确承诺、谨慎承诺、兑现承诺。

此外,保险从业者应当注重个人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诚挚对待客户,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在监管层面,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加大对自律规范的推广力度。

保险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当及时更新自律规范,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加以完善,提升自律规范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对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业务流程,也可以提升行业形象和声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地位也逐渐突显。

作为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要加强行业内的规范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不得违法乱纪。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和持续性。

此外,保险行业还需要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防范销售误导和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才能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要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

保险行业是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但是,在保险行业自律工作中,各家保险公司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通过交流与合作,可以共同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同时,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力量,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还需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考核机制,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还需要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

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产品,其质量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同时,还要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和知情度,让消费者能够明晰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

保险行业自律工作对于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行业应加强行业内的规范管理,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正文:----------------------------------------------------------------------------------------------------------------------------------------------------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2001年9月13日)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寿保险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自律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条款自律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人寿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在权限之外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展业自律1、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不正当手段扩大业务范围或凭借行政手段强迫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2、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保险计划书;对客户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须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误导性解释;对客户的情况和信息资料要绝对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3、对已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4、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

在对外宣传中,不能将本公司经营理念、管理制度、险种设计等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要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你知道吗?保险这个行业,说白了就是在你和不确定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

而这座桥,要靠消费者的自律来维护。

别看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看似是两方对立的阵营,实则背后有一条默契的“隐形协议”,就是双方都得守住自己的底线。

这里面有一条公约,大家伙儿也许不太注意,但它可是至关重要的,它就是关于“诚实守信”的第一条。

大家都知道,咱们买保险其实就是在买个“安心”。

这就好比你买车的时候,总得有人告诉你这车能跑多远,油耗是多少,甚至它是不是会突然间“打瞌睡”跳个水坑就报废。

保险也是一样,你选择了它,就得知道它给你提供的保障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让你遇到困难时有个靠得住的“伙伴”在背后撑腰。

所以,第一条“诚实守信”,其实就是在说: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得实实在在地面对自己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不许耍花招,不许打马虎眼。

我知道,有时候大家都懒得仔细读条款,一签字就算了,心里想着,哎呀,反正出了事找保险公司就好。

但你有没有想过,保险公司不可能像家里的保险柜,所有的风险都背得起。

人家也是有原则的,只有在你按照规则办事,才会得到他们的保障。

这时候,消费者就得有点“自律”了,不能“有钱就卖、有事就求”的心态,动不动就想着从保险公司那儿捞点好处。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能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到该得的保障。

咱们也得提一提,保险公司这边的事儿。

它们在这条自律公约里,也有责任。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是商业行为,它们的经营和服务水平也关乎大家的权益。

所以,保险公司也要诚实守信,绝不能在关键时刻甩掉责任或者故意拖延赔偿。

想象一下,如果你缴了那么多年的保费,结果出了事反而被推来推去,谁能忍得了?这就像是你辛辛苦苦种了一颗树,等着它结果,结果人家却偷偷拿走了果实,给你留一根光秃秃的树枝。

简直是让人火冒三丈。

不过,也不是说所有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还是相当守信用的,问题大多出在消费者自己没有搞清楚具体的保障内容。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保险行业可谓是风起云涌,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

不过呢,买保险真的是件让人又爱又恨的事儿。

你看,很多人为了买个放心,拼尽全力搞定各种条款和细节,结果呢,保险公司总是能从中找出那么一些“坑”,让人头疼得不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咱们就得来聊聊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这不,最近保险行业自发出台了这么一个公约,就是希望能通过一些“自律”的措施,给消费者一个更安心的购买环境。

大家可能会想,什么叫做自律公约?其实很简单,就是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个共同约定,大家一起努力,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换句话说,大家约定好,以后我们不做让你掉进坑里的事,咱们就老实做生意,确保透明、诚信,不坑人。

毕竟,保险这行,信任是最重要的。

没有了信任,消费者怎么敢把自己的钱交给你?说到底,消费者的钱袋子可是十分宝贵的,每一分每一秒的决策都得深思熟虑。

这时候你可能会想,保险行业怎么就能保证不坑消费者呢?说白了,保险公司也知道,大家心里都惦记着一个问题,那就是“买了没用,赔不到”。

不管是车险、健康险还是人寿险,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出事了,保险公司一推二六二,最后连个赔偿都没见着。

这可不行。

按照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得做到“保险条款明明白白,理赔服务清清楚楚”。

每个合同的内容都要简单易懂,谁都能看得懂,别再藏着掖着,搞得跟考数学题似的。

谁都不想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还要被这些复杂的条款搞得晕头转向。

更重要的是,理赔这块得更加透明和高效。

你想想,如果有一天你真的遇到事故了,手忙脚乱的时候,保险公司竟然告诉你,“哦,先生/女士,您的理赔材料还差一点,麻烦再补充一下。

”这可太让人火大了吧?这种时候谁有耐心去跟你耗时间?按照公约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在最短时间内,帮你完成理赔,保证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该得的赔偿。

要知道,理赔不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理应是及时高效的服务,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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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 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 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 七、其他违约行为。 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为的,接受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员工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发生通过宣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一家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人。公司若录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经双方公司协商同意的人员也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 第九条倡导广大保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条各公司应教育、监督和要求保险营销员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挂牌)展业的规定,公司不得允许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 第十一条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次月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 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一公司受理一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一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一申办展业证一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 第十二条 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回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公司在与由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代理关系时,应关注营销人曼蝗堡堕丛业经历,是否首次(指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寿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间隔达到六个月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时间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或以上。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不应与其建立代理关系。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在入司和离司时,各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信息平台中录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应栏内写明离司原因是“考核离司”或“自愿离司”。 第十五条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营销服务部引进保险营销员,在六个月内累过不得超过七人。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自入司起即应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十项禁令: 一、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 四、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 五、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 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八、不得发生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争吵、斗殴或无理取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九、不得向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 十、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一、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收回并销号),让其参加转入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发工号、印名片、领取佣金等; 二、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转司; 三、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四、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五、聘用进入省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我省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保险营销员; 六、指使、唆使或诱导他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采取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恶意增员行为; 八、其他经自律公约执行小组认定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十八条如发生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它情况,但已影响到相关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将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到协会,由自律执行小组讨论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参照本章执行。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特设立《公约》自律执行小组,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保证金制度。 自律执行小组由各公司推荐一人组成,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寿险)担任。 在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期间,如公司设置障碍,不协助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拒绝提供相应的资料,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直接报告江苏保监局。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各签约单位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自律组织委托省协会代为保管,如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归各公司所有。如签约单位被确认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自律执行小组有权依据《公约》约定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各保险公司应于公约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协会指定帐户缴纳违约保证金,所有在江苏境内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证金的数额均为3万元。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制度是对公司违反《公约》的行为的自律惩罚。凡有公司被确认有违反公约,必须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需要补齐所缴纳保证金的保险公司应于处理决定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自律执行小组确定的补缴金额向协会指定帐户补缴保证金,凡未按期补缴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月,按拖欠保证金的金额的3%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有关人员违反《公约》,由自律执行小组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凡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应承担违约金3000—10000~: 二、行业协会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业内通报; 三、情节严重者、涉嫌违法违规者、或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具体处理界定如下: 1、对违反第六条(一)~(四)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者,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止。 2、对违反第八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业内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报协会,处以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并立即改正; 3、对违反第六条(五)~(六)款,违反上述1、2条未改正者,业内通报批评,处以承担违约金5000—30000元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江苏保监局。 4、对违反《公约》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者按《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设立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部分的便用规定如下: 一、用于保险教育再教育,为江苏保险业培养保险人才: 二、用于保险业宣传,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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