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合集下载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章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授权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

(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第三条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

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行业协会。

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你知道吗?保险这个行业,说白了就是在你和不确定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

而这座桥,要靠消费者的自律来维护。

别看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看似是两方对立的阵营,实则背后有一条默契的“隐形协议”,就是双方都得守住自己的底线。

这里面有一条公约,大家伙儿也许不太注意,但它可是至关重要的,它就是关于“诚实守信”的第一条。

大家都知道,咱们买保险其实就是在买个“安心”。

这就好比你买车的时候,总得有人告诉你这车能跑多远,油耗是多少,甚至它是不是会突然间“打瞌睡”跳个水坑就报废。

保险也是一样,你选择了它,就得知道它给你提供的保障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让你遇到困难时有个靠得住的“伙伴”在背后撑腰。

所以,第一条“诚实守信”,其实就是在说: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得实实在在地面对自己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不许耍花招,不许打马虎眼。

我知道,有时候大家都懒得仔细读条款,一签字就算了,心里想着,哎呀,反正出了事找保险公司就好。

但你有没有想过,保险公司不可能像家里的保险柜,所有的风险都背得起。

人家也是有原则的,只有在你按照规则办事,才会得到他们的保障。

这时候,消费者就得有点“自律”了,不能“有钱就卖、有事就求”的心态,动不动就想着从保险公司那儿捞点好处。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能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到该得的保障。

咱们也得提一提,保险公司这边的事儿。

它们在这条自律公约里,也有责任。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是商业行为,它们的经营和服务水平也关乎大家的权益。

所以,保险公司也要诚实守信,绝不能在关键时刻甩掉责任或者故意拖延赔偿。

想象一下,如果你缴了那么多年的保费,结果出了事反而被推来推去,谁能忍得了?这就像是你辛辛苦苦种了一颗树,等着它结果,结果人家却偷偷拿走了果实,给你留一根光秃秃的树枝。

简直是让人火冒三丈。

不过,也不是说所有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还是相当守信用的,问题大多出在消费者自己没有搞清楚具体的保障内容。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级财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险业务(包括电销、网销、门店销售等其他销售方式)时,除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车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以及各公司的承保政策外,承保时必须以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为依据正确适用条款和费率,保单装订时将清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车辆登记证书(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副本后面备查,各类影像资料按浙江保监局相关规定上传备查;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

在投保单上具体记录所使用的费率调整系数,并提供投保人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和投保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

2.严禁拆分完整年度的保单;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且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例赔付,严禁误导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3.应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乘客的每座责任限额必须一致。

4.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文)、《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文)等文件之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遵守电话语言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服务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保险机构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性的语言进行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 (2)第三章管理体系 (6)第四章人员招募 (6)第五章职级、职责和成长规划 (8)第六章组织归属 (9)第七章考核 (10)第八章委托报酬 (17)第九章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规定 (22)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制定的涉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相关制度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基础、原则和准绳。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AMIS系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英文简称,是公司将本办法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展现、处理和支持的技术载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码”,是指保险营销员在AMIS系统中开设的唯一的、互不重复的营销员代码,是其个人在AMIS系统中的代码标识。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发言稿的背景和目的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三、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四、如何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五、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篇1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在此发表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发言稿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由于法规不健全、行业自律意识薄弱等原因,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接下来,我要重点谈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一种行为准则,它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执行自律公约,可以使行业成员在竞争中遵守公平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自律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遵循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三是公平竞争,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

如何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呢?首先,行业成员要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其次,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自律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成员的自律意识。

最后,要建立健全自律公约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我要强调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

执行自律公约,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有利于维护行业形象,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执行自律公约,也是行业成员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总之,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更加严格的自律,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篇2 目录一、介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三、如何有效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四、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和影响篇2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在这里发表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各协会应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二、对于已有且仍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定查询时限内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各相关单位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对于已超过查询时限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不必申报。

三、各协会应尽快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登记,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子系统录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唐炯,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

第三条浙江保监局负责监督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

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

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附件二)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离司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离司时间、未办理离司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离司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

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

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入司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离司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第十三条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凡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7家公司成立营销员业内流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处理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处理具体纠纷时增加当事人单位)。

第十七条协会办公室(2)(电考培训和寿险岗)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重大纠纷提交协调小组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协调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生效。

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在讨论处理意见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保、中华联合、太保产寿、平安产寿、天安产险、国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为十万元,其它产、寿公司五万元,在嘉兴市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公司二万元。

在嘉兴市协会保险行业签订的其他公约中已经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市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金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市协会在每年12月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各家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各公司再将履约保证金划入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离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保险公司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或者接收离司申请的同时没有及时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二)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开具离司证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五千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清退离司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由行业协会强制注销,并对违约公司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入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的约定,保险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入司申请,没有在信息平台中查询其身份信息,没有审核原公司的离司证明,或者保险公司接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约定限制流动的营销员,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约定,扰乱市场正常流动秩序的保险公司及营销员,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于2008年2月1日起生效。

2006年8月制定的《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业自律公约》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公约实行满一年,如有签约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营销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市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如无异议,公约期限自动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公司名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市中山西路营销服务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渤海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嘉兴市营销服务部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宁营销服务部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营销员签名:时间:(公司留存联)…………………………………………………………………业内流动状态:□该营销员已在我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符合业内正常流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