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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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所以啊,咱们都得重视这个自律公约,积极配合监测,让那些违规的人无处可逃,为保险行业的美好未来出一份力!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保险行业,那可是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领域。在这个行业里,从业人员的流动就像是江河里的水流,时而湍急,时而平缓。为了让这水流得更有序,更有方向,咱们就得有个“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这公约就像是一道堤坝,既能规范水流的走向,又能保证水流的稳定和安全。您想想,如果没有这公约,那人员流动岂不是乱了套?今天张三从这家公司跳到那家公司,明天李四又带着客户资源到处跑,这行业还能健康发展吗?
再比如,有的从业人员频繁跳槽,每次都不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把市场搅得一团糟。这能让他逍遥法外?当然不能!
这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其实都是为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良好生态。就像一片森林,得有合理的树木是一样,只有让从业人员的流动有序、规范,才能让客户信任咱们,才能让行业蓬勃发展。您说是不是这个理?
说到监测,这就好比是给河流装上了监控摄像头。得时刻盯着这水流的情况,看看有没有异常,有没有违规的地方。要是发现有人不遵守公约,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那可不能放过。
这追责呢,就像是给违规的人敲响了警钟。一旦被发现违反了公约,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不能让那些不规矩的人觉得无所谓,反正没人管。
比如说,有个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离开原来的公司时,把客户资料都带走了,然后跑到新公司去抢客户。这能行?这不是坏了规矩嘛!有了公约的监测和追责,这种行为就得受到惩罚。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章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授权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

(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第三条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

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行业协会。

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保险营销职场自律公约规定5页

保险营销职场自律公约规定5页

职场自律公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场的管理,保障各职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场,是指以业务部为单位,供广大业务员日常工作的场所。

第三条各职场必须遵守《太平洋寿险XX中心支公司个险渠道职场自律公约》第四条职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宗旨。

第一部分:差勤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寿险营销队伍的基础建设,提高营销人员自我管理意识,严格营销员差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营销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晨会、夕会等例会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参加的各项培训及活动,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的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二、请假规定1、病假:必须附正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结算单据等证明,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明,解除代理合同。

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提前出具正规医院相关证明,紧急住院者在住院3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对于非住院治疗(包括出院后修养)全年请假天数超过60天者,一律予以解约,待身体恢复健康后视情况再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2、事假:必须是要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情方可请假,并说明事由。

对于全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40天者,一律予以解约。

3、产假: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附相关医院证明。

4、婚假:不得超过7天。

5、丧假:直系亲属或配偶身故可申请丧假7天。

6、探亲假:各职级营销人员凡在公休假不能与身处异地的配偶或父母团聚,且赴异地单程路途时间超过6小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为期20天(包括公休日,包括路途时间)。

三、申请请假审批程序四、差勤乐捐规定1、迟到(会议开始20分钟以内)、早退、会议(包括培训、活动等)违规(包括手机响动、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手机、随意走动、私下说话等)乐捐标准:一次5元(业务员、专务、主任、经理)2、事假、病假(附相关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结算单者除外)乐捐标准:一天10元(业务员、专务、主任、经理)3、正常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不予乐捐,非正常或超假乐捐标准视同事假。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升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代表、业务员、经纪人等。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诚信、守法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重视保险知识的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操守;(二)具备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熟悉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五)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时领取工资、福利和奖金;(二)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三)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活动和讲座;(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合理的反馈。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二)遵守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学习保险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四)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不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二)勤勉尽责,不敷衍工作和脱离实际;(三)独立自主,不接受他人的利益安排和回扣;(四)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客户信息;(五)主动学习和接受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险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保险代理法;(二)保险法;(三)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四)销售保险产品的程序和要求。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代理人自律制度范本

保险代理人自律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制度。

第二条本自律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客户至上、专业服务、持续学习的原则,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自律要求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3.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自律要求: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索取或给予不正当利益;2.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滥用客户信息;3.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和违规操作;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贬低其他保险代理人;5.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6. 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自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初级自律管理:对初次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一年的初级自律管理;2. 中级自律管理:对取得中级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三年的中级自律管理;3. 高级自律管理:对取得高级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五年的高级自律管理。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违反自律要求的,由自律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2. 纪律处分;3. 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4. 暂停或取消业务许可;5. 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有权对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自律制度由全国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自律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自律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打点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发卖保险产物及提供相关效劳,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物发卖及相关效劳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打点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打点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办署理从业人员资格测验〔以下简称资格测验〕,取得保险代办署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测验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测验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代办署理从业人员资格测验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比来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测验成就合格,具备以下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测验成就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布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操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布资格证书:〔一〕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颁布发表在一按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此中接受保险法律常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分;〔三〕无成心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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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

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

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附件二)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离司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离司时间、未办理离司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离司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

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

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入司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离司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第十三条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非同业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9家公司成立营销员业内流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处理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

第十七条协会中介部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重大纠纷提交协调小组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协调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生效。

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签约公司于签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五万元。

在省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其他公约中已经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金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省协会在每年12月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各家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各公司再将履约保证金划入行业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离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公司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保险公司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或者接收离司申请的同时没有及时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二)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开具离司证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五千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清退离司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由行业协会强制注销,并对违约公司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入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的约定,保险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入司申请,没有在信息平台中查询其身份信息,没有审核原公司的离司证明,或者保险公司接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约定限制流动的营销员,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约定,扰乱市场正常流动秩序的保险公司及营销员,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

2006年8月制定的《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业自律公约》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公约实行满一年,如有签约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营销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省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如无异议,公约期限自动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公司名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二OO七年十一月附件1营销员签名:时间:(公司留存联)…………………………………………………………………业内流动状态:□该营销员已在我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符合业内正常流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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