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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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常规催收与依法收贷

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

(一)普遍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二)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三)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四)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五)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六)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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