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行政案件审查范围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范文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范文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试行)》,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了解该标准实施以来的效果,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旨在了解行政诉讼立案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查方式和范围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两种方式。
问卷调查的范围包括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发放了500份问卷。
实地走访的对象主要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学者,共走访了10人。
三、调查结果1. 问卷调查(1) 问卷回收率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回收率为70%。
(2) 立案标准是否明确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试行)》在行政诉讼立案中起到了明确标准的作用,使得立案过程更为规范化。
(3) 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试行)》对于行政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种类、直接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确切的规定,使得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更为明确。
2. 实地走访(1) 存在的问题根据实地走访的情况,我们了解到目前行政诉讼立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某些地方在立案时并不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操作,导致立案标准的规范化程度降低;二是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够充分,导致难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准确判断;三是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对部分案件存在不合理的干预,导致立案过程受到影响。
(2) 建议a. 强化立案标准的执行力度,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要严肃处理,确保立案标准的规范化程度。
b. 在立案过程中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核,确保立案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c. 针对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干预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行政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试行)》在行政诉讼立案过程中确实起到了明确标准的作用,使得立案过程更为规范化。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根据上级指定,本次调研报告主要就管辖案件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我将就案件管辖的定义、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阐述,同时提供一些改进案件管辖制度的建议。
案件管辖是指法院在规定范围内对特定案件的审判权。
依据我国法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区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形式。
区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和被告的住所所在地划定管辖范围,使得被告能够就近受审。
专属管辖则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负责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管辖规则。
例如,一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而知识产权案件则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空间中的案件管辖问题也日益突出。
目前互联网交易纠纷等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其具体边界和适用规则尚不完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在现有的案件管辖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案件管辖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跨地域、跨部门的争议。
其次,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交易纠纷等,管辖范围不够明确,缺乏专门的法院。
最后,部分案件管辖权问题需要与跨境司法合作进行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案件管辖的标准和范围,构建统一的管辖规则体系。
二是设立更多专门化法院,加强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能力。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解决跨境案件管辖问题,并推动建立更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
总之,案件管辖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案件管辖制度,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系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老问题。
现将相关调研报告摘录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是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长期高位运行。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近年来还有上升态势。
二是所涉行政案由较为集中。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计受理行政上诉案件73.6万件、申诉案件17.8万件,排名靠前的案由分别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三是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统计,2018年至2022年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城建”“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乡政府”。
二、原因分析一是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
部分行政审判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不到位,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二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
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原有考核机制更加侧重于结案量和结案率,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挥棒”作用不明显。
高院、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案少人弱”矛盾并存,多数集中管辖法院存在“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
部分法院行政庭被撤并,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专业性退化明显。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行政审判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xxxx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刘康富的带领下,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就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个别谈话、查阅案卷、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一)县法院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xx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0件,审结34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4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7件、裁定撤诉17件、不予受理5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1件。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案件20件,裁定准予执行14件,裁定终结审查2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3件。
三年来,全市十一个法院行政案件同期收案总数为355件,平均每个法院为32.3件,我县法院收案数为60件,高出全市法院平均数27件。
(二)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情况:调研组从县信访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县信访局每年接待各类来信来访1000余件,其中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大约在100件左右,约占10%;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今年前八个月受理的50余件信访案件中,涉及行政争议的有近20件。
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数量远远大于法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这说明,行政诉讼的潜在案源大量存在。
(三)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1、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以务实的态度化解行政争议。
在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前提下,县法院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坚持庭前和庭上、院内与院外协调相结合,通过全方位的协调工作,使一些行政诉讼争议得到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非诉案件执行,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严把立案审查关关口,凡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不到位的,要求行政机关完善程序后才予以立案。
行政败诉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行政败诉案件情况调研报告行政败诉案件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行政败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涉及到各个领域的行政行为。
为了全面了解行政败诉案件的情况,本次调研报告将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1. 调研目的:全面了解行政败诉案件的类型、原因和影响,为行政机关改进行政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2. 调研方法: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材料和案例,分析统计行政败诉案件的数据,并根据案例分析进行研究。
三、调研结果1. 行政败诉案件类型a. 行政处罚类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程序不当等情况。
b. 行政征收类案件:包括征收范围超出法定的、因征收事项不准确、未按程序进行等情况。
c. 行政执法类案件:包括执法人员过失、执法程序错误等情况。
d. 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许可条件过于苛刻、审批程序违法等情况。
e. 行政合同类案件:包括合同订立违法、执行违反合同内容等情况。
2. 行政败诉案件原因a. 法律适用不准确:行政机关对适用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导致行政决策不当。
b. 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造成行政不当。
c. 行政决策疏忽: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考虑不全面,造成行政错误。
d. 行政工作粗疏:行政机关在行政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行政决策错误。
e. 无权行使行政措施:行政机关未取得合法授权,进行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决策错误。
3. 行政败诉案件的影响a. 消耗社会资源:行政败诉案件需要法院的审理和执行,消耗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
b. 影响行政机关声誉:行政败诉案件会对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c. 加大司法负担:大量行政败诉案件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影响了司法效率。
d. 司法裁决权威性下降:行政机关大量败诉,降低了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调研结论1. 加强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应完善行政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案件立案调研报告

行政案件立案调研报告行政案件立案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范围广泛、类型复杂,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本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1.了解当前行政案件的立案情况,包括立案数量、类型、案由等方面的情况;2.探讨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3.提出改进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四、调研结果1.行政案件立案情况根据调研结果显示,过去五年间,行政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
主要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争议。
其中,最常见的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
2.问题及难点分析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工作中存在不严谨和不公正的现象,有些案件明显应该立案却没有立案,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困扰;其次,立案标准和标准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立案意见不一致;同时,行政案件的办理周期较长,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3.改进措施建议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加强立案标准及标准的适用:应细化立案标准,明确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适用细则。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建立行政案件立案质量监督机制,对行政案件的立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3)加快行政案件的审理进程:建立行政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行政案件审理进度,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四、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当前行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了全面了解,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和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立案质量和效率,为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调查目的本调查报告旨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分析案件性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调查方法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文件、当事人的申诉材料等。
2.询问调查:对当事人以及相关目击者进行询问,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
3.实地勘查: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寻找可能存在的证据。
三、调查结果1.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许可案件案件时间:2024年3月1日调查人员:XXX2.案件回顾经调查,XXX企业于2024年3月1日在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3.调查过程(1)收集资料:查阅相关法律、行政许可文件,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2)询问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XXX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至今,未曾申请相关行政许可。
(3)实地勘查:我局派员前往该企业实地勘查,发现该企业已经开始生产,但并未悬挂行政许可证照。
4.调查结论(1)事实确认:根据调查所得,XXX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案件性质:该案件涉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为。
(3)法律依据:该案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XX条、第XX条等相关规定。
5.处理意见(1)依法责令XXX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申请行政许可。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XX条,对XXX企业处以罚款XXXX元,并要求其限期缴纳。
(3)鉴于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并且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约束,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
(4)如XXX企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调查报告总结本报告详细调查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行政案件调研报告

行政案件调研报告
调研背景:
为了全面了解行政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本次调研围绕行政案件的概况、处理过程、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调查。
调研目的:
1.了解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性质等基本情况。
2.研究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是否合规。
3.分析行政案件的解决方法和效果。
调研方法:
1.查阅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2.访谈从事行政案件工作的相关人员。
3.观察行政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
调研结果:
1.行政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方面。
2.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案件处理程序不规范,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行政案件的解决方法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和解等,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用较广,但效果不尽如人意。
调研建议:
1.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统计体系,加强对行政案件的监测和
研判。
2.加强行政案件处理过程的规范化建设,确保程序合规,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探索行政案件解决方法的创新,提高解决效率和效果,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调研结论:
行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数量不断增加,处理过程存在问题,解决方法亟待改进。
加强对行政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公正性,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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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行政案件审查范围
在涉及劳动保障的案件中,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根本的立法宗旨,也是司法机关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及时而深刻地对此类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对于有效实现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督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觉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都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通常是指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权限进行。
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广度和深度来看,审查范围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院应该对哪些独立的行为进行审查。
其二,行政诉讼一般只审查主要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经常需要对其他与该行政行为有交织关系的行为进行审查。
其三,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应当涉及对合理性的审查,是全面审查还是仅局限于法律审。
1其四,便是本案所涉及到的,法院是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还是可以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对全案作出审理。
在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之中,审查范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将就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然而,如何理解合法性审查的内涵,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却多有争议。
关于合法性审查,通说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
以上观点是行政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对合法性审查的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它是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等同起来,实际上是缩小了合法性的内涵和外延。
理由是,从行政法理念来看,社会文明的
1刘颖.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
高度发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使得其应然的内涵也得到了扩充,合法性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实体内容和程序均合法,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契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即与立法本意相一致,彰显公平公正、保护弱者的立法价值取向,这也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法。
通过考察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发现,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均是合法性的必要内涵。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在根本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忽略了相关因素的考虑,那么该行政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应予撤销。
从行政法治的目标来看,只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形式合法远远不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是为确保其合理运用,以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来对其进行限制更是客观必须的。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除了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
应该认为,从合法性审查的角度来看,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此处的未完成工伤认定不仅应包括出具工伤认定书,还应当包括最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整个流程的结束才能视为完成工伤认定。
据此,被告如皋医保处按照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审核,显然于法相悖。
这在根本上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属于实质不合法。
所以应当对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二)法院能否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理论上讲,无论原告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只有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细节进行全面审查,才能有效地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程度上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应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以最大程度保护其利益为目标,对案件进行充分全面的审查。
行政法理论界关于人民法院可否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主要理由是:其一,从行政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倘若超过该期限仍然没有就其诉讼请求行使诉权,就可以推定相对人已经服从了行政裁决,基于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考虑,法院不宜对相对人没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