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的正义性质说和正义起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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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人性论

休谟的人性论

著作简介:
《人性论》写于1934-1937年。 该书分三卷,分别为:论知性,论情感和道 德学。 休谟被称为“英国古典经验论的最后一位代 表人物”,可见他的这本书主要是以经验和 观察为线,逻辑推理为针,将人性理论给编 织起来的。 休谟将自己的哲学称为“人的科学”或“人 性科学”。
《人性论》第一卷中,休谟主要探讨的就是人类对 于外部世界的感知和认识,即人类的心灵和感官是 如何发生作用以构成人类头脑中的世界,人是如何 认识和理解世界的。 第二卷探讨情感,不同情感会引导人不同的行为。 休谟探讨人性的特点,研究认识论的最终目的是要 说明其对于道德、正义、权利等抽象观念的产生的 意义。所以,在第三卷中,休谟阐述了正义观念、 财产权利观念,甚至国家的形成等问题。
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只是政治社会产生的外 部条件,与之相比,休谟更强调的是人性的 自私和慷慨。 “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正是这种自私和慷慨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即 “共同利益感”,构成了政治社会的产生机 制。
政治社会的政治德性问题:
休谟在《人性论》中把情感分为直接情感和 间接情感。在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中,间接 情感又是休谟论述的主要核心。 在间接情感中,休谟认为主要有两组即骄傲 与谦卑,爱与恨。他们的区别在于骄傲和谦 卑的对象是自我,而爱与恨的对象则是外在 于自我的他人。
理性与情感:
情感和理性的斗争自柏拉图以来就成为哲学史上的 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柏拉图提到个人是城邦的缩 影,城邦是个人的扩大。因此一个人的灵魂与美德 的要素与城邦相应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素之间是同构的。 一个人的灵魂中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 理性在价值上无疑是最高层次,激情次之,欲望又 次之;相应地,城邦中哲学家代表理性,军人象征 激情,而从事经济活动的生产者则代表了欲望。并 且,柏拉图指出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使理性居主导 地位,统率激情,控制欲望。

正义感:休谟与罗尔斯两种阐释的同异性辨析

正义感:休谟与罗尔斯两种阐释的同异性辨析
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 。休谟把同情心视为正义感 的 主要来源 , 这种正义感可以通过政治家的提倡 、 父母
还应指 出, 休谟 的正义感 实际上 是把一 种 良善 与仁 爱的精 神引入 他的正义 理论 , 旨在改造 英 国传 统道 德哲 学 中颇为僵硬 的 自私的利 益原则 , 这正是 作为 苏格 兰思想家 的休谟 “ 贡献 给英 国古 典思想 的最有
叙马霍斯的观点 , 也从霍 布斯 的人性 观 中汲 取 了营 养, 他认为正义的起源 主要与人 的 自然 天性 与外 物 供应有关 , “ 正义 只是起 源 于人 的 自私和 有 限的慷
近, 谁 就要遭 到他 的侵 害。我们通 过 同情感 到他们
所感 到的不快 ; 而且 在一般 观察之 下 , 人类行 为中令
到对社会利益平衡的考量重于对公 民道德 品德 的建
树, 但另一方面 , 这两种 正义论 也都 认为 , 这 种正 确
的利益考量仍然离不开道德情操的辅佐——也就是 正义感 的辅佐 , 即休谟 与罗尔斯 都把 正义感 视为 建 基于正义原则之上的 良序社会获得稳定性的必要条
件 。因此 , 正义感是 休谟 正义论 与罗 尔斯正 义论 的
感( 休谟 的是 非之 感常 常也 称之 为道 德 感 , 其 实 就 是罗尔斯意义 上 的正义 感 ) , 这种 是 非之 感或 正义 感是维系社会正义原则 的必不 可少 的补充 , 善必须 与正义联系起 来 , 恶必须与不义联 系起来 , 这样 正义 原则才能获得与其利益 基础 同样重要 的人性 基础 。
又 瓤l 参 2 0 1 3 :  ̄3 期
然德性需要在诉求于社会公正平等 的政治德性 面前 退居其次 。这正是近代 以来 的正义理论对古希腊正 义理论 的主要 冲击 与变 革。这是 一种深 刻 的变革 , 因为“ 与其说 仁慈 是社 会存 在 的基 础 , 还不 如说 正

浅析休谟的道德感理论

浅析休谟的道德感理论

浅析休谟的道德感理论[摘要]大卫·休谟以人性为出发点,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独特伦理视角对道德感进行了新的阐释,他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由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觉,又是以此为基础对某种行为或性格进行责备或赞许的一种情感反应。

特别是休谟在对道德区别的重释中,提出的“是”与“应该”的理论,对道德感的本质与起源的论述中,关于道德感与利益、利己与利公、自私与同情的关系等方面独特的伦理见解和理论主张,这些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道德感理论,而且推动了其后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休谟;道德感;道德的区别;同情;利益道德的区别是如何得来的呢?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经中世纪“上帝的命令”,一直到近代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的争论,这个问题一直是各派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18世纪英国着名伦理学家休谟在批判理性主义的基础上,继承了情感主义伦理学派的道德感理论,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由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但是,他继承前人却并不拘泥于前人,他以具有原创性的论证,从其人性论及其独特的道德视角出发阐释了其道德感理论,尤其是对道德感与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私与同情等方面独特的道德见解,为其后功利主义的发展准备了思想材料并给予了深刻的启发。

一、道德判断的重释及道德感的界定关于道德的善恶判断问题,历来是各派伦理学家关注的焦点。

从古希腊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经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他们一直崇尚道德善恶来源于知识。

在神学统治的中世纪,道德戒律被想象为上帝的命令,道德的善恶取决于人们对上帝命令的是否服从。

17、18世纪的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激起了人们对知识和理性的重视,以培根、笛卡尔和洛克为代表的伦理学家把道德的善恶看成是一种知识判断,把理性作为区别道德善恶的唯一途径,认为“道德的区别来自理性”,就像数学中的判断来自理性一样,从而把道德与理证的自然科学混为一谈。

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离、 惴惴 不安 , 而 是迎来 了稳 定发 展 , 安居 乐业 的 一段 时期 。 休 谟 动机 , 这 时候在 社会舆 论层 面可 能会 呼吁 取消 责备 , 给 予尊 重 。 正是 在这 种背景 下创 建 了 自己的哲学体 系 , 论 述 了 自己独 到的 正 第三 重含义 : 当行 为为善 、 动机 丧失或 是 出于 功利 性的 目的时 , 在 义 思想 。
{ I } I 毒 ▲ 金 2 0 1 3・ 9 ( 中)
◆ 社会 观 察
休谟 正义观之我 见

摘 要

正义问题备受探讨而又异常深邃 , 不仅在哲学领域频繁出现, 其也是伦理学、 法学等诸多学科的核心问题 , 从来都
被学者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胜枚举的哲人、 政治学家、 法学家、 伦理学家、 社会学家等都曾从 自己的视野对于“ 正义” 二
这时才 是休 谟意 义上 的善 ( 德) 。 我 们注 意到 相 比 领域 研究 现状 的不 满与 担忧 , 正好 像是 呈现 出这 么一 种情 况 ; 哲 良行 为 的动 机 ,
学家们 争论不 休 , 总 是尝试 着 以各 自的体系 去吃掉 别人 的理论 体 于 行 为层面 的注 重 , 休 谟 的论述 花 了更大 的篇 幅在 动机 层面 。 正
仅 仅 因其 系统化 、 理论 体系 化 的世 界观 闻名世 界 , 也 因为 其在 哲 到 德 的方式 , 接 着论述 了一 条关 于“ 德” 的 原理 : 人性 中如 果没有 学界 闻名遐迩 的“ 休 谟 问题 ” 被 后世所 牢记 , 其思想 上承 了康德 的 独 立于 道德感 的某种产 生善 良行为 的动机 , 那么任 何行 为都不 能
中图 分类 号 : D 9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7 3 . 0 2

(6)休谟《人性论·论道德》读书笔记

(6)休谟《人性论·论道德》读书笔记

(6)休谟《人性论·论道德》读书笔记休谟《人性论·论道德》读书笔记本卷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道德问题的全面阐述,前面的文章的知性、情感可以说是道德的基础,为道德观奠定基础。

下面就三章内容作简要介绍第一章论述了道德的区别来源问题?作者的观点很明确就是标题: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我们看怎么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

作者反对理性主义的观点,提出了情感主义的道德观。

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只是对理性的符合,道德和真理一样。

这种观点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道德属于人的实践活动部分,它对人的情感和行为发生影响,单凭着理性不可能有那种影响,所以道德准则不可能从理性中来。

道德实践应该是理性和情感共同的产物。

(二)理性的另一个方面是指依据事实的推理,在这个方面理性也不是区分道德善恶的根据。

因为我们在看到一个现象和事实时,我们判断是德或者恶是根据内心的感受表达的赞成与否,而不是进行推理,所以道德是情感或者是情绪的,而不是理性的产物。

第二节: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

立论的基础是:道德不是被判断出来的,而是被感觉出来的。

当一种品格或者行为使我们快乐,它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

我们这种快乐或者厌恶的原则是什么,作者称为道德感,为何道德感能让我们对一个行为产生快乐或者厌恶哪?这是道德哲学解决的问题。

在第二章里面就论述了道德感的两种分类。

第二章的标题是“论正义和非议”。

第一节标题是:正义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的德。

(一)从道德感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观察到某种品格或行为后自然而然出现于心中的,这是“自然的德”,休谟的观点应该是这种自然的德。

另一类由人类为应付环境和需要而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所引起的,这是“人为的德”。

正义是人为的德。

举个例子,按劳分配就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人为设计的德即正义。

(二)行为是动机产生,善良的动机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正义的行为不是有利己心,也不是公益心或慈善心。

正义与非正义的感觉不是自然得来的,而是来自人为的教育和人类的协议。

休谟效用说

休谟效用说

休谟效用说休谟所提出的效用观念不是神权意志的体现,是根据人们日常生活经验,基于人们的共同利益感,为了公共生活的便利而建立的经济正义规则。

效用这个因素在所有主题中都是称赞和赞许的源泉,是正义所受到尊重的唯一源泉。

休谟的效用观念,是一种达到这种心灵境遇的“妙计”,是建立在人们经验和心理诉求基础上的,这与传统道义论的克己思想相比,更符合现实生活和人性基础。

从对象上来看,是指行为是否遵守规则,从时间上来看,他指代的不是暂时利益而是长远利益。

从直接情感的苦乐感中,人们获得财富的幸福和趋乐避苦的需求,是人们寻找愉悦和乐趣的动力。

财产权在外在关系中自然有一种道德的美丑,并产生一种原始的快乐或不快。

休谟从情感主义出发,肯定了财产权利的效用,是使人们快乐并契合自身需求的。

人们追求效用背后的原因是同情的调节功能,个人行为将自觉的维护公共利益,将根据快乐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原则,进行预先辨别权衡,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参与评估。

财产权的确立和维护是休谟经济正义理论的核心,休谟经济正义理论中包含着诸多的“效用”理论,实质是为私人财产权提供合理性说明。

休谟认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

”在休谟经济正义中,寻求公共利益保障、维护社会契约等,无不贯穿着“效用”二字。

休谟认为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动机。

建立在情感原则基础上的经济正义规则,给人们带来愉悦,激发人们自觉的去遵守。

这种人为之德能给人们带来快乐和高尚的情操感。

通过对情感理论的分析,人们自身的苦乐体会,是关系自己以及他人的直接情感,是激发个体在社会中与他人合作或竞争的动力。

人们认识到,破坏规则就可能带来痛苦或利益损失,将会影响人类整体的福利。

同时指出,同情不是“公正的执法者”,必须把其放在普遍客观的原则下进行审视,并要排除偶然因素的影响。

建立良好共生环境的举措,往往都会得到人们的赞许和支持,这也是人们日常经验积累带来的习惯。

欲望是激发人们快乐和幸福的前提或动力,让人们的内心不再“孤独”。

仁爱与正义的融合——休谟道德哲学启示

仁爱与正义的融合——休谟道德哲学启示

仁爱与正义的融合——休谟道德哲学启示白翠红【摘要】休谟认为,仁爱是最主要的自然之德,正义是最主要的人为之德,在诸种德性中,比较重要的是仁爱与正义.仁爱与正义都起源于人的情感,但两者的情感来源不同、价值依据不同、促进社会利益的方式不同.仁爱与正义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在以正义为中心的现代社会,也不能忽视仁爱,仍然应该提倡建立在公正原则上的仁爱精神.【期刊名称】《上饶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30)005【总页数】4页(P38-41)【关键词】仁爱;正义;道德【作者】白翠红【作者单位】广东韶关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561.291休谟把道德分为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力图从这两类德性的产生方式中寻找道德感得以发生的源泉。

他认为,仁爱是最主要的自然之德,正义是最主要的人为之德。

在诸种德性中,比较重要的是仁爱与正义,正如周辅成先生所说,21世纪新伦理学,不管是以中国传统伦理名词为准,还是以西方伦理学名词为准,凡建立体系,都将以仁和义一、休谟的仁爱思想(一)仁爱——人类本性的一般原则当个人处理与他人的利益关系时,人类心灵中既有自爱与利己的倾向,又有仁爱与利他的倾向。

在《人性论》中休谟主要论述的是自私与有限的慷慨,而《道德原则研究》强调的重心是仁爱,仁爱情感中的无私部分成为道德情感的主要内容。

休谟认为,仁爱是人类本性中的一般原则,是原始的,在这一般原则之外不可能发现任何更一般的原则。

“他人的幸福有一种产生快乐的自然趋向;他人的苦难有一种产生痛苦的自然趋向。

这人人在其自身中都可以发现。

”“凡是有助于社会的幸福的东西都使自己直接成为我们的赞许和善意的对象。

这是一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道德性之起源的原则。

”[1](P70)休谟认为,人性中仁爱产生的原因就不必深究了,只要我们的经验感觉到就足够了。

休谟对日常道德进行分析后指出,大自然和经验都证明人性中含有仁爱的因素,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起源于自爱。

人性视域中的“德性”及“德行”——休谟德性关于及其现实启迪

人性视域中的“德性”及“德行”——休谟德性关于及其现实启迪

摘要作为十八世纪道德情感主义的思想先驱,休谟以自然人性为出发点,从“感性世界”的视角来谈论道德问题。

通过对人性进行深入剖析,休谟破除了西方伦理学上道德理性主义的独断特权地位,指出了人性中固有的自爱和仁爱情感倾向是德性生成的基础,并提出“道德区分是由道德感得来的”的结论。

休谟对道德的解释是与其对人性的关注紧密相联的,整个道德学说的立论基点和理论焦点是建立在他的自然人性基础和自然法则的方法论之上的。

德性作为人的一种心灵品质,在本质上属于情感问题,德性判断表明了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一种态度和情感。

当道德的视阈从抽象的思辩科学和超验的世界转向现实的人性关注后,人在道德中的主体地位与价值被确立起来。

在休谟看来,道德善恶与人的快乐、痛苦相连,善的品质或行为能引起人精神上的愉悦,恶的品质或行为则与之相反。

功能上有“效用”的品质因其有用性而引起自身或他人的愉悦情感,故而有用的品质也具有其德性价值。

人类的德性主要由它们所具有的功能上的“有用性”和精神上的愉悦性的程度来衡量。

在德行评价上,休谟以动机作为德行评价的依据,并不脱离和回避人的自然性需要,亦人性中的自私因素。

出于仁爱动机的行为固然值得我们赞美,但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也同样具有道德之美,由义务动机而做出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而设计的,这就回应了他的自然人性的理论前提。

在阐述自然德性与人为德性的问题上,休谟结合了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强调了道德的现实性和实践性。

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生命体,自利与人的自然性基础是不可分离的,它是人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人性中还有一种自然的原则:它不以个人利益为标准的道德标准,而是以“是否有助于人性完善”为尺度,其表现为人的原始本能所产生的德性。

其理论兼具了情感主义原则与功利主义标准。

休谟的德性论以其对自然人性的回归,打破传统以理性化为标准的道德规范和价值,重新赋予现实道德人伦气息与情怀,使抽象的道德规范通过道德情感的认同进入到主体心中,充分展现了对现实生活和道德实践的本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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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0204228作者简介:林桂榛(19742),男,江西兴国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室,从事中西伦理思想史及应用论理学研究。

论休谟的正义性质说和正义起源说林桂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摘 要:正义的性质和正义的起源是连为一体的,互为说明的。

正义是什么?正义从何而来?休谟认为正义不是人类最初就有的自然之德,而是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人们设计的人为之德;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性,起源于人需求的无限与物供给的有限之矛盾冲突;正义是人们为稳定财产占有而达成的一种限制人自利之危害的社会协议或契约。

关键词:正义;自然德;人为德;财产权;协议中图分类号:B 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889(2000)0320022203Hu m e πs Theory of Justice :Its Na ture and Or ig i nL I N Gu i 2zheng(P h ilosop hy Institu te ,Ch inese A cad e my of S ocia l S ciences ,B eij ing 100732,Ch ina )Abstract :T he natu re of ju stice is co rrelative to the o rigin of ju stice .T he natu re of ju stice reflects and exp lain s the o rigin and vice versa .W hat is ju stice ?How did ju stice m ake its o rigin ?H um e m akes it clear that ju stice is no t a natu ral virtue bu t rather an artificial virtue develop ed by m ank ind in the p rogresses th rough social h isto ry .H e strongly ho lds that the o rigin of ju stice lies in hum an πs selfish 2ness and the conflict betw een the infin ity of hum an πs dem ands and the li m itati on of resou rces .A nd he fu rther believes that ju stice is an agreem en t o r con tract m ade to li m it the har m of hum an being πs self 2ishness and to stab ilize the p rop erty occupati on system in society .Key words :ju stice ;natu ral virtue ;artificial virtue ;righ t of p roperty ;con tract 在休谟的道德学说中,“正义”主要是针对财物占有及其转移的合理性来说的。

休谟认为,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还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都是人为的,是一种人为设置的德,而不是一种自然而有的德。

也就说,人们对于“正义”这种德的感觉不是自然的,“正义”这种德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1](517)。

为什么正义不是自然的德而是人为的德呢?对此,休谟提出了四条理由。

第一,正义的原始动机不在对诚实的尊重,也不在对人的慈善及对人利益的尊重。

因而正义不是自然的德。

为了说明这一点,休谟又详细讨论了动机和行为的关系。

休谟认为,一切德行只是由于善的动机才是有功的,一个善良行为必须有一个善良的的动机。

“一种行为若非先是善良的,我们永远不能对它的德表示敬意。

任何行为都只是因为它是发生于一个善良的动机,才能是善良的。

”([1]520)可是,离开了一个纯粹善良的动机的人就真的不能产生一个善的行为吗?休谟又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

因为,离开了纯粹善良的行为动机,并不等于人就没有了道德感或义务感;离开了任何其他动机的道德感或义务感,也是可以产生善良行为的。

因为,当善良动机是人性共有的时候,一个感到心中恰恰缺乏这种动机的人就会为此憎恨自己,“并且虽然没有那种动机,而也可以由于义务感去作那种行为,以便通过实践获得那个道德原则,或者至少尽力为自己掩饰自己的缺乏那个原则”[1](519)。

也就是说,休谟认为有些人会因为自己没有善良的动机而身受压力而以一种义务感去做善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合于道德规范并获得他人的道德认可。

而一个人由于考虑到一种行为的道德义务而作出那种行为,休谟认为这种行为仍然是以某些独立的原则为前提的。

・22・第14卷第3期V o l .14,N o.3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 ST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2000年8月A ug .,2000那么这种道德义务是怎么来的呢?这个独立原则又是什么呢?休谟认为,在偿还债务和戒取他人财物这种正义行为上,它的行为动机不是一个纯粹的善良动机,它既不是出于对行为诚实性的尊重(因为善良动机和诚实行为是不能互为动机的),也不是对私利的尊重,也不是对公益的尊重。

“对公众的慈善或对人类利益的尊重不能是正义的原始动机,则对私人的慈善或对于有关的人的利益的尊重,就更不能成为这个动机了。

”[1](522)他说,在这种行为上,除了遵守正义这种公道和功德自身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遵守公道和功德的任何动机了;而任何行为如果不能有一种独立的动机,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成为公道的或有功的。

因而,正义这种公道只能说它不是有一种另外的、原始的、独立的善良动机,也即“正义和非义的感觉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

”[1](523)第二,如果正义被看作一种“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而永久的意志”[1](567)。

这就意味着,在正义感存在之前,也即在正义之外并在正义之前,就有财产权即财产的合理占有和转移这一正义的内容了。

而这种财产权恰恰是标志着财产与人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是“对心灵有一种影响,就是:它给予我们以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

”[1](P568)而休谟认为这正是所谓正义之德的确当意义。

因此,他推定:财产权的成立是依靠于那个正义之德,而不是正义之德的成立依靠于财产权。

[1](568)因而,说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德,就等于说离开了财产权等观念,某种关于财产的行为在某些对象性关系上自然还有一种道德的美丑,并产生快乐或不快乐的感觉。

这样的话,一个人归还另一个人的财物只所以被视作是善的,并不是因为对他人财产的具体行为上依附有快乐,而是因为对外界一般对象的行为上依附有快乐。

而这种行为的外界对象事实上“就是他人最初占有或长期占有的东西,或是在得到最初占有者或长期占有者的同意之后而享有的东西。

但是如果自然不曾以那种情绪给予我们,则在自然状态中,并即在人类协议之前,并不会有财产权这样的东西。

”[1](568)休谟的论证是说:如果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德的话,那归还别人财物的善良最终不是因为他的归还行为,而是因为别人的最初占有或长期占有的财产关系。

而这种财产关系,休谟认为在人类人为缔结协议之前是不存在的。

因而,休谟从用反证法证明了正义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而一种人为的德。

第三,一切恶和德在本质意义上都是不知不觉地互相涉入,不可觉察地互相接近,因而恶与德有一种不可觉察的程度差别。

休谟认为,如果正义真是一种自然的德,那么“权利、义务和财产权确立是不容有那样一种不可觉察的程度区别。

”[1](569)可是,一个人要么拥有充分而完整的财产权,要么完全没有;要么完全有实践的义务,要么完全没有;财产权可以一刹那发生或消灭,也可以财产对象全部拥有或全部失去,“这里并没有在其它性质和关系中所观察到的那种不可觉察的程度区别。

”[1](570)既然财产权、权利和义务都是这样,那么与此相关的正义、非义又怎样呢?休谟明确指出:“义务和财产权是完全依靠正义和非义的,并且随其所有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正义是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在正义是不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必然是不完整。

”[1](570)正义与非义如果允许程度差别,那么就与财产权等不容程度差别相矛盾了。

而实际上财产权是不允许有程度差别的,所以正义、非义也一定不容有程度差别的。

正义和非义不容有程度区别,那么实际上就是说“他们并不自然地是善良的或恶劣的;因为恶和德,道德的善和恶,的确,一切自然的性质,都是不知不觉地互相涉入,而在许多场合下是不可区别的。

”[1](5702571)因而,正义就不是自然的德。

第四,休谟认为,人类行为不可能自然地把正义作为一种原则。

他说,考查人类行为的途径会发现人的“心灵并不以任何一般的和普遍的规则约束自己,而在大多数的场合下是根据它现前的动机和倾向的决定而采取行动的。

”[1](5712572)尽管人们也给自己的行为立下类似通则一样的东西,但是通则是可以改变且允许例外的。

而我们的每一种行为都是个别的、特殊的行为,那么,行为必然对应的是个别的、特殊的原则。

正义的原则既然在本质上是普遍有效的,不可改变的,那么它就不能是直接由人类的行为得来的,“也不能是任何自然动机或倾向的直接产物。

”[1](572)因而,关于正义的,不被人们敌意和偏爱的那些普遍规则,显然不是人类行为自然得来的,而是“为了某种目的被人为地发明出来的”[1](573),因而正义也就被证明不是自然的德,而是人为的德。

正义规则是为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而自愿达成的人为协议,但这种规则下的利益关系被确立并且被广泛确认以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产生了一种道德感。

”[1](574)这种道德感・32・还被一些新的人为措施所加强——“政治家们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都有助于使我们在对他人的财产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一种荣誉感和义务感”[1](574)。

因而,休谟认为正义更确定无疑地是人为的一种德,而不是自然的一种德。

既然正义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那么它又是怎样形成和起源的呢?休谟认为:“正义只是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1](536)他认为在地球上的一切生物中,最受自然虐待的莫过于人类自己。

自然赋予了人类无数的欲望和需求,却又赋予了人类缓和这些欲望和需求的薄弱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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