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约须知(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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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约须知(试用期)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相比,对于试用期做出了新的规定,专家提醒职场新人要多

了解试用期注意事项,利用新法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届毕业生要了解劳动合同约

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试用期只能

适用一次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

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

工形式。

(二)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另外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

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

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称为“空城计”。对此,《劳动

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斩五关过六蒋”,层层厮杀,好不容易快要要上班了,高兴吧,兴奋吧!注意了,

千万别忘了问一些跟你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不然正式上班后,后悔就来不及了。在坚持

自己的原则下,提问的态度要诚恳,不要因小失大,要恰到好处。

(三)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此为“连环计”。《劳动

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

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双

方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

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答应是否定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例外规定,故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2、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时是否可以延长

试用期?

——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属于试用期的变更,可以

理解为双方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3个月的

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

时如果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相悖。

3、试用期与医疗期、产期重合,导致试用期虚设,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此时,尽管用人单位未能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约定的原试用期不低于试

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试用期届满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

4、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之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不能胜任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您年月日开始

至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 )作如下变更: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试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0

2、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3、一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五)试用期工资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是选择性下限,满足二者之一即可;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为强制性的下限。

(六)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小A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3500元。如果该试用期全部履行,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4000元(3500元×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000元(3000元×6个月)。也就是说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益处,还白搭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2000元(3000×4个月)。

试用期被辞退单位须举证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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