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DBT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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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合供电生技【2011】043号)

《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合供电生技【2011】043号)

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文件合供电生技[2011]043号关于印发《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水平,确保供配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公司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技术标准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1 —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合肥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条合肥地区新建的属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技术标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发展及小区用电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小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设计,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合肥供电公司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2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采用全电缆布置。

高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标准住宅小区配电网住宅小区配电网是从城市20kV或10kV电压等级公共配网或变电站20kV或10kV开关间隔接受电能,并通过住宅小区内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

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修订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目次1 总则2 名词术语3 供配电要求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 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自动化与通讯装置5 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为习惯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进展、国家能源进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进展与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有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公司保护管理的城市、县城及乡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及城市进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10kV开闭所的所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不论规模大小,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均要纳入规划设计。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与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与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保护,降低运行保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使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保护方便(免保护或者少保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与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

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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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1.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供配电系统的技术标准至关重要。

特别是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更是需要严格遵循技术标准,以确保居民的生活安全和正常使用。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

2. 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概述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对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电力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旨在确保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3. 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技术标准对于居住区供配电系统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可以有效预防火灾、漏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技术标准还有助于提高供配电系统的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降低维护成本,促进居住区可持续发展。

4. 标准内容的细节分析在安徽省对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技术要求中,包括供电变压器的总体布置、电气线路的敷设与规划、配电盘的选用及安装、电缆敷设规范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细节内容涵盖了供配电系统的方方面面,确保了系统的全面安全和可靠性。

5.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是非常严谨和细致的。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并为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6. 总结通过对安徽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的深入探讨,我们更好地认识到了技术标准的重要性以及标准内容的细节。

希望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让居民生活更加安心,也为居住区的发展注入稳定的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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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徽的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实施情况与挑战在实际应用中,安徽的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安徽省配电网技术导则(庄改动)

安徽省配电网技术导则(庄改动)

安徽省配电网技术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适用于安徽省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因城市人口数量、城市建成区面积及城市政治、经济、交通、文化功能等因素不同,对城市配电网的安全要求、供电可靠性、输送容量、电能质量等要求有所不同。

按照城市规模及电网建设情况,原则上把安徽省城市电网分为A、B、C三类,A类城市电网:合肥市市区电网;B类城市电网:其余地级市市区电网;C类城市电网:县级市市区电网。

根据城市负荷密度情况,原则上把安徽省城市电网供电区域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供电区域:负荷密度大于30W/m2;二类供电区域:负荷密度15~30W/m2;三类供电区域:小于15W/m2。

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Q/GDW156—200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19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12326-1990《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2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401-2002《高压电缆选用导则》GB/T 17466-1998《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DL/T 5216-2005《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 5218-2005《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814-2002《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DL/T 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HJ/T 24-1998 《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3规划年限规划编制年限一般近期为5年,中期10年,远期为15年及以上。

合肥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合肥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合肥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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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constructingforresidential districtsDGJ32/TJ11-2016(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4 供配电系统 (3)5 设备选型 (11)1 总则1.0.2 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施。

2 术语2.0.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0.2 本条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引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指直接为本居住区内居民服务的公用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

2.0.3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4条,本标准的中压包括10kV、20kV。

2.0.4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8条,并补充20kV电压。

2.0.5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5条,并补充20kV电压。

环网柜主要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的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结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宣贯

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 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 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 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 电的需求。
4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 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 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 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 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
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
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
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
的节能定型产品,配电系统逐步实现电缆化和智能化。 4、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安装应注重环保,与居住区环境
协调。 5、本规范中有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强制性条款编号
在“前言”中列出,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 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第二部分:编制过程
1、项目立项,成立编写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编制标准大纲,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大纲; 3、工作小组开展省内外调研,形成初稿; 4、初稿发电力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5、省行协召集省电力系统内专家及供电公司代表会议,征求 对初稿的意见; 6、汇总各方意见,进行数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7、省行协组织电力系统内外分别召开《送审稿》预审会; 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送审稿》专家评审会; 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规范》网上公示; 10、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

《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目录前言 (3)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城市居住区 (1)3.2 建筑面积 (1)3.3 住宅 (2)3.4 变电站 (2)3.5 开关站 (2)3.6 配电变压器 (2)3.7 配电室 (2)3.8 箱式变电站 (3)3.9 环网柜 (3)3.10 电缆分接箱 (3)3.11 配置系数 (3)3.12 电能计量装置 (3)3.13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3)3.14 IP防护等级 (3)3.15 移交和自管定义 (4)4 供配电建设原则 (5)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5.1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 (5)5.2 居住区供电要求 (6)5.3 居住区供电方式 (7)5.4 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 (9)5.5 居住区公共设施用电 (11)5.6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原则 (11)6 设备选型 (11)6.1 高压设备 (12)6.2 低压设备 (14)6.4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15)6.5外壳及围栏 (15)6.6计量装置 (15)7 施工、安装及验收 (29)7.1 施工 (29)7.2 计量装置安装 (29)7.3 验收 (30)前言为规范全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环保、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该规范最终解释权归淮南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所有。

术词解释: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A 正面词为“必须”;B 反面词为“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A 正面词为“应”;B 反面词为“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A 正面词为“宜”或“一般”;B 反面词为“不宜”;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3)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8 附录: (2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B反面词为“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为“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环保、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该规范最终解释权归淮南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所有。
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城市居住区
本规范所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
3
防淋水
与铅垂线成60°角范围内的滴水不能直接进入
4
防溅水
任何方向的溅水无有害影响
5
防喷水
任何方向的喷水无有害影响
6
防海浪或强力喷水
猛烈的海浪或强力喷水无有害影响
7
防短时浸水影响
在规定的压力和时间内浸在水中,进水量无有害影响
8
防持续潜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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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1903-2011 DB34/T1469-201111 总则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6 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7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2.0.1 居住区urban settlements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area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group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gear station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5 配变电所distribution room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

2.0.6 箱式变电站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

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7 环网柜ring main unit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2.0.8 电缆分接箱cable branch box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2.0.9 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2.0.10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power user elecoerergydata acquire system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1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

2.0.12 集中器concentrator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3 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 unit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规范简称为采集器。

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

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

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

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居住区中10(6) 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建设。

3.1.2 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3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 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3.1.5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规划3.2.1 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2 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3 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4 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5 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

3.2.3 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m2的规划要求。

3.2.4 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3.2.5 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10(6)kV和380/220V。

3.2.7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2.8 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规定。

3.2.9 供给居住区的每条配变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供电回路,应采用10kV专用线路。

3.2.10 居住区内的电力电缆材质应采用铜芯。

3.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

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

表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居住区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避难层用电、客梯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9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二级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配套设施室外道路照明、门卫(值班室)照明、小区安防系统、电信运营商机房二级公共建筑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3.3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3.3.4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5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3.6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7条的规定。

3.4 负荷标准3.4.1 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

3.4.3 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户型建筑面积S(m2)用电指标(kW)电能表(单相)A S≤50 4 10(40)AB 50<S≤90 6 10(40)AC 90<S≤120 8 10(40)AD 120<S≤150 10 10(40)AE 150<S≤200 12 15(60)A注:大于200m2的住宅每增加10m2,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kW。

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80~100 W/m2。

3.4.4 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3.4.4的规定。

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办公、宾馆、饭店80~100 中小学校、幼儿园30~50商业一般商业80~100汽车库15~20大中型商业100~150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3.4.5选取。

表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表3.4.4 配套公建的用电指标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4户以下12户以下14~12户12~36户0.812~24户36~72户0.724~100户72~300户0.6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需要考虑小区气候条件、采暖和空调方式、电炊等因素,本表仅供参考。

2 居住区住宅建筑部分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6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3 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KΣ值可按0.85~1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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