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802b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d3.png)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鸡政办发〔2015〕 85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8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根据省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建房〔2014〕3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价垄〔201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价垄〔2011〕118号)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可采取按套标示单价或者按平方米计价两种方式进行。
按套标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为每套房屋的总价格,影响商品房价格的所有因素全部计入每套房屋的总价格;按平方米计价标示的,应当在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中任选其一,并将影响商品房价格的所有因素平均计入每平方米单价。
二、根据省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建房〔2014〕39号)精神,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影响房屋价格的所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7b3f134431b90d6c85c761.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琼价审批[2010]397号
发文日期:2010年08月04日
主题词:房产测绘收费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测绘单位:
鉴于各测绘单位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结合我省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向购房人收取,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三、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不得强制重复测绘、重复收费。按照房产交易规定,确需重新绘制房产分户图的,可收取配图资料费每件20元。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的,可委托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费。
四、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定要求进行测绘,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二)土地使用证;(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6.04•【字号】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各区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执行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特此通知: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销售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发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商品房地址及座落位置││├───────────────┼──────────────────┤│商品房楼号门牌号││├───────────────┼────┬─────────┬───┤│商品房楼层数││商品房朝向位置││├───────────────┼────┼─────────┼───┤│商品房房型、规格││商品房结构││└───────────────┴────┴─────────┴───┘┌─────────┬────────────────────────┐│商品房建筑面积││├─────────┼────────────────────────┤│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特征│内销□│外销□│├─────────┼───────┬─────┴─┬────────┤│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人民币)│元/平方米│├──────┬───────┬─┴─────────────────┤│││金额││商品房总│ 小写金额合计├─┬─┬─┬─┬─┬─┬─┬─┬─┬─┤│售价(人民││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币)│├─┼─┼─┼─┼─┼─┼─┼─┼─┼─┤││││││││││││││├───────┼─┴─┴─┴─┴─┴─┴─┴─┴─┴─┤││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其它需要说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收费基金│收费金额│├────────────────┼─────────────────┤│││├────────────────┼─────────────────┤│││├────────────────┼─────────────────┤│││└────────────────┴─────────────────┘北京市物价局监SF--1成交日期年月日填写人姓名售房单位章北京市价格监督电话:62352485区、县价格监督电话:。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检〔2011〕84号)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以下统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销售前,应当按行政管辖区域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
并办理与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相关的监制手续。
新建商品房销售采用《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和《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进行明码标价。
存量住房转让采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工作。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商品房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海口市物价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关于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4-19 市价字[2010]82号
海口市各房地产公司及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
价格正常秩序,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促进公平交易,制
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
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
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都
应该实行明码标价。
二、 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三、 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海口市商品房销售
价目表》(附件1)和《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
(附件2)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海口市商品
房销售价目表》和《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统一监制,经营者
自行制作。
四、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
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
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销
售基准价,最高价,价格形成方式。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
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
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
惠折扣等。
(三)房屋总价款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
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四)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
费标准。
五、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
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六、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
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使用虚假的或者
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
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
证时申报的价格销售。如需调整价格,应报市物价局审核、
市住建局备案后方能销售。
九、 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
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
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十、 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
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
式进行价格欺诈。
十一、 经营者不按申报备案后的价格销售或进行价格欺
诈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海口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2.《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3.《海口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
信息公示表》的填写说明。
附件1: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海口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
称: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号
码:
最后更新:
房号 楼层 户型 建筑面积(M2) 套内建筑面积(M2)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M2) 总售价(元) 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元/M2) 装修情况 有无馈
赠
备注
监制机
关: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企业物价
员:
价格举报投诉电
话: 12358 企业投诉电
话:
附件2:
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名称
所售楼盘名称
本楼盘基准价
本楼盘最高价
本楼盘价格形成方式
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
房屋价款外收费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其他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咨询电话:
海口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附件3:
《海口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
息公示表》的填写说明
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1、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
2、建筑面积=套(单元)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
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标准:指按照
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收费标准:指业主
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5、代收代付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指商品房交易及产
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需列出委托单
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6、各种付款方式对应的优惠折扣需列明预付或首付、一次
性付款、分期支付的金额,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优
惠折扣的需详列折扣办法清单,供购房者选择。
7、其他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
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