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讲义民更多财产权利
试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政策含义和对策建议

试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政策含义和对策建议匡小明【摘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有关决定,从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权能;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权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等五个方面,阐述了作者的观点和对策建议。
%According to the prescriptionof“endowing peasants with more property rights”as set forth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the author’s viewpoints and suggestions are formulated from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endowing the peasants’land contracting and operating rights with the function of mortgage,assurance and investment asshares;endowing the peasants’residence property rights with the function of mortgage,assurance and transfer;establishing a united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for both ur-ban and rural lands;endowing peasants with the rightsto possess,gain benefit from,quit with reimbursement,and mortgage,use as assurance,and inherit shares of collective assets;and endowing peasants with the right to equal-ly share the benefits of land value increment.【期刊名称】《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6页(P123-128)【关键词】农村土地改革;农民财产权利;路径对策【作者】匡小明【作者单位】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 343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重在落实

作者: 叶兴庆
作者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出版物刊名: 理论视野
页码: 27-2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全面深化改革;农村改革;农民权利
摘要:农村改革35年来,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物质利益,以此调动农民积极性。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尊重农民物质利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决定》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从四个方面拓展、丰富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 关
键
词 】农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权利 ;土地财产权 ;房地产权 ;金 融财产权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2 0 9 5 — 1 3 6 1( 2 0 1 4 )0 2 - 0 0 0 5 — 0 9
【 中图分 类号 】F 3 2 3 . 8
2 0 0 7年 1 0月党 的十 七大 报告 首创 性地 提 要让农 民共 同分享 现代 化成 果 ,必 须促进 农 民
名义增长率 ( %)
农 村 人 纯 收入 ( 元)
1 1 . 2 1 1 1 . 3 7 1 2 . 0 7 l 7 . 2 3 1 4 . 4 7 8 . 8 3
2 9 3 6 3 . 2 1 3 2 5 5 3 . 2 2 3 5 8 7 3 . 2 8 4 1 4 0 4 7 6 1 3 . 3 3 3 . 3 2 5 1 5 3 3 . 3 3
1 0 1 2 9 l 1 3 2 1 1 2 7 1 9 1 4 9 0 9 1 7 0 6 8 1 8 8 5 8 2 1 0 3 3 2 3 9 7 9 2 6 9 5 9 2 9 5 4 7 9 4 2 2 1 0 4 9 3 1 1 7 6 0 1 3 7 8 6 1 5 7 8 1 1 7 1 7 5 1 9 1 0 9 2 1 8 1 O 2 4 5 6 5 2 6 9 5 5
增长出现陕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态势 , 进农业现代化 的若 干意见》 进一 步提 出 “ 要城 产性收 ^ 乡统筹联动 ,赋予农 民更 多 财产权 利 ,推进 城 这是令人欣喜 且难能可贵 的变化。但是 ,由于我
乡要素平等交换 和公共 资源 均衡 配置 ,让农 民 国农 民的财产权利长期受到抑制和侵蚀 ,导致农 还存在诸多问题 。 平等参与现代化 进程 、共 同分享 现代化 成果 。 ” 民财产性收 入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重在落实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宅 基 地 的所 有 者 ,可 向购 买农 民 住
房 、从 而购买 了宅基 地使 用权 的人 收取 一定 的集 体 土地 使用 权有 偿使用 费。在 现 阶段 ,应 对购 买农 民 住 房 者设 置必 要 的资格 条件 ,对购 买农 民住 房后 的
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能入市 。推进集体经 营 I 生 建设用
地入市流转交易J l  ̄l l | 进行 ,必须严格 土地规划 和用途 管制 ,切实增强土地利用规划 和城 市建设规划 的严肃 性 、约束力 ,防止 寻租行 为 ;针对各地存量集体经 营
围 。《 决定》 提出 ,“ 在符合规 划和用途 管制前提 下 , 允 许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 、租 赁 、人 股 ,实
上 ,全 面深化农村 改革必 须继续尊 重农 民物质利益 。
十八届三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全面深 化改革
若 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 以下简称 《 决定 》)指 出,全 面深化改革要 “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 、“ 维 护农 民 生产要 素权 益 ” 、“ 赋予农 民更多财 产权利 ” 。《 决定 》 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 ,从 四个方 面拓展 、丰富了农
的分权 和地方层 面 的分权 也是不一样 的 。地方 治理 、 地方财政体制怎么搞是另外一个层面 的问题 ,它们 的 性质和任务是不 同的。只有 明确 了这条 主线 ,财政体
制改革才能避免微观化陷入误区而不知。
( 作 者 为财政 部 财 政 科 学研 究所 副 所长 、研 究
员)
因此 ,财政 体制改革应抓住主线 ,即从 国家治理 两级架构来考虑 ,从 两个层 面来搞好 财政体制改革的 总体设计 :一是在 国家层面处理好 中央与地方 的财政
让农民财产权得到更好实现

目前,我国户籍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财产性收入。现实中大多农民拥有的最大财产往往是住房和集体所有土地,但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子没有完整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给本村以外的成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样不能抵押、担保,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上市,需要先征地转为国有土地,但转为国有土地上市的巨大价差与农民集体无关。如果是承包地,除了不能抵押、担保,在流转中也面临收益权得不到保障的各种风险。因此,近些年不少专家呼吁,加快农民增收,就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同时,新型城镇化建设正在加快推进,更多农民将从农村转移出来。对农民来说,转移进城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农村住房如何处理,能否变换成进城所需要的资金保障;另一个是承包地,身份转化为市民之后是否能继续保留承包地收益权、是否能自主处置承包地使用权,等等。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农民很难放心进城。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常常动员农民进城之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农民在城里的工作收入得不到保障,乡下的承包地又被收回,造成实际生活水平没有明显提升。
此类问题有些是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是过去留下的"硬骨头"。对此,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过去一直很少,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和保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要求,还需要在具体实现路径和方法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土地承包权抵押担保方面,200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就规定,林地使用权可抵押、担保,2008年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进行转让、入股、抵押。但在各地的实践中,林地抵押担保困难重重,有些困难具有普遍性,不是单个地方能够解决的。林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抵押担保面临的困难,势必将反映在土地承包权抵押担保等方面。
从改革视角解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例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享有的承包地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但由于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不完整、不充分。因此,亟待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增强法律约束、保障和规范效应。此外,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中,虽然宅基地被列为不得抵押财产,而对于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并没有规定不得抵押,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政策对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流转的相关限制政策,一般金融机构并不愿接受农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因此,同样需要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加以明确。
三、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利于明确农村改革的原则和着力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论述,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着眼于问题导向,回应了亿万农民期盼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我国改革进程,创造了巨大“制度红利”,并造就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时至今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正面临新的问题和矛盾,农业发展正面临新的难点和瓶颈。不进行突破性的改革,“三农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制约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和突出问题,直面争论已久、争议较大的问题,彰显了巨大的改革勇气和破解难题的决心。
第三,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在坚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第一次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明晰集体经济产权,赋予农民对其集体经济产权的处置权,将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缺乏法人地位、又缺乏成员资格界定,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农民财产权利无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弱化、农民集体经济利益虚化的状况。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是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以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土地的权益。
首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让农民拥有土地的权益和决策权。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更加有动力去经营土地并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其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完善土地流转市场,让农民能够自由流转和出租土地。
这样,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具备更多资源和技术的农民或企业,通过租金或流转款增加他们的收入。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应加强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确保农民所享有的权益不受侵害。
这样可以提高农民的投资意愿,鼓励他们进行土地流转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农业产出效益。
总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核心,通过明确产权、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以及加强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激发农民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为什么要给农民更多财产权

为什么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一个决定?这样做有何意义?笔者认为,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现代化的需要。
所以,给农民更多财产权意义重大。
首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是,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
比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
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
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
财产权利的不足,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
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不仅不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制约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对巩固工农联盟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也会形成不利影响。
根据统计资料计算,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2.2%,如果剔除城乡居民收入核算方法和内容的不可比因素,把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转换为可支配收入,则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相当于城镇居民的比例还要更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