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与沿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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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与历史沿革

(安监部陈嘉春)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它是在国家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

早在1960年,在发生“跃进”号万吨轮触礁沉没事故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之后,“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78年12月改革开放后,开始提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方针。1979年2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向党中央汇报工作时,在报告中提出生产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3]85号)中指出了: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知道下搞好安全生产``````。1985年12月全国安委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7年1月26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被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1989年11月在党的13届5中全会上这一方针被完全确定下来。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方针。

改革开放后,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从原来被认为是局部的、个别的问题逐渐转变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从1989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以来,全国的安全形势并没有得到根本和本质上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涌现出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投入明显不足,在经济效益面前,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总是走不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怪圈。二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几十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但多数是在计划经济及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台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且当时施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有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楚或者不准确,有的只有要求没有责任,有的虽有罚则但力度不够。三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没有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由于立法滞后,有的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地方,又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这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不单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利用法律手

段加强监督管理迫在眉睫,而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有法可依,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也被正式写进了安全生产法中。

2005年10月8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在全会上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新方针。即在原来的安全生产方针上增加了“综合治理”,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那么,为什么要增加“综合治理”这四个字呢?这四个字有什么内涵呢?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这是由我国当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

面。纳税义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

定税款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后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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