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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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相关要求和成都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依法保障,政策衔接。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规程、统一应用系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明确职能,协同配合。

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9〕5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9〕5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9〕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市公路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局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6月29日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区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统筹安排国家和市级补助资金,建立健全对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公路机构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渝人社办〔2021〕277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强化人力社保部门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好劳务经纪人培育工程,市人力社保局决定进一步增强全市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力度。

现将《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方案为强化人力社保部门基层服务能力,实施万名劳务经纪人培育工程,进一步做好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人力社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于乡村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工作原则1.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劳务经纪人实行平台化管理,为全市人力社保和农民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全市劳务经纪人的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培育管理平台开发、培育计划下达、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考核标准制定等。

各区县按照市级统一标准,负责对本区域内劳务经纪人的组织管理,完成培育工作任务,指导和督促劳务经纪人完成各项人社服务工作。

3.坚持人社公共服务事项为主、市场化服务为辅的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渝人社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规范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管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于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园区。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财政局,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承贷银行:为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由重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情况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O的置款。

A.2倍以上3倍以下B.3倍以上C.2倍以上5倍以下D.5倍以上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O等优惠政策。

A.税收减免B.子女教育费用减免C.保障性住房D.就业服务减免费用正确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OO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C老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那么OA.他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B.他可以再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C.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D.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O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按月B.按季度C.按年D.一次性正确答案:D失业保险金应O发放。

A.按天B.按月C.按季度D.按年正确答案:B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B.18C.24D.2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D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C.18D.24正确答案:B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渝人社发〔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一)企业退休人员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渝经信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3月24日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重点用于落实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市委、市政府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政策等,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2019年整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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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发挥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审核批复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力社保部门下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申请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存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出和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低保就业补贴、创业补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中央及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区县(自治县)的转移支付实行因素法分配,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区县(自治县)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区县(自治县)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的成效,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就业创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九条市对区县(自治县)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采取全年两次拨付方式进行。

(一)提前下达。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中央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至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

(二)因素调整分配。

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指标下达我市后,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本办法提出年度转移支付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

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条市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按规定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预算草案,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人力社保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等项目。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和其他政策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直补个人;由企业、培训机构集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且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直补企业、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对招用(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有关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对通过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七条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的失业青年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符合就业见习补贴要求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求职创业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包括: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和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人员范围包括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人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中的应届贫困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应届贫困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条创业补贴。

给予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二十一条低保就业补贴。

对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给予低保就业补贴。

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开展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和绩效奖补,对创业导师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县级以上财政、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在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

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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